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督〔2014〕27號:山東省煙臺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督辦結果]
煙臺蓬萊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11月19日7時24分,在煙臺蓬萊市潮水鎮平小路(平暢河到小雪村的鄉村公路)與煙臺蓬萊國際機場連接線(以下簡稱新機場路)交叉路口,一輛由東向西沿平小路行駛的接送幼兒園兒童的小型面包車(車載14名兒童)與一輛由南向北沿新機場路行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遇,貨車在避讓時,重心發生偏移向右側翻,車體砸壓在面包車上,所載沙子將面包車掩埋,造成12人死亡(其中11名兒童),3名兒童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16.8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王勇國務委員等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組織救治受傷兒童,妥善處理善后,細致做好家屬安撫,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及山東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等領導同志及時作出批示,對救治受傷兒童、善后處理、事故調查、責任追究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孫偉常務副省長等省領導帶領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分別趕赴事故現場,要求堅決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認真搞好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措施,嚴防類似事故發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家有關部門都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督導事故調查工作。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和《山東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魯政辦發〔2010〕4號)等有關規定,省政府于11月20日批準成立了煙臺蓬萊市“11·19”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調查組,由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和煙臺市政府等派員參加。事故責任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原因分析。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責任調查。
事故責任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和駕駛人情況
1.重型自卸貨車及其駕駛人情況
(1)車輛情況
肇事車輛魯FN7610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證所有人為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蓬萊市大柳行鎮石家村。廠牌型號為蓬翔牌SDG3255GUMA1SX,車輛識別代號LZGCL2N41CX042550,發動機號碼1612E070376,車輛核定載質量12.85噸,注冊登記日期為2012年7月19日,車輛檢驗合格至2015年7月31日。過戶情況:2014年8月19日從煙臺盛安貨運有限公司過戶到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車輛投保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112萬元,終止日期為2015年7月18日。事發時,該車實載24.28噸,超載88.95%。事發時車速為 73公里/小時。該車2014年11月14日在206國道42公里處有一次未按規定粘貼反光標識的違法行為,已處理。
該車系山東蓬翔汽車有限公司2012年生產的蓬翔牌SX3255BK384車型。根據該車《汽車技術條件》的參數標準,該車貨廂擋板高度應為1.15米。經檢測,該車貨廂擋板高度被加高0.55米,貨廂擋板實際高度為1.7米。經調查,加高貨廂擋板系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裝,年檢時將加高貨廂擋板拆除,逃避監管。
(2)駕駛人情況
戴世林,魯FN7610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男,35歲,家庭住址為蓬萊市大柳行鎮東流院村。準駕車型為A2,駕駛證號370684197907156114,初次領證日期1997年1月30日,審驗有效期至2015年1月30日,駕齡17年,發證機關煙臺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駕駛證狀態正常。該駕駛人近三年內有3次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均已處理。蓬萊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室對駕駛人戴世林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鑒定,未檢出乙醇成份。
2.小型面包車及駕駛人情況
(1)車輛情況
肇事車輛魯Y9P118小型面包車,登記證所有人為郭君平,住址蓬萊市潮水鎮郭家村154號。車輛品牌型號為長安牌SC6418D4,車輛識別代號LS4AS3R2CA710652,發動機號碼C7CF010837,車輛核定載客8人,注冊登記日期為2013年1月15日,車輛檢驗合格至2015年1月31日。過戶情況:2013年9月2日從海陽市發城鎮北姜格莊村范守勇過戶到蓬萊市潮水鎮郭家村154號郭君平。車輛投保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42萬元,終止日期為2015年3月10日。事發時,該車實載15人,超員87.5%。由于小型面包車損壞嚴重,車速無法計算。事發前,該車無違法記錄。
(2)駕駛人情況
張愛敏(與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郭君平為夫妻關系),魯Y9P118小型面包車駕駛人,女,47歲,家庭住址:蓬萊市潮水鎮郭家村。準駕車型為C1,初次領證日期為2007年10月10日,駕駛證號370622196706085248,審驗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0日,駕齡7年,發證機關煙臺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駕駛證狀態正常。事故發生后,張愛敏經搶救無效死亡。該駕駛人近3年內有10次違法行為,均已處理。蓬萊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室對駕駛人張愛敏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鑒定,未檢出乙醇成份。
(二)事故單位情況
1.蓬萊市潮水鎮潮水四村幼兒園。該幼兒園為煙臺市級一類民辦幼兒園,2007年12月31日取得蓬萊市教育體育局核發的學前教育辦學許可證。事發前共有在校幼兒104人,分為4個班級,教職工總數5人。幼兒園園長張玉紅,女,47歲,潮水鎮人,租賃潮水四村村委會房屋經營幼兒園。張玉紅通過口頭協議長期雇用郭君平所有的“長安”牌小型面包車接送幼兒上下學,每月租金2600元。經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認定,該面包車不具備校車條件。
