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督〔2014〕7號:重慶市黔江區“3.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督辦結果]
包茂高速(重慶黔江段)“3?25”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按照重慶市政府領導的批示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查、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曾有奎,男,42歲,無傷,川E34436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事發時的駕駛員),準駕車型:A
2.李江倫,男,41歲,受傷,渝BR2602號中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事發時的駕駛員),準駕車型:B2,駕駛證號:513524197312285571,檔案編號:500400175426,登記住址:重慶市酉陽縣蒼嶺鎮秋河村2組,初次領證日期:2007-11-15,證件有效期:2013-11-15至2023-11-15。持有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3.楊述,男,29歲,無傷,渝AHW512號轎車駕駛人,準駕車型:C1,駕駛證號:500105198502041518,檔案編號:500100703195,登記住址:重慶市江北區中興段350號8-3,初次領證日期:2013-07-18,證件有效期:2013-07-18至2019-07-18。
經調查,沒有發現上述駕駛人酒后駕駛的跡象。
(二)事故車輛情況
事故車輛號牌:川E34436,廠牌型號為金龍牌XMQ6129Y5型,發動機號:1610H202226,車輛識別代號:LA6R1HSL0AB103330,車輛類型:大型普通客車,核載5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55人。車輛所有人: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登記住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晶玉街3號,初次登記日期:2010-11-30。
事故車輛號牌:渝BR2602,廠牌型號為東風牌DFL5311CCQAX4型,車輛類型:重型倉柵式貨車,發動機號:87631167,車輛識別代號:LGAX5D654D8014238,車輛所有人: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址:重慶市綦江縣古南鎮黨校支路7號1-2,初次登記日期:2013-05-09。核載3人,核定整備質量為
事故車輛號牌:渝AHW512,廠牌型號為梅賽德斯-奔馳BJ7182EVXL型,車輛類型:小型轎車,核載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5人,發動機號:80305066,車輛識別代號:LE4HG4HBXEL115765,車輛所有人:伍慶,登記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朵力明都12號1單元6-3,初次登記日期:2014-01-02。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速度為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包茂高速公路
事故道路區域為包茂高速公路
事故發生時,事故路段天氣為雨,未發現對行車視線造成影響的起霧跡象。
(四)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1.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成立于
2.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該公司成立于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重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孫政才、市長黃奇帆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傷群眾,妥善處置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舉一反三,進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和各項安全生產工作。重慶市政府副市長劉強率市交通、公安、監察、衛生、安監、應急、總工會等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處置工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及交通運輸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于當日下午趕到事故現場,指導協調前期處置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瀘州市人民政府于事故當日組織安監、交通、公安等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做好事故善后賠付和調查工作。
(三)善后處理情況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政府認真開展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共成立16個“一對一”安撫工作組。死者遺體已全部火化,傷者得到妥善治療,所有理賠工作全部完成,賠償款項全部到位,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川E34436號大型客車16人死亡(其中當場死亡14人)、38人受傷,渝BR2602號大型貨車駕駛人李江倫1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1565.8萬元。
(一)死亡人員情況
序號
姓 名
性別
年齡
乘坐車輛
住址
傷亡情況
1
曾明秀
女
25歲
川E34436
四川宜賓市翠屏區沙坪鎮羔羊村9社
死亡
2
陳世楷
男
52歲
川E34436
四川省富順縣萬壽鎮老坡村9組
死亡
3
周正富
男
56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五顯廟40號
死亡
4
諸治良
男
43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縣石橋鎮界牌街2號院
死亡
5
刁先連
女
49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石洞鎮
死亡
6
萬紹全
女
53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縣石橋鎮洪安橋村7組124號
死亡
7
龔金容
女
45歲
川E34436
湖南省漣源市七星街鎮仙洞村陽家組
死亡
8
趙德昌
男
48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雙加鎮涼坳村
死亡
9
黃澤秀
女
58歲
川E34436
四川省合江縣參寶鄉幺店子村4社
死亡
10
陳小易
女
37歲
川E34436
四川省合江縣鳳鳴鎮文理村1社
死亡
11
陳華兵
男
33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縣奇峰鎮華通村三社
死亡
12
唐興艷
女
27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羅漢鎮上莊村
死亡
13
程文玉
女
44歲
川E34436
四川省珙縣巡場鎮新林村4組
死亡
14
羅倫緒
男
22歲
川E34436
四川省瀘縣奇峰鎮玉田村6社
死亡
15
姜思妍
女
7歲
川E34436
四川宜賓縣永興鎮政府路
死亡
16
羅代文
男
46歲
川E34436
四川省資中縣龍江鎮張家村6組
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喪葬及撫恤費用:1035.8萬元;
2.受傷人員醫療費:235萬元;
3.賠付損壞設施及救援費用:55萬元;
4.事故罰款:240萬元。
以上合計:1565.8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駕駛人曾有奎駕駛川E34436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
2.川E34436發生側翻后50秒,駕駛人李江倫駕駛的渝BR260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行至事故路段時雖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但由于車輛超載,延長該車的制動距離,致使該車與斜向停駛于前方道路的川E34436號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客車再次向前推移和旋轉,其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導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3.無證據表明渝AHW512號小型轎車與川E34436號大型普通客車的碰撞與本次事故所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傷的后果存在關聯性,應另案處理。
