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辦督〔2014〕22號:河南信陽市光山縣幸福花園工程因非法違法施工造成的“12.19”較大坍塌事故[督辦結果]
光山縣幸福花園“ 12 ·
事故發生后,市委書記郭瑞民、市長喬新江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應急救援、傷員救治和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常務副市長馮鳴,副市長包盛柏、張富治也都先后就事故救援工作作出批示。
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規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幸福花園項目概況
幸福花園小區建設項目(以下稱幸福花園項目)位于光山縣城司馬光西路南側,項目用地26196.2㎡,地上建筑面積117128.57㎡,地下室面積11891.73㎡,其中,人防工程面積5313.18㎡。項目設計為3/24層,工程分1號樓A區B區、2號樓、3號樓6號樓(發包時編號為4號,施工時改為6號)、5號樓及地下室等4個標段進行招投標。在具體施工過程中,4個標段被肢解成7個單項工程對外發包,即1號樓A區、1號樓B區、2號樓、3號樓、6號樓、5號樓及地下室和2號樓附樓1號、2號商鋪。2號樓附樓1號商鋪(以下簡稱1號商鋪)為事故發生工程,設計為3層框架結構,長
(二)幸福花園項目前期工作情況
1、土地競拍情況。
2、建設規劃手續。
3、立項審批手續。
4、土地使用手續。
5、人民防空手續。
6、施工許可手續。
以上手續辦理,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未能發現光山縣城鎮建設開發公司開發資質不具備條件、光山縣城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和光山縣工程建設監理站不具備資質承攬人防工程業務。
(三)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情況
1、建設單位:光山縣城鎮建設開發公司(以下稱城鎮開發公司),屬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級單位,國有企業;房地產四級開發資質;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銷售。按照規定,城鎮開發公司只能開發建設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開發幸福花園項目屬超資質開發。
屈應玉,城鎮開發公司原經理(2013年5月前任該職)。
劉敬珍,城鎮開發公司現經理(2013年5月起至事故發生時任該職)。任職后,劉敬珍繼續履行《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參與工程招投標,為非法違法建設行為提供條件。
2、勘察單位:河南省信陽工程地質勘察院,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經營范圍:工程勘察、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查等,具備承擔幸福花園項目的勘察資質。
3、設計單位:長江大學設計研究院,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資質,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具備承擔幸福花園項目設計資質。
4、施工單位:光山縣城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建筑公司),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集體企業。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園林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等級貳級。不具備人防工程施工資質。
劉方,城建建筑公司經理。
夏忠強,城建建筑公司派駐幸福花園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施工過程中涉及進度、質量、安全的相關手續辦理,簽字確認相關事項。
5、監理單位:光山縣工程建設監理站(以下稱監理站),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房屋建筑工程乙級資質,不具備承擔人防工程監理資質。
梅保賢,監理站站長,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陳金亮,監理站副站長,幸福花園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負責幸福花園項目監理部工作,同時擔任3個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對監理部陳文旺、胡國民、楊忱等監理員進行職責分工,開展有效質量安全監理。
6、實際控制人:胡云仁、張光榮、簡仕富、簡仕龍和廖旭東5人是幸福花園項目開發建設的實際控制人。
胡云仁,項目召集人,多年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投資42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42%。
簡仕富,負責房屋銷售工作,多年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投資20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20%。
張光榮,負責項目質量、安全、進度工作,多年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投資17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17%。
廖旭東,幸福花園項目負責人,無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投資14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14%。
簡仕龍,負責項目質量、安全、進度工作,多年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投資100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10%。
7、實際承建人:進入施工階段,實際控制人將工程項目肢解成7個單項工程發包給7位自然人,其中,1#樓A區由簡永喜、柳家勝承建,1#樓B區由張勝利承建,2#樓于由曹作堂、張光利承建,3#樓由胡全義承建,5#樓及地下室簡仕貴,6#樓張玉明、李宗勇承建,2#樓1#、2#商鋪朱德炳承建。 7位實際承建人均不是城建建筑公司職工,無相應專業技術資格,項目發包屬違法行為。
(1)朱德炳、呂紫東,幸福花園項目1號商鋪實際承建人,有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朱德炳負責合同簽訂、材料采購,呂紫東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2)陳良兵,1號商鋪施工技術人員,有多年建筑業從業經歷,無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朱德炳、呂紫東2人聘請。
(3)李勝新,支模承包人,承包1號商鋪模板工程的施工,自備模板,施工人工費108元/m2;李勝新又以58元/m2的價格招請5名木工到1號商鋪施工。
(4)黃從林,1號商鋪泥瓦工召集人,召集6名民工在1號商鋪工地施工,與其他民工同工同酬。
8、勞務用工情況:1號商鋪未進行勞務分包。
9、事故監管單位情況。