2.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日,原法定代表人為張虎,2012年3月轉讓給現法定代表人張閣,注冊資金400萬元,位于蓬萊市大柳行鎮石家村。經營范圍包括建材銷售、工程挖土、建材加工等。經調查,張閣是公司經營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張虎負責制定公司發展方向、工作計劃、重要投資及年終利潤分配等,為實際控制人。
(三)相關涉事單位情況
1.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擔新機場路路基施工。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7日,位于北京市懷柔區渤海鎮懷沙路536號,法定代表人陳旭東,注冊資金12100萬元。經營范圍:公路工程和橋梁、隧道施工等。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及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等。
2.山東泰華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承擔新機場路路面施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8日,位于煙臺市萊山區軫大路3001號,注冊資金15000萬元。經營范圍:公路、高速公路橋梁和路基路面施工、養護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取得建筑企業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等。
(四)事故道路情況
1.事故發生路段情況。事故發生路段位于新機場路K4+385.222米與平小路(平小路為連接平暢河和小雪村的鄉村公路,全長7.25公里,四級公路標準,水泥混凝土路面,途徑平暢魏家、劉家莊、峰山冷家等10多個行政村)交匯處。修建新機場路過程中將平小路截斷,按設計方案,在截斷處的新機場路東西兩側分別設計有251米、205米長的被交路與平小路連接。事發時,西側被交路已完成施工,東側被交路尚未完工,施工單位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和山東泰華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附近村民的要求下,在東側被交路南側12.5米處堆建了一條臨時土路,連接平小路與新機場路。該臨時土路長31.4米,寬3米,最大坡度為17.7%,與新機場路以31度角交匯,起點低于機場連接線路面,落差為2米。該臨時土路南側為新機場路峰山河中橋,橋兩側有高1米,長約70米的混凝土護欄。
2.安全設施設置情況。新機場路兩側有限速80公里/小時標志,現場南側120米處有車道變少及十字交叉口標志各一處。現場路段有中央隔離護欄,護欄高0.8米,現場北側中央隔離護欄之間為中央隔離帶,隔離帶寬為9.6米。
3.道路建設情況。新機場路位于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蓬萊境內,路線全長12.065公里,南北走向,瀝青路面,路中心有隔離帶,為雙向六車道(部分路段為雙向四車道)一級路,路基寬24.5 -39.5米,設計時速80公里/小時。該工程于2013年3月31日開工建設,計劃工期為24個月,實際工期為19個月。承建單位為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和山東泰華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單位為煙臺市公路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煙臺市公路管理局成立了煙臺機場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辦公室,對項目建設進行管理。2014年10月10日,山東省公路橋梁檢測中心出具了煙臺機場連接線G206至榮烏高速段工程檢測報告。10月22日,煙臺市公路管理局組織召開交工驗收會,驗收參與單位有省交通運輸廳質量監督站、煙臺市交通質量監督站和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及專家。蓬萊市政府未按照公路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參加交工驗收會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對該路段交通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公路管理部門在交工驗收后開放了該路。
事發地點11月19日早上7時至8時為晴天,能見度約14千米,溫度4.3-7.3攝氏度,空氣濕度50%-51%,風速3.0-5.6米/秒,風向為南到西南風。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1月19日7時許,戴世林駕駛的魯FN7610重型自卸貨車從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沙場裝沙出發,到潮水鎮永慧通攪拌站送沙,沿302省道、泊柳路潮水鎮小雪村處進入新機場路,在新機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發生地點。
11月19日7時許,張愛敏駕駛的魯Y9P118小型面包車從潮水鎮郭家村出發沿途拉幼兒到潮水四村幼兒園,在大柳行鎮道頭村及潮水鎮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4個村接上14名兒童后,沿平小路經臨時土路由東向西駛入新機場路至事故發生地點。
11月19日7時24分,重型自卸貨車在新機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發路段,發現由東向西行駛的小型客車后先采取制動措施,繼而向左轉向避讓,在轉向過程中重型自卸貨車向右側傾翻,其貨廂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車左前頂部,兩車又共同向前運動一段距離至最終位置,在此過程中小型客車嚴重損壞,重型自卸貨車所載的沙子將小型客車掩埋。
(二)應急處置情況
11月19日7時35分,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值班民警接到蓬萊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電話事故情況通報后,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并迅速與先期到達的潮水鎮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官兵對小型客車進行救援,同時逐級進行了報告。煙臺市和蓬萊市兩級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處理和善后工作領導小組。蓬萊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第一時間分頭趕往事故現場和醫院指揮救援和傷者救治。一是立即調集工程機械、消防車輛和人員開展現場救援,并迅速將傷員送往蓬萊市中醫院、蓬萊市人民醫院對傷者進行全力搶救。二是組織公安等部門勘查現場,迅速控制肇事司機、雙方車主和幼兒園負責人,臨時查封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帳戶。三是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并安排警力及市、鎮工作人員維護秩序。四是蓬萊市立即從市直15個部門和潮水鎮政府、大柳行鎮政府抽調42名機關干部和4個村的14名村兩委干部,共同組成工作班子,全力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及時與全部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落實賠償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平穩有序,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傷亡人員情況