(二)間接原因
1.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
一是未配備安全、生產分管領導。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33號)、《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制度》)要求,分支機構應設置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二分公司雖然設置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但自2013年4月安全、生產分管副經理退休以來,在長達一年時間里未配備安全、生產分管副經理,致使安全、生產分管工作無人履行職責;
二是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集團公司制度》要求,二分公司擁有71輛運營車輛,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4名,而二分公司實際上只配備了3名安全管理人員,且其中1名安全管理人員還兼任車輛保險、報表統計、及內務工作,造成安全管理科履職不到位。
(2)擅自修改制度,對駕駛人員違章行為懲處不力。
一是對駕駛人員的超速行為懲處不力。按照《集團公司制度》,只要駕駛人員有超速駕駛行為,都要進行處罰,但二分公司擅自將該制度改為“對運營客車每天前三次超速不予處罰,第四次及以上超速才給予處罰”。而在具體實施時,由于GPS監管科白班和夜班監控人員之間未實行車輛超速監控次數的交接,造成客車白班期間的超速次數在進入夜班后被清零重新計算,變相放寬對駕駛人員超速駕駛的監管,使駕駛人員超速駕駛的違章行為未得到糾正和懲處,降低了違章駕駛的成本,形成了習慣性違章。經查:事故車輛川E34436從2014年1月以來有多達120余次的GPS超速報警,但二分公司從未對該車駕駛人員的超速行為進行處罰;
二是對駕駛人員未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落地休息制度”懲處不力。按《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要求,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必須停車落地休息,經查:事故車輛川E34436在
(3)對車輛動態監控不到位。
一是集團公司及二分公司未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根據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限速,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并在GPS監控平臺上設置相應的報警。
二是集團公司未按照《集團公司制度》要求,對分公司夜間落實、執行GPS監控制度情況進行督查。
(4)未建立客運線路信息臺賬。
集團公司未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建立每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臺賬,并提供給客運駕駛人員。
(5)安全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
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教育流于形式,存在駕駛人員未參加教育和培訓由他人代簽、事后補簽的行為。經查:
(6)集團公司對二分公司存在單車承包方式經營管理不嚴。
二分公司單車承包經營較為普遍。從現實來看,單車承包經營趨利性十分明顯,在利益的趨動下,車主和駕駛人員經常違法營運,安全生產措施難以落實。在本次事故中,駕駛人員超速行使,與單車承包經營方式的趨利性有直接關系。
(7)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知二分公司沒有配備安全、生產分管副經理,卻未進行督促;未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要求組織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
(1)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該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造成公司的安全工作無人負責。
(2)安全檢查不力。
該公司自2013年12月以來,未對運營車輛是否存在超載等違章行為進行排查。
(3)安全教育培訓不力。
該公司未組織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4)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
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以上事故隱患。
3.四川省瀘州市道路運輸局龍馬潭區分局未認真履行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管職責。
四川省瀘州市道路運輸局龍馬潭區分局作為具體實施轄區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未認真督促長龍集團二分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對該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的情況督促整改不到位;對該公司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未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GPS監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存在代簽補簽的問題。
4.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交通運輸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不力。
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交通運輸局作為轄區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對長龍集團二分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未按《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二分公司安全管理混亂的問題失察。
5.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政府未認真履行屬地安全管理職責。
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政府對龍馬潭區交通運輸局和區運管分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不力。
6.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對長龍集團二分公司客運車輛GPS分段限速設置督促指導不力。
根據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意見》,明確“公安機關督促道路運輸企業運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裝置,加強車輛動態運行監管。同時,要會同安監、交通部門繼續研究,進一步落實GPS分段限速措施”;四川省瀘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道路運輸GPS和3G視頻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公安(交警)部門指導、幫助、督促客運企業做好GPS分段限速設置工作”。瀘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未按上述規定指導、幫助、督促長龍集團二分公司落實GPS分段限速設置,履職不到位。
7.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三大隊履行路檢路查職責不到位。
根據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快高等級公路建設和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的決議》和市政府《關于加強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明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三大隊勤務工作安排不合理,對重點監控路段履行路檢路查職責不到位。
8.重慶市綦江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對轄區貨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力。
