安辦督〔2014〕21號:濟南李福煤礦有限公司“12.15”瞞報較大瓦斯爆炸事故[督辦結果]
濟南李福煤礦有限公司“12.15”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后,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副省長于曉明分別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緊搶救傷員、查清原因、嚴肅處理。濟南市委、市政府,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搶險救援、善后處置等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和專家技術分析論證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礦井概況
濟南李福煤礦有限公司原名濟南市李福煤礦,原為濟南市市屬國有企業,2001年11月改制為濟南李福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福煤礦),企業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該礦位于濟南市章丘市圣井街道辦事處李福村,礦井始建于1986年,1995年正式投產,設計生產能力18萬噸/年,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18萬噸/年。
該礦在冊職工779人,采用“三八”制組織生產。2014年1-11月生產原煤11.21萬噸。
該礦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70000018071897,采礦許可證證號C3700002010121120086480,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魯)MK安許證字(2005)2-130,礦長安全資格證編號14037010110195。
該礦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礦井開拓和主要生產系統
開拓方式:礦井井田面積16.7472k㎡,開采深度
礦井通風、排水、供電、提升運輸、防塵、防滅火等主要生產系統運行正常。
通風系統:礦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風,主井、2號主井和斜井進風,風井回風。主要通風機選用2臺FBCDZ№B22型軸流式風機,配備電機功率2×160kw。礦井需風量
排水系統:礦井有主井、2號主井兩套排水系統。主井排水系統采用多級排水方式,2號主井排水系統采用單級排水方式。
供電系統: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礦井在主井地面工業廣場和2號主井工業廣場分別建有變電所一座,雙回路電源分別引自李福35kv變電站二段母線。入井電壓6kv。
提升運輸系統:礦井有主井、2號主井兩個混合提升井筒,擔負提煤、提矸、運送物料、升降人員。井下采用礦車運輸,斜巷采用串車提升。
防塵、防滅火系統:礦井防塵和防滅火共用一條管路系統。地面設有2個靜壓水池,水池容量分別為
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裝了KJ76N型監控系統,裝備了23臺KJ76N-F型監控分站,安裝有甲烷、風速、負壓、開停、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風門、風筒、饋電、溫度等傳感器。
人員定位系統:礦井安裝了KJ127型人員定位系統,裝備了KJ127-F型監測分站30臺,其中地面3臺,井下27臺。
瓦斯、煤塵、自然發火鑒定情況:礦井2014年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為瓦斯礦井,瓦斯絕對涌出量
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情況:礦井地質條件中等,開采3煤層、4煤層時,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類型。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404區域的404主上山與40404平巷交岔口處。404區域開采標高
404區域采用兩條上山開拓,其中,404主上山長
404區域內巷道均為高
404主上山采用JD-1.6型25kw絞車提升,絞車安裝在404主上山上部車場,距離40404平巷交岔口
40404平巷采用型號為YBT-5.5的局部通風機供風,404副上山采用型號為YBT-11的局部通風機供風。
事故當班井下人數為174人,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共26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3人死亡,15人受傷。
事故當班下井帶班的礦領導為機電副總工程師蔡福吉。
(四)逃避監管違規組織生產情況
1.未經審批違規組織生產。發生事故的404區域屬于李福煤礦井田范圍。經調查,2013年11月,礦長婁純水與生產副礦長李長青兩人商定,404區域開采范圍較小,作為單獨一個采區編制生產作業計劃,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能不予審批,于是擅自決定開采404區域。
2.隱瞞作業地點蓄意逃避監管。地方監管部門到礦檢查時,李福煤礦從圖紙資料、井下現場等方面進行造假隱瞞。在資料方面:采取單獨繪制圖紙、單獨填寫通防報表,在調度記錄、安全辦公會議記錄、月度隱患排查、上報備案等資料中不填寫404區域相關情況逃避監管檢查。在井下現場:404區域不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采用預先做好的可快速施工的臨時密閉,并懸掛密閉說明牌、封閉整個區域等手段逃避監管部門檢查。
2014年,濟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煤炭工業局對李福煤礦共組織安全檢查3次,要求李福煤礦嚴格按照審定的采掘工程開拓開采計劃組織生產,不得隨意增加或擅自改變工作地點。若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采掘接續計劃,并按程序報批。李福煤礦始終未將開拓404區域的情況進行匯報,并采用隱瞞的方式,逃避監管部門對404區域的檢查。
二、事故經過及搶險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二)事故搶險救援過程
三、事故瞞報過程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福煤礦沒有按規定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瓦斯超限作業,電纜接頭產生電氣火花,引爆了排出的瓦斯。
(二)間接原因
1.違規組織生產。李福煤礦沒有報請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自行決定開采404區域,隱瞞采掘作業地點。在404區域采用不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對圖紙、資料造假,井下采用假密閉等手段逃避監管檢查。
2.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李福煤礦在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的過程中,井下電鉗工不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在沒有按規定停電、檢測瓦斯濃度的情況下,違章作業,違規使用絕緣電阻表(普通型) 檢測該巷道電纜絕緣電阻。李福煤礦安監人員對404區域不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等問題,沒有進行制止或者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3.技術管理混亂。李福煤礦在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時,沒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沒有按照規定排放瓦斯,沒有檢測回風流中瓦斯濃度,沒有通知停電、站崗和撤人,也未召請救護隊參與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
4.李福煤礦對404區域瓦斯賦存條件分析排查嚴重缺失。40404平巷處在兩條落差分別為
5.勞動組織混亂。李福煤礦在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過程中,同時安排該地點的機電設備安裝工作,恢復通風排放瓦斯與設備安裝平行作業。
6.安全教育不到位。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主保安能力差,對啟封密閉恢復通風排放瓦斯的危險性認識不足,現場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情況。
(三)事故性質