11月19日確定在事故現場有1名面包車駕駛員和3名兒童遇難,后有8名兒童在搶救過程中死亡;3名受傷兒童經醫院觀察和治療后,現已出院。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張愛敏駕駛的魯Y9P118小型面包車和戴世林駕駛的魯FN7610重型自卸車在新機場路與臨時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臨時土路坡度過大、安全視距不足,兩車駕駛人均不能在安全距離內發現對方;重型自卸車被私自加高貨廂擋板,嚴重超載,造成制動效能及橫向穩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讓時,轉向過急,在離心力的作用下,車輛向右側翻,加高的貨廂壓砸在小型面包車左前頂部,傾倒出的沙子將小型面包車掩埋,造成事故發生。小型面包車嚴重超員,導致傷亡擴大。
(二)間接原因
1.蓬萊市潮水鎮潮水四村幼兒園安全管理混亂,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魯Y9P118小型面包車接送兒童且嚴重超員,未按規定向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逃避監管。
2.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高魯FN7610重型自卸車貨廂擋板,違法超載運送沙子。
3.煙臺市、蓬萊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潮水鎮曉風小學(潮水鎮中心校)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
(1)蓬萊市潮水鎮曉風小學負責全鎮幼兒園安全工作,對潮水四村幼兒園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多次檢查未發現潮水四村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且嚴重超員接送兒童。
(2)蓬萊市教育體育局對幼兒園兒童乘車安全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不深入,未發現潮水四村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且嚴重超員接送兒童等安全隱患。
(3)煙臺市教育局對幼兒園安全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4. 煙臺市、蓬萊市公安部門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
(1)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在本轄區未能發現并查處肇事重型自卸車私自加高貨廂擋板及嚴重超載的違法行為。
(2)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在2014年11月14日查處肇事重型自卸車加高貨廂擋板、嚴重超載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正確處罰并糾正,在本轄區未能發現并查處肇事小型面包車嚴重超員的違法行為。
(3)蓬萊市公安局、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所屬三中隊、四中隊查處車輛超載超員違法行為督促檢查不力;對實際通行車輛、且在2014年11月3日發生交通事故的新機場路沒有及時提出安全工作意見和建議,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監管措施。
(4)煙臺市公安局、煙臺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蓬萊市公安機關查處車輛超載超員違法行為督促指導不力;對實際通行車輛、且在2014年11月3日發生交通事故的新機場路沒有及時提出安全監管意見。
5. 煙臺市、蓬萊市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排查治理鄉村公路安全隱患不力。
(1)蓬萊市交通運輸局履行道路運輸監管職責、依法查處超限運輸行為不力;鄉村公路養護工作有疏漏,對平小路與新機場路連接處的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煙臺市交通運輸局對蓬萊市交通運輸局履行道路運輸監管職責和鄉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6.煙臺市公路管理部門及施工單位對新機場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1)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和山東泰華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路基、路面施工過程中,在附近村民要求下堆建的臨時土路,形成道路安全隱患。
(2)煙臺市公路管理局新機場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辦公室作為項目建設統籌管理單位,組織交工驗收過程中,未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即開放該路;在蓬萊市政府沒有參加新機場路交工驗收會議、新機場路實際通行車輛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與蓬萊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研究明確養護管理意見及辦法;未督促施工單位對形成的臨時土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隱患;未能及時處理好新機場路與平小路平交路口存在的道路安全隱患。
(3)煙臺市公路管理局對新機場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辦公室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指導不力。
7.有關地方組織開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蓬萊市潮水鎮黨委、政府對轄區內幼兒園安全監管不力,未發現潮水四村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且嚴重超員接送兒童等安全隱患;對轄區內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2)蓬萊市政府未按照通知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參加交工驗收; 在新機場路實際通行車輛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與煙臺市公路部門研究養護管理意見及辦法;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和幼兒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教育等部門對幼兒園兒童乘車安全監管不力。
(3)煙臺市政府對蓬萊市政府開展道路交通和幼兒園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導不力,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措施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徹底。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蓬萊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張愛敏,肇事小型面包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戴世林,男,蓬萊市大柳行鎮東流院村人,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張閣,男,蓬萊市大柳行鎮石家村人,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 張玉紅,女,蓬萊市潮水鎮潮水四村幼兒園負責人,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郭君平,男,蓬萊市潮水鎮郭家村人,小型面包車車主,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 張虎,男,蓬萊市大柳行鎮石家村人,煙臺金進建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審。