(1)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綜合管理全縣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及建筑業、房地產業建設;負責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筑工地等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各類企業的行為和中介機構的服務工作。
建筑管理股。綜合管理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合同備案、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質量、竣工備案等工作。
(2)光山縣城建管理監察大隊。綜合管理全縣城鄉建設監察工作,負責對管理區內未經許可而進行的建設活動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安全、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標準定額、裝飾裝修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等方面進行監察。
(3)光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全縣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所有建筑安裝、市政工程項目及建筑物件實施質量監督、檢測,受理質量投訴及質量鑒定;監督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嚴格執行許可證和資質證書制度。該站安排副站長李革負責幸福花園項目質量監督工作。
(4)光山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楊晨,
(5)光山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同時履行光山縣招投標辦公室職能,幸福花園項目招投標審查時站長為胡世森)。負責對縣級各類工程建設的概、預算定額和其他相應的各類費用定額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測算區域內材料、人工、機械使用費的升降調整指數并上報市批準,審查工程合同;負責招標工程標底審查工作;負責施工合同監督管理。
二、項目實施情況
(一)項目前期工作
幸福花園項目人防工程由光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立項審批并監督管理,城鎮開發公司委托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施工,由河南省中原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實施監理;未發現監督管理異常情況。
(二)1號商鋪施工情況
1、設計圖紙變更。1號商鋪地基基礎原設計為樁基。為了節約建設成本,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實際控制人要求設計單位變更設計,將原樁基基礎變更為獨立基礎。設計單位經過論證,同意變更,將樁基變更為獨立基礎,并向簡仕龍提交了一張變更方案圖紙(未加蓋長江大學設計研究院出圖章、未經專門的圖紙審查機構審查)。簡仕龍要求朱德炳、呂紫東將1號商鋪的基礎工程依照該圖紙進行施工。
2、專項方案制定。1號商鋪支模高度
3、施工工序驗收。
4、模板支撐系統。1號商鋪模板支架根據施工經驗搭設,設有掃地桿及剪刀撐,承重立桿下部墊有竹笆及木板。但澆筑混凝土時剪刀撐尚未搭設完畢;回填土方未經分層碾壓;未設置防水排水設施;使用的鋼管、扣件標準過低,鋼管壁厚按技術規范宜為
幸福花園項目參建各方未按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施工管理,嚴重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各監管單位尤其是光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未及時制止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13時30分許,在其他工地工作的木工陳銀光路過1號商鋪,發現1號商鋪東北角柱子向東傾斜,立即打電話告知木工高國禮,高國禮隨后告知李勝新,10多分鐘后李勝新到達現場,安排木工對模板支架進行加固。14時許,呂紫東回到工地,察看了樓體整體傾斜的情況,立即電話通知技術員陳良兵等相關人員趕到現場,安排木工楊萬陸用倒鏈對東北角柱體進行校正,沒有效果。隨后,呂紫東、朱德炳和陳良兵安排用挖掘機對樓體進行校正,但仍然沒有取得效果。
14時30分許,實際控制人、施工、監理三方人員陸續趕到現場。簡仕龍、張光榮不同意用倒鏈和挖掘機校正樓體,要求立即拆除重建。監理陳文旺、胡國民、楊忱未提出相關意見。14時50分,陳文旺向陳金亮匯報1號商鋪發生傾斜的情況,陳金亮在電話里安排找施工方采取措施處理,并向開發商匯報情況,沒有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陳文旺向簡仕龍和張光榮詢問怎么處理,簡仕龍和張光榮答復說,讓施工方自己拆掉,你們不要管。隨后,監理員離開施工現場回到監理部。
為了減少損失,呂紫東、陳良兵2人打算將混凝土清除掉,沖洗干凈,鋼筋還可以再利用。隨后,2人安排黃從林帶領泥瓦工到樓頂鏟掉混凝土,安排李勝新帶領木工在樓下將柱子模板全部拆掉,然后由泥瓦工用水將鋼筋上的混凝土沖洗掉,要求調集人手充實力量,加快工作進度,當天必須完成拆除清理工作。李勝新意識到拆除模板危險性較大,不愿拆除。陳良兵堅持當晚一定要完成拆除工作。盡管不愿意,李勝新還是按照呂紫東和陳良兵的要求指揮木工拆除模板。
木工高國禮等人都意識到作業的危險性不愿意進入樓內作業,提醒李勝新這樣拆會把樓拆塌的。李勝新說,不干哪個也走不掉,晚上加班也得拆完。隨后到樓頂拆除模板。
15時30分許,木工、泥瓦工班組進入現場開始拆除作業。作業現場共有21人,樓頂9人,樓內10人(木工7人、泥瓦工1人、李勝新的妻子陳言平和兒子李龍望在收拾拆下的模板扣件),另有2名泥瓦工在樓外連接電線和水管。
15時39分,陳文旺打電話向總監陳金亮請假到羅陳鄉辦事(事故發生時仍在羅陳鄉,事故后才趕回現場)。胡國民、楊忱感到工人拆除模板存在重大險情,15時59分,由胡國民將情況向陳金亮作了匯報;陳金亮在電話里安排向施工方下達監理通知書,要求注意安全。匯報完畢,胡國民就立即下達了監理通知書,指出“一層商鋪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出現整體向東偏移”,要求“施工單位在模板拆除過程中嚴格按規范要求施工,確保施工安全”,電話通知陳良兵領取。
16時20分許,陳良兵到項目監理部辦公室簽收監理通知書,在返回工地的路上聽到了樓體坍塌的聲音。
16時30分許,整個樓體瞬間坍塌。樓上9人全部跌落在廢墟上;樓內10人中,木工楊萬陸走到樓外休息未受傷害;高國禮聽到異響,跑出樓外;黃從林被掩埋在廢墟下面,被及時救出,其余7人被埋。
(二)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16時34分,光山縣110、119、120服務臺分別接到群眾報警,光山縣公安、消防、衛生部門先后于16時43分前趕到現場,調集5臺挖掘機鏟車、2輛救護車、12輛消防車、2臺生命探測儀、4只搜救犬陸續投入救援。截至22時33分,共救出7名被困者。從23時46分到20日1時20分,又展開兩次地毯式搜救,同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詳細核實現場作業人數,確認再無人員被壓,搜救工作全部結束。最終確認5人死亡、9人受傷。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理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縣兩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領導立即趕赴現場。16時55分,光山縣縣委書記文宗鋒趕到事故現場,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先后調集300多人到達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20時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楊德付、市紀委駐市安全監管局紀檢組長陳廣飛帶領相關人員到達現場,指導救援和傷員救治;于此同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總工程師也趕到事故現場。
