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督〔2014〕16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一號井“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督辦結果]
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一號井“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馬凱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做出重要批示,兵團政委車俊做出指示,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做好救援工作。兵團黨委副書記、司令員劉新齊,兵團黨委常委田建榮率兵團相關部門及六師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成立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請兵團同意,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詢問有關當事人員,查閱有關資料和監控系統記錄,綜合分析事故搶險救援報告、遇險人員醫療報告,并聘請專家成立專家組對事故原因進行技術分析鑒定,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措施建議。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大黃山煤礦始建于1958年,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的直屬企業,2007年通過改制與河南義煤集團合作,組建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義煤集團持有股份49%,六師國資公司持有股份51%)。
2010年,經再次整合重組成為百花村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花村公司)下屬的控股子公司。百花村公司統一負責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工作,百花村公司黨委對各下屬子公司黨委實行統一領導,履行領導、管理和業務指導職責。各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由百花村公司董事會(黨委)提名,經六師考察、考核同意后百花村公司董事會(黨委)任命,財務管理實行并表報送師(市)財務局。2014年豫新公司與第六師直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014年義煤集團經整合重組成為河南能源化工集團下屬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新疆公司實行區域化管理,將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所屬在疆全資和控股企業交由新疆公司統一管理。對參股企業參照企業章程進行管理,誰控股誰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豫新公司下轄一號井、七號井。因2009年七號井發生“6?5”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遇難,兵團下發了《關于做好兵團煤礦清理整頓關閉工作的緊急通知》(兵發電〔2009〕1號)封閉管理至今。豫新公司2009年決定撤銷礦級建制,由公司施行“扁平化”直接管理一號井。2012年2月起,由公司副總經理李丁夫兼任礦長。
2005年該礦生產能力為60萬噸/年,2010年核定生產能力為100萬噸/年。
該礦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等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
(二)礦井煤層賦存和開拓情況
井田內地質構造簡單,倒轉向斜是區內唯一的褶曲構造,侏羅系下統八道灣組含煤6~11層,井田可采和大部分可采煤層5層,主要開采中大槽煤層和八尺槽煤層,煤層傾角25°~42°,其中,中大槽煤層厚度為
斜井多水平開拓。現有猴車斜井(專用提人斜井)及帶式輸送機斜井、副斜井、東斜風井和西斜風井五個井筒。中大槽為走向長壁斜切分層綜采放頂煤采煤法,八尺槽為走向長壁綜采放頂煤采煤法。
礦井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式,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副斜井、專用提人斜井及帶式輸送機斜井進風,東、西斜風井回風。東風井安裝FBDCZ54-8-№23型軸流式通風機2臺,一臺工作、一臺備用,額定功率2×185kW,風量4980~7800m3/min。西風井安裝BDK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沈陽研究院2011年《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公司一號井中大槽、八尺槽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報告,中大槽煤層絕對瓦斯壓力1.51MPa、八尺槽煤層在+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煤炭產品質量檢查中心2008年《檢驗報告》,煤層具有自燃傾向性,自燃傾向性為Ⅱ級(自燃)。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爆炸指數39.5%。
礦井主井口標高+
(三)礦井工作面布置情況
礦井現布置三個采煤工作面,+
708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頂板管理,走向長壁斜切分層綜采放頂煤采煤工藝,運輸巷沿煤層頂板布置,標高為+
735工作面為主生產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頂板管理,走向長壁斜切分層綜采放頂煤采煤工藝,運輸巷沿煤層頂板布置,標高為+
733工作面為輔助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頂板管理,走向長壁一次采全高綜采放頂煤采煤工藝,運輸巷沿煤層頂板布置,標高為+
(四)708工作面防滅火情況
708工作面于
(五)708工作面瓦斯抽采情況
豫新公司瓦斯抽采系統采用地面及井下移動泵聯合抽放。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安裝兩臺型號為2BEF72-500水環真空泵,抽采能力
708中大槽頂板巷北幫每隔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6時救護隊13人到達井口布置鎖風啟封壓縮708頂板巷板密閉任務,綜掘二隊派9名工人配合運料和清理斷層處的巷道,16時30分救護隊到達708頂板巷原板閉處,留2名救護隊員管理鎖風閉,其他隊員進入封閉區施工新的板閉,救護隊總工孫向前負責檢查氣體。進入后,確定在距工作面
施工完后,救護隊副隊長田洪山出去打電話匯報,其他救護隊員收拾好工具撤離,其中一名救護隊員段緒康負責收尾工作,正在與綜掘二隊副隊長耿順商量建磚閉位置和運料事宜。此時救護隊副隊長田洪山進來告訴段緒康妻子受傷,讓他立即升井,段緒康立即往外走。走出約
(二)搶險救援經過
20時43分,礦井調度室監控系統顯示708頂板巷臨近區域氣體波動,沿途氣體、溫度傳感器斷線,判斷井下發生事故。值班調度員陳應武立即于20時45分通知豫新公司有關領導和救護隊,并利用人員定位系統緊急呼叫井下人員撤離。22時17分井下除被困和入井搜救人員外全部撤離。
救護隊13名指戰員接警后立即趕到井口待命,21時16分安監部部長譚成殿帶領第一組6名隊員入井進行搜救,21時26分分管生產副總經理李丁夫帶領第二組6名隊員入井支援搜救。
救護隊進入708巷道后,在
救護隊在搜救過程中發現第一名幸存者在斷層積水段以東約