以上五人是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三)建議追究法律責任人員
1.冷德發,中共黨員,蓬萊市潮水鎮曉風小學校長,主持潮水鎮曉風小學全面工作,負責全鎮幼兒園安全工作。對幼兒園學生乘車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幼兒園安全檢查督促指導不力,對張玉紅上報幼兒園雇車接送兒童又撤回上報的情況未調查核實,沒有發現潮水鎮潮水四村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嚴重超員接送兒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移交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辛彥君,中共黨員,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中隊長,負責潮水鎮日常交通管理工作。轄區內巡查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不力,查處肇事重型自卸車加高貨箱擋板、嚴重超載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正確處理,未發現和查處肇事小型面包車嚴重超員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移交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吳艷艷,群眾,蓬萊市潮水鎮曉風小學教師,主持曉風小學下屬潮水鎮中心幼兒園工作,負責對該鎮其他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對潮水四村幼兒園兒童乘車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張玉紅上報幼兒園雇車接送學生又撤回上報的情況未進行調查核實,沒有發現該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嚴重超員接送兒童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葛壽運,中共黨員,蓬萊市潮水鎮曉風小學教師,主持總務處工作,協助負責轄區內幼兒園安全檢查工作。對潮水四村幼兒園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多次檢查未發現該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超員接送兒童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慕永娜,中共黨員,蓬萊市教學研究室副主任,負責學前教育辦公室工作。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對幼兒園安全檢查不深入,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4.聶希鵬,中共黨員,代理教育體育局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對幼兒園乘車安全監管不到位,幼兒園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沒有發現該幼兒園長期雇用不具備校車條件的車輛超員接送兒童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5.趙笑苒,無黨派,蓬萊市教育體育局副局長,分管學前教育工作。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對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領導不力,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6.戴發濤,中共黨員,蓬萊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督學、蓬萊市教育體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學校安全等工作。對幼兒園安全工作監管不力,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7.車軍,中共黨員,蓬萊市教育體育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教育體育局全面工作。協調各部門推進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幼兒園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兒童乘車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等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劉春強,中共黨員,煙臺市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主持學前教育科全面工作。對蓬萊市教育部門幼兒園學生安全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徐蘊忠,中共黨員,煙臺市校舍建設管理處主任,負責指導縣(市、區)教育體育局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對蓬萊市教育部門幼兒園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幼兒園安全檢查不到位等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0.代永坤,中共黨員,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副中隊長,負責潮水鎮日常交通管理工作。轄區內巡查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不力,查處肇事重型自卸車加高貨箱擋板、嚴重超載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正確處理,未發現和查處肇事小型面包車嚴重超員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11.呂永利,中共黨員,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中隊長,負責大柳行鎮日常交通管理工作。未發現和查處肇事重型自卸車加高貨箱擋板、嚴重超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12.朱德軍,中共黨員,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黨總支委員、副大隊長,分管勤務中隊等工作。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和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3.楊福康,中共黨員,蓬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黨總支書記、大隊長,主持交警大隊全面工作。