根據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婁純水,中共黨員,李福煤礦礦長,負責礦井的全面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事故發生后,自行決定瞞報事故;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與生產副礦長李長青共同決定開采404區域,并隱瞞該區域采掘作業地點,逃避監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礦長安全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建議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李長青,中共黨員,李福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礦井生產和調度工作。與礦長共同決定開采404區域,隱瞞該區域采掘作業地點,逃避監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力,事故區域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9000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3.劉 健,李福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全礦的技術管理工作。對404區域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等重大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措施;調度會上生產副礦長布置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沒有安排編制瓦斯排放措施,沒有履行技術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9000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4.張建波,李福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對404區域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措施;沒有組織編制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措施,沒有履行技術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5000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5.蔡福吉,李福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兼機電科長,負責機電技術和提升運輸管理工作,事故當班下井帶班。未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事故當班參加完調度會議才下井帶班,沒有到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的地點進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5000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6.部先才,李福煤礦掘進三工區區長,全面負責掘進三工區的安全生產工作。違反煤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在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安排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同時又安排機電設備安裝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5000元的罰款。
7.蔡衍坤, 李福煤礦掘進三工區電鉗工。在沒有按規定停電、檢測瓦斯濃度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建議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8.張 軍, 李福煤礦采煤一工區電鉗工。在沒有按規定停電、檢測瓦斯濃度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建議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9.于福軍,李福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礦井機電技術和提升運輸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安裝維護。沒有按照規定在404區域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5000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10.趙茂行,李福煤礦安全副礦長,分管礦井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404區域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等問題,沒有進行制止或向上級報告,監督檢查不力;對現場存在的平行作業等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5000元的罰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11.杜繼剛,中共黨員,李福煤礦安全監察科副科長。對404區域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等問題,沒有進行制止或向上級報告,監督檢查不力;安排瓦斯檢查員對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檢查瓦斯時,沒有要求進行重點盯靠,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12.張丙祿,中共黨員,李福煤礦安全監察科科長。對404區域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作業人員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等問題,沒有進行制止或向上級報告;對沒有措施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監督檢查不力,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13.于文泉,李福煤礦調度室主任,負責調度室全面工作。對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不能覆蓋404區域,沒有采取措施,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14.李 輝,李福煤礦技術科技術員, 負責掘進三工區技術管理工作。掘進三工區啟封40404平巷密閉恢復通風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15.李延功,李福煤礦監控室主任,負責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的管理和維修。未按照規定在404區域安設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二)行政處罰建議
1.李福煤礦核定生產能力18萬噸/年,發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3〕99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4〕4號)文件規定,建議濟南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決定。
2.李福煤礦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100萬元的罰款;事故發生后,李福煤礦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200萬元的罰款;李福煤礦隱瞞404區域的采掘作業地點,提供虛假圖紙資料,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給予9.9萬元的罰款;合并處罰,建議給予李福煤礦共計309.9萬元的罰款。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一)扎實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濟南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切實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和省政府安委會“六打六治”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嚴厲打擊提供虛假圖紙資料、隱瞞作業地點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煤礦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貫徹落實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地點組織生產。
(二)強化煤礦現場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雙七條”和山東煤礦安監局9個“七條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監控、人員定位系統,確保實現井下全覆蓋。加強機電作業人員的管理,嚴禁違規帶電作業,井下電鉗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切實做到與職工同時上、下井。
(三)落實技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第一責任人的技術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查、落實和監督。進一步加強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召請專業救護隊實施。
(四)提高瓦斯防治意識。徹底摒棄“低瓦斯礦井不會發生瓦斯事故”的錯誤認識,切實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瓦斯防治工作,保證瓦斯治理資金到位、技術管理到位、措施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到位。
(五)強化安全培訓教育。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遵章操作意識和自主保安能力,切實提高職工的業務技能和風險辨識能力;增強責任心,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濟南李福煤礦有限公司
“12?15”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