光山縣政府成立6個工作組,按照 “一對一”的要求,全面展開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進行了心理疏導,善后工作有序得力。
縣衛生局調動各方醫療專家、器械、藥品等,集中力量投入救治工作。
應急救援評估結論:幸福花園項目參建各方未能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光山縣政府應急救援反應迅速,措施得力。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實際承建人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計算地基承載力是否滿足荷載要求, 未按要求對模板支架承載地基分層壓實,未按《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施工作業,引發嚴重質量問題。在現澆框架整體結構發生傾斜后,處置方法不當,破壞了模板支撐系統,導致模板支架失穩,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及責任認定
1、幸福花園項目參建各方無視國家法律,違法從事開發建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實際控制人違法借用他人資質從事開發建設、承攬工程;違法發包工程項目;違法操作招投標;違法壓縮建設資金,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經費;違法壓縮施工工期;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能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2)實際承建人違法承攬工程項目;安排任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編制高支模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未封閉,現場管理混亂;沒有開展班組技術交底,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進入下道工序;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法承攬人防工程;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3)城鎮開發公司違法出借開發資質,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城建建筑公司違法出借施工資質;對實際控制人違法肢解發包工程、壓縮建設資金、壓縮施工工期、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經費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違法承攬人防工程;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5)監理站違法承攬人防工程監理業務;對建設方、施工方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報告;工序驗收沒有形成驗收記錄;旁站監理不到位;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同意進入下道工序;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光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到位,審查把關不嚴,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全縣建筑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專項整治、防坍塌整治“回頭看”和兩年質量治理工作組織領導、監督檢查不力,全縣建筑業市場管理混亂;所屬企業違法出借資質、違法承攬監理項目;放任幸福花園項目實際控制人違法借用資質開發建設、承攬工程,監理工作形同虛設;對內設機構(單位)領導、監督、管理不力。建管股,未能認真履行建筑業管理職責,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
(2)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未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責任,未對1號商鋪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兩年質量專項治理、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整治和防坍塌整治“回頭看”工作落實不力;未對模板支撐系統所使用的鋼管、扣件進行有效檢測;未對幸福花園項目及1號商鋪質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資質管理制度執行不嚴,建筑業資質管理混亂。
(3)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對建筑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和防坍塌整治“回頭看”工作貫徹執行不力;對幸福花園項目參建各方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對幸福花園項目及1號商鋪安全生產違法施工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監督檢查流于形式;未對1號商鋪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提出編制要求。
(4)縣城建管理監察大隊。未切實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未對幸福花園項目違法建設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參建各方違法行為長期未能得到糾正。
(5)光山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未能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對幸福花園項目借用資質違法建設的行為和超資質開發建設、承攬工程行為審查把關不嚴,制止不力;未有效制止違法招投標行為。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光山縣幸福花園 “12·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陳文旺,幸福花園項目監理員。未認真履行監理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2、胡國民,幸福花園項目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3、楊忱,幸福花園項目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4、朱德炳,1號商鋪實際承建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5、呂紫東,1號商鋪實際承建人,項目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6、陳良兵, 1號商鋪項目部施工技術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7、李勝新,木工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已于