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不到位,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4.欒景靄,中共黨員,蓬萊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分管交警等工作。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不到位、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等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5.曲冠玲,中共黨員,蓬萊市政府黨組成員,蓬萊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巡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苗健,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管理科科長,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指導全市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工作。對蓬萊市交警部門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7.姜武強,中共黨員,蓬萊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副大隊長,主持潮水道路運輸管理所工作。履行道路安全養護職責不到位,沒有及時協調、處理好平小線道路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18.張積干,中共黨員,蓬萊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政治教導員,主持蓬萊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工作。履行路政管理職責不到位,鄉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免去現任職務。
19.朱志勇,中共黨員,蓬萊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局長,主持蓬萊市交通運輸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工作。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依法查處超限運輸行為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免去現任職務。
20.宋立民,中共黨員,蓬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交通運輸監察大隊大隊長,分管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等工作。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依法查處超限運輸行為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免去現任職務。
21.王志凱,中共黨員,蓬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縣鄉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履行道路安全養護職責不到位,沒有及時協調、處理好平小線道路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2.李海東,中共黨員,蓬萊市政府黨組成員,蓬萊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對鄉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依法查處超限運輸行為不力等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3.王煥杰,中共黨員,煙臺市交通運輸局規劃基建科科長,負責監督指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對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履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職責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道路安全隱患等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4.高占強,中共黨員,煙臺市交通運輸局交通監察支隊支隊長,負責對縣(市)區交通運輸監察大隊進行業務指導等。對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依法查處超限運輸行為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5.王鴻遙,中共黨員,煙臺市公路管理局副總工程師,兼任煙臺潮水機場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辦公室工程部部長,負責潮水機場連接線的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施工方排除安全隱患有疏漏,項目交接手續不完備,未能及時督促處理好新機場路和平小路平交路口存在的道路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26.于剛勤,中共黨員,煙臺市公路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任潮水機場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辦公室主任,負責潮水機場連接線工程建設項目全面工作。協調施工方排除安全隱患不力,項目交接手續不完備,未及時與蓬萊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研究明確新機場路養護管理意見及辦法,未能及時督促處理好新機場路和平小路交叉口存在的道路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7.陶維樂,中共黨員,蓬萊市潮水鎮黨政辦公室副主任,主管交通、公路建設工作,兼任潮水鎮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對轄區內道路安全巡查力度不足,安全隱患排查有疏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8.竇金慶,中共黨員,蓬萊市潮水鎮黨委宣傳委員,分管教育工作,兼任潮水鎮教育與體育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督促學校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李杰,中共黨員,蓬萊市潮水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對全鎮的安全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幼兒園兒童乘車安全督促檢查不到位,鄉村公路隱患排查整改有疏漏。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30.陳少華,中共黨員,蓬萊市潮水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主持潮水鎮各項工作。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督促指導鎮政府和相關單位開展幼兒園安全監管和鄉村公路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1.