與此同時,豫新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六師和兵團報告。兵團司令員劉新齊,兵團黨委常委田建榮,副秘書長郝佩祥,兵團安監局、煤監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工信委等部門及六師主要領導先后趕赴現場指揮救援,成立了搶險救援指揮部,下設搶險救災組、善后組、安全保衛組、后勤組、宣傳組和事故處理總值班室,全力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搶險救援指揮部協調調動自治區礦山救援基地25人、八師天富電力集團礦山救護隊17人、二師金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救護隊12人、昌吉州救護隊14人先后趕到事故現場參加災害事故處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況
按照兵團領導同志的要求,第六師、百花村公司及豫新公司積極努力的開展傷員救治、遇難礦工家屬的安撫和賠償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該礦在708工作面密閉火區未熄滅的情況下,盲目決定縮小封閉范圍。在違規打開原密閉、施工新密閉過程中,新鮮風流進入封閉區域,氧氣和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遇采空區明火,發生瓦斯爆炸。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1)豫新公司安全責任不落實:①百花村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豫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既要全面負責百花村公司的日常工作,又要承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能職責,不能經常在礦和經常深入井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履職不到位;豫新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非煤專業人員,到公司工作6個月左右時間,到任前長期從事政工工作,履職能力不足。②分管生產、安全和技術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能職責,把關不嚴,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積極主導和推動《壓縮方案》的實施。③組織結構不清,職責不明,豫新公司和一號井實為一體,公司即是一號井,一號井又為公司,公司直接對一號井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等進行管理,原一號井副礦級領導干部和職能科室等行政機構撤銷后,保留礦長職位,由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兼任,無決策權力,形同虛設。
(2)豫新公司技術管理不到位:①沒有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對礦井隱蔽致災因素進行普查,特別是對礦井火區分布情況掌握不清把握不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地面、井下采空區等火區進行有效治理;②沒有科學研究制定急傾斜特厚煤層、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開采技術方案,在火區下部區段進行開采未留設隔離煤柱,開采后垮落導致上下采區相通,下部開采區向上部采空區漏風,上部采空區火災向下部開采區蔓延。③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通風等技術管理部門,未認真履行“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職責,未對照《煤礦安全規程》對災區偵查基礎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壓縮方案》審核把關。
(3)豫新公司火區管理不力:①地面裂隙與井下相通導致向封閉的采空區漏風;水封巷道抽水后,通過板閉向封閉區嚴重漏風。②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在708工作面預先設置防火門。③對采取的注漿、注氮措施效果以及相關檢測數據是否滿足防滅火需求未進行認真分析。
(4)豫新公司鎖風啟封方案不科學:①制定的《壓縮方案》章節不全,內容不完善,無啟封時井下或相關區域必須停電撤人規定,未明確井下基地設置地點,設定的瓦斯超限撤人濃度不符合規定等。
(5)勞動(施工)組織混亂無序:①在危險區域內施工密閉時,安排大量人員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特別是在實施鎖風啟封區域同時安排清理巷道,致使人員長期滯留在危險區域內;②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礦山救護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火區處理,事故發生時地面指揮部總指揮冉旭、副總指揮趙云峰、趙軍鋒、李丁夫(單位派李丁夫帶隊外出)和前線指揮部負責人陳傳紅均不在崗;③未向配合單位綜掘二隊提交708工作面鎖風啟封方案,未告知作業人員鎖風啟封作業的危險性;④救護隊在危險區域內作業時未按《礦山救護規程》規定檢測瓦斯、一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濃度,在瓦斯濃度超過2%、氧氣濃度充足情況下未立即終止施工,撤出人員,⑤安排實習救護隊員無證上崗。
(6)豫新公司未執行監管監察指令和相關規定擅自啟封火區:①未執行兵團煤監局、六師安監局要求對735、708工作面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監察指令,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整改情況下,組織人員入井生產。②未執行兵團煤監局《關于加強煤礦井下密閉管理及啟封工作的通知》(兵煤監局發〔2013〕9號)規定,在《壓縮方案》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實施708工作面鎖風啟封。
(7)百花村公司對豫新公司安全管理不力:①對師安監局下達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執行不力;②未認真檢查指導豫新公司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對豫新公司未嚴格執行火區管理制度和防滅火措施失察。
2.第六師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對豫新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第六師:①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履行對所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情況;②落實兵團煤監局針對現場檢查時發現的708工作面火區管理存在的問題下達的《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監察指令不力。
(2)第六師工業局:①煤炭行業安全監管職能職責不到位,未貫徹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②對豫新公司未嚴格執行火區管理制度和防滅火措施失察。