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辦理規范〉的通知》(渝道運政〔2010〕3號),明確辦理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照許可條件進行審查”。重慶市綦江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對金照汽車運輸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審批把關不嚴,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申報車輛無行駛證或檢測合格證及個別駕駛員駕駛證過期的問題;對轄區貨運企業金照運輸公司安全監管不到位、監督檢查不力。
(三)事故性質
通過對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于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職不到位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由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曾有奎,駕駛川E34436大型普通客車以
2.彭又權,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經理、二分公司總經理,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建議由司法機關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童發華,男,漢族,1950年1月生,198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2年4月至今任長龍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主持集團公司全面工作,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童發華未落實長龍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2013年4月以來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督促二分公司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要求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足額配備二分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糾正對二分公司駕駛員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培訓代簽、補簽的問題;未督促公司落實客運車輛GPS分段限速設置,以致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對“3·
2.黃修文,男,1965年4月生,199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2年5月至今任瀘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龍馬潭區分局安全稽查股股長,其編制在瀘州市古藺縣公路運輸管理所,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黃修文未認真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二分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的情況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二分公司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該公司未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GPS監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存在代簽補簽的問題。對“3·
3.葉濤,男,1973年10月生,200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2年6月至今任瀘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龍馬潭區分局運政股長,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負責組織開展道路客貨運輸行業安全檢查等。葉濤未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職責,對二分公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二分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未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GPS監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存在代簽補簽的問題。對“3·
4.李偉,男,1971年8月生,199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2年3月至今任瀘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龍馬潭區分局副局長,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分管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監控等。對安全稽查股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力;未認真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二分公司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二分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未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GPS監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存在代簽補簽的問題。對“3·
5.杜明遠,男,1960年3月生,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6年10月至今任瀘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龍馬潭區分局局長,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杜明遠作為瀘州市運管局龍馬潭區分局局長,對分局分管領導及相關股室履行轄區客運企業安全監管情況督促不力。對“3·
6.楊科,男,漢族,1982年3月生,200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3月至今任瀘州市龍馬潭區交通運輸局安全運輸股股長,其編制在瀘州市龍馬潭區路政大隊,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楊科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明知二分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對企業督促落實不力;對二分公司未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混亂的問題失察。對“3·
7.鄒偉,男,漢族,1976年12月生,200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7月至今任瀘州市龍馬潭區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安全運輸股等。鄒偉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對二分公司在長達近1年時間內未配備安全工作分管經理,未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混亂的問題失察。對“3·
8.高鳳平,男,漢族,1989年7月生,2012年10月任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三大隊勤務中隊工作人員,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高鳳平作為事故轄區當班巡邏人員,未認真履行路檢路查和駐車警示職責。對“3·
9.蔣生云,男,漢族,1972年2月生,199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11月由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下派三大隊主持工作,履行大隊長職務,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蔣生云作為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三大隊負責人,勤務工作安排不合理,對巡邏人員履行路檢路查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3·