8、張潔,城建建筑公司副經理,分管幸福花園項目。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9、簡仕龍,實際控制人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10、張光榮,實際控制人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二)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胡云仁,幸福花園項目召集人。違法借用資質、壓縮建設資金、壓縮施工工期、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費用,違法發包工程項目,違法操作招投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簡仕富,實際控制人之一。違法借用資質、壓縮建設資金、壓縮施工工期、未按規定提取安全文明經費,違法發包工程項目。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廖旭東,幸福花園項目負責人。違法借用資質、壓縮建設資金、壓縮施工工期、未按規定提取安全文明經費,違法發包工程項目,違法操作招投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屈應玉,城鎮開發公司原經理。違法出借資質;對違法開發建設行為不報告、不制止;未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梅保賢,監理站站長。未能切實履行質量安全監督職責;超資質開展監理業務;現場監理工作領導不力,對現場監理人員失職行為失察;未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6、陳金亮,監理站副站長,幸福花園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能切實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接到險情報告后未到場履行職責;對違法違規建設施工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組織管理不力,對現場監理工作失職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李革,光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幸福花園項目質量監督負責人。未按相關規定對1號商鋪實施有效質量監管;對實際承建人使用的鋼管、扣件等施工設施工具沒有履行抽檢抽測職責;對違法借用資質、違法肢解發包分包行為不糾正、不查處;未對幸福花園項目及1號商鋪質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未對監理人員失職行為依法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8、李興毅,光山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履職嚴重不到位,從未到工程施工現場履行質量監督職責;對負責幸福花園項目質量監督的副站長李革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失職失察;未對幸福花園項目及1號商鋪質量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9、建議司法機關對幸福花園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違法操作招投標行為和城鎮開發公司涉嫌經濟違法問題進行立案查處,并將結果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企、事業單位人員
1、劉方,城建建筑公司經理。違法出借資質對實際控制人壓縮建設資金、壓縮施工工期、不按規定提取安全文明經費、任命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未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夏忠強、喻德友、王銀春、張剛、劉廣分別為城建建筑公司派駐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資料員,未能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對1號商鋪參建各方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報告;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同意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對工序驗收未形成驗收記錄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分別給予降級處分。
3、阮景鵬,光山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前任站長(
4、楊晨,光山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1號商鋪參建各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1號商鋪違規處置重大事故隱患行為失察,制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5、胡世森,光山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副站長(幸福花園招投標審查時任站長),負責招投標審查工作。未認真履行招投標審查職責,對實際控制人違法操作招投標行為和幸福花園項目參建各方不具備資質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6、占發銀,光山縣城建監察大隊支部委員,分管巡查、管理中隊。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對事故工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監管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行政機關人員
1、郭佩明,中共黨員,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防坍塌整治“回頭看”和兩年質量治理工作不深入;對全縣建設工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領導、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下屬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下屬機構的失職行為失察;對全縣違法借用資質、違法發包分包工程項目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職務。
2、陳玉森,中共黨員,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書記、副局長,分管建筑業管理。對幸福花園項目違法借用資質、違法發包分包工程的行為失察;對所聯系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分管機構的失職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3、陸斌,中共黨員,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未開展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執法監察工作,對幸福花園項目違法借用資質、違法發包分包工程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劉敬珍,中共黨員,光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主任科員,城鎮開發公司現經理(2013年5月起至事故發生任該職)。對城鎮開發公司違法出借資質、實際控制人違法開發項目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光山縣城鎮開發公司經理職務。