(3)第六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①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責任落實不力,未認真指導和督促檢查百花村公司對重大火災隱患及時整改;②對豫新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豫新公司未嚴格執行火區管理制度和防滅火措施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豫新公司“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為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1. 冉旭,中共黨員,豫新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總指揮。非煤專業管理人員,到崗工作6個月時間,履職能力不足,多次召開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違規決策實施《壓縮方案》,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違規決策在鎖風啟封期間安排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未執行兵團煤監局、六師安監局下達的火災隱患掛牌督辦監察指令和兵團煤監局《關于加強煤礦井下密閉管理及啟封工作的通知》規定,在《啟封方案》未獲批準的情況下決策實施《壓縮方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充分認識到在火區下部區段進行采掘工作不按規定留設煤柱的危害性,導致開采后上下采區垮落相通,下部開采區向上部采空區漏風,上部采空區火災向下部開采區蔓延,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未充分認識到火災隱患的危害性,沒有積極主導采取有效措施對地面、井下采空區等火區進行有效治理,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事故發生時不在崗,對密閉施工現場瓦斯超限、氧氣濃度充足等變化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并終止施工,嚴重失職,事發后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2.趙云鋒,中共黨員,豫新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公司和礦井“一通三防”和技術管理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副總指揮。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積極主導和推動對708火區進行鎖風啟封,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多次參與研究在鎖風啟封期間安排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未充分認識到在火區下部區段進行采掘工作不按規定留設隔離煤柱的危害性,導致開采后上下采區垮落相通,下部開采區向上部采空區漏風,上部采空區火災向下部開采區蔓延,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沒有提出不同意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充分認識到火災隱患的危害性,沒有積極主導采取有效措施對地面、井下采空區等火區進行有效治理,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壓縮方案》審核把關;事故發生時不在崗,對密閉施工現場瓦斯超限、氧氣濃度充足等變化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并終止施工,嚴重失職,事發后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3.趙軍鋒,中共黨員,豫新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和礦井安全管理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副總指揮。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主導了《壓縮方案》的實施,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多次參與研究在鎖風啟封期間安排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未充分認識到在火區下部區段進行采掘工作不按規定留設隔離煤柱的危害性,導致開采后上下采區垮落相通,下部開采區向上部采空區漏風,上部采空區火災向下部開采區蔓延,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沒有提出不同意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充分認識到火災隱患的危害性,沒有積極主導采取有效措施對地面、井下采空區等火區進行有效治理,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壓縮方案》審核把關;事故發生時離崗,對密閉施工現場瓦斯超限、氧氣濃度充足等變化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并終止施工,嚴重失職,事發后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建議對下列人員給以黨紀、政紀處分。
1.陳傳洪,豫新公司安監部副部長兼救護中隊隊長,負責公司安全監管和救護中隊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成員兼井下基地指揮。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見;對違規安排鎖風啟封期間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未提出不同意見;違規安排未取得資質證書的隊員從事搶險救災工作;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壓縮方案》審核把關;事發時不在崗,對密閉施工現場瓦斯超限、氧氣濃度充足等變化情況不能及時發現,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2.何國順,中共黨員,豫新公司調度室副主任,負責生產調度和井下氣體監控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成員。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見;對違規安排鎖風啟封期間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未提出不同意見;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災區偵查基礎資料進行認真對照分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吳中,中共黨員,豫新公司通風部部長,負責“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成員。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見;對違規安排鎖風啟封期間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未提出不同意見;未安排通風隊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在事故發生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 未對照《煤礦安全規程》對災區偵查基礎資料進行認真分析,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對《壓縮方案》審核把關;對地面裂隙與井下采空區漏風及水封巷道抽排水后漏風危害未引起高度重視,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譚成殿,中共黨員,豫新公司安監部部長,負責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鎖風啟封指揮部成員。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見;對違規安排鎖風啟封期間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未提出不同意見;對采取的注漿、注氮措施效果以及相關檢測數據是否滿足防滅火需求未進行認真分析; 未對照《煤礦安全規程》對災區偵查基礎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劉如民,中共黨員,豫新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部長,鎖風啟封指揮部成員,負責編制審查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見;對違規安排鎖風啟封期間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未提出不同意見;未充分認識到火災隱患的危害性,沒有積極主導采取有效措施對地面、井下采空區等火區進行有效治理;未充分認識到在火區下部區段進行采掘工作不按規