徐愛華,中共黨員,蓬萊市政府副市長,分管教育體育工作。督促教育部門建立健全幼兒園乘車管理相關制度不力,對教育部門和潮水鎮政府幼兒園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2.王培歧,中共黨員,蓬萊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交通、公安等工作。未及時與煙臺市公路部門研究新機場路養護管理意見及辦法,對交通、公安部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督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五)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建議煙臺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山東泰華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企業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建議責成蓬萊市委、市政府向煙臺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煙臺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交通和幼兒園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煙臺市、蓬萊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進一步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牢固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要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實各行業、各部門、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要繼續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強化依法治理,采取強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嚴檢查、嚴執法、嚴整改、嚴處罰、嚴落實,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防止各類重大事故發生。
(二)進一步落實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和監管責任。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全面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要健全校車使用、保養、行駛路線管理臺賬以及學生幼兒上下車登記臺賬,建立校園視頻監控系統和校車監控平臺,實施全程衛星定位監控,從源頭上杜絕校車超員和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的安全隱患。要加強對管理人員、校車司機、教師的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全員交通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煙臺市、蓬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對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監管職責,定期分析本地區學校幼兒園分布、學生出行及校車發展情況,研判校車安全管理形勢,及時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對學校幼兒園的規范化管理,確保學生和兒童出行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集中接送學生兒童車輛的安全監管。各級政府要組織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全面排查學校幼兒園集中接送學生兒童車輛的實際情況,嚴厲打擊非法使用不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行為。要嚴格落實學校、幼兒園集中接送學生兒童車輛的安全監管職責,加強日常監管。煙臺市及蓬萊市教育、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嚴格落實校車管理有關規定,嚴把校車資質審查關。對報審校車的駕駛員資格、行駛線路、隨車照管人員等情況,要進行嚴格審查,并加強對車輛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輛行駛安全。
(四)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煙臺市、蓬萊市公安部門要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調配警力,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和違法行為查究力度,嚴厲查處超載、超速、超員及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各類非法違法駕駛行為,特別是對重型貨車、接送學生兒童上學的車輛及客運車輛要嚴查嚴管,杜絕超載超員。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督促車輛單位和駕駛人員增強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自覺性,確保安全出行、安全駕駛,杜絕違章。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交通稽查隊伍的作用,加大對客貨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嚴查超限超員運輸行為。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貨車非法改裝的監管力度, 嚴厲打擊和查處車輛非法改裝行為,杜絕非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消除安全隱患。有關部門對查處的車輛及駕駛人違法信息,要及時抄告相關主管機構和車輛及駕駛人所屬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五)進一步強化道路設施建設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各級交通運輸、公路等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要嚴格落實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要嚴格道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規定,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經有關部門安全驗收的,一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通車運行。要加大對農村道路安全隱患的整治力度和經費投入,認真研究、合理增設道路防護設施和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加大對校車行經路段的維護力度,特別是對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的安全隱患,必須整改消除,確保車輛通行安全。
山東省政府煙臺蓬萊市“11·19”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組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