10.周洪玉,男,漢族,1979年4月生,2007年加入中國共產黨,2013年1月任重慶市綦江區道路運輸管理處貨運管理科副科長,主持工作。負責貨運經營許可、貨運企業日常安全監管等,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周洪玉對金照汽車運輸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該公司申報車輛無行駛證或檢測合格證及個別駕駛員駕駛證過期的問題;對轄區貨運企業金照運輸公司安全監管不到位、監督檢查不力。對“3·
11.曾亞玲,女,漢族,1963年1月生,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重慶市綦江縣交通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分管貨運管理工作;2013年1月至今任重慶市綦江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工會主席,2013年5月代管貨運管理科和安全監察科,屬參公管理事業人員。曾亞玲對金照汽車運輸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審批把關不嚴,未發現該公司申報車輛無行駛證或檢測合格證及個別駕駛員駕駛證過期的問題;對轄區貨運企業金照運輸公司安全監管不到位、監督檢查不力。對“3·
(三)建議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李玉勇,男,漢族,1974年4月生,200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4年1月至今任瀘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大隊長,負責三大隊全面工作。李玉勇未按照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意見》和瀘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道路運輸GPS和3G視頻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導、幫助、督促二分公司做好GPS分段限速設置工作,履職不到位,以致該公司客運車輛GPS分段限速設置為高速公路
(四)建議作出書面檢查的單位
1.責成瀘州市龍馬潭區政府、瀘州市道路運輸局分別向瀘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責成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向市交委作出書面檢查;綦江區道路運輸管理處向綦江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建議主管部門作出處理的企業和人員
1.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由道路運輸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2.曾有奎,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川E34436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員,駕駛客車川E34436以
3.李江倫,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渝BR260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員,駕駛該貨車行至事故路段時雖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但由于車輛超載,延長該車的制動距離,致使該車與斜向停駛于前方道路的川E34436號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道路運輸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建議對企業及相關人員經濟處罰的處理意見
1.對企業經濟處罰的處理意見
(1)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
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條,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由重慶市安監局給予其1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由重慶市安監局給予其1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對企業相關人員經濟處罰的處理意見
(1)童發華,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組織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未督促二分公司配備安全、生產分管副經理,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重慶市安監局給予其1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張素清,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重慶市安監局給予其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議:
(一)四川瀘州長龍運業集團有限公司
1.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立即按照《集團公司制度》配備分公司安全、生產分管副經理;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要求,根據實際運營車輛數量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制度》對駕駛人員違章行為進行懲處。對駕駛人員超速行駛、凌晨2時至5時不停車落地休息等習慣性違章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并按照公司制定的駕駛人員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3.進一步加強對車輛動態監控。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要求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設置GPS監控分段限速報警;按照《集團公司制度》要求,督查分公司夜間落實、執行GPS監控制度情況。
4.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訓,建立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臺賬,并提供給駕駛人員。
5.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切實組織好每次培訓,杜絕他人代簽、事后補簽的行為。
(二)重慶金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1.認真總結本次事故的經驗教訓,強化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經常性組織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發現違法行為和事故苗頭,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和消除,確保行車安全。加強安全檢查力度,嚴肅查處超載超限等違章駕駛的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組織培訓駕駛員在夜間、雨天等環境處置行駛中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三)相關監管部門
1.清理整頓客運車輛單車承包經營行為。建議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關于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2〕33號)規定,整頓單車承包經營行為,糾正“以包代管”的經營方式,逐步建立健康有序的運營秩序。
2.加大對超載超限車輛的查處力度。建議重慶市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運營企業盡快采取措施,籌集資金,對重慶市各高速公路入口安設計量設施,防止超載超限貨車駛入高速公路形成安全隱患。加大執法力度,對超載超限車輛嚴肅查處。
3.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落實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權責統一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的整體合力。
重慶市政府包茂高速(重慶黔江段)
“3·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稿件來源:http://aq.cqjt.gov.cn/aq/index.php/index/post/id/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