5、方賢和,中共黨員,建管股股長。未切實履行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未認真開展工程招投標、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調離工作崗位。
(五)建議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問責
1、詹軍,光山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分管城建工作。對全縣建筑業市場管理領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對光山縣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責成光山縣委、縣政府分別向信陽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3、責成光山縣政府對相關責任單位在全縣范圍內通報批評。
4、責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信陽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六)建議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1、責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光山縣城鎮開發公司、光山縣城建建筑公司、監理站的資質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2、責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陳金亮、梅保賢、夏忠強、喻德友、胡國民、曹作堂、簡仕貴等人的執(職)業資格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3、城鎮開發公司、城建建筑公司、監理站是1號商鋪事故發生責任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信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款的規定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4、實際控制人胡云仁、廖旭東等5人,實際承建人朱德炳、呂紫東2人和梅保賢是事故工程相關責任單位的實際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光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5、對實際控制人違法借用資質、違法發包工程的違法行為,幸福花園項目其他實際承建人簡永喜、柳家勝、張勝利、曹作堂、張光利、胡全義、簡仕貴、張玉明、李宗勇等人違法承攬工程及在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責成光山縣人民政府督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限給予經濟處罰。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12·19”事故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嚴格落實政府領導責任,加大屬地監管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尤其是光山縣委縣政府要樹牢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切實把安全生產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嚴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要加大安全生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考核權重,堅持安全生產高標準、嚴要求,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實行安全生產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要切實加大對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嚴查事故背后的瀆職失職和腐敗行為;2015年,要繼續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防坍塌整治和兩年質量治理工作,重點打擊非法出借資質、違法發包分包工程項目行為,徹底扭轉全縣建筑業市場混亂局面。
(二)切實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嚴厲打擊建筑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建設系統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反思和總結行業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一要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2015年,對違法出借資質、指定施工單位、違法發包分包轉包工程、壓縮施工工期、壓縮建設資金、不按規定提取安全文明經費等行為專項治理。二要切實加強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工作的管理。對參建方資質資格、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建設資金、施工工期、安全文明經費提取等關鍵要素進行嚴格審查,預防工程建設的“先天不足”;實施嚴格的執法監察制度,對施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發現許可條件發生變化或不具備的情況要及時處理或撤銷。三要構建多維監管格局。形成建筑管理、招投標、標準定額、質監、安監、執法等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四要推行嚴格的“黑名單”制度。讓違法企業在信陽市建筑市場上無立足之地。
(三)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作為預防群死群傷的重點,落實到崗,落實到人;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資金、施工工期和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嚴禁違規操作、違章指揮。
(四)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各級政府、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各企業要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一要抓好“出”關,出去的農民工安排進行系統的培訓;二要抓好“入”關,進入企業的農民工,未經培訓不得上崗,年度教育培訓不落實不得施工;要利用好各地職業教育培訓基地,落實好農民工培訓“陽光工程”政策;要督促企業建設好“農民工夜校”,把專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經常化;嚴格實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制度。
光山縣幸福花園“12·19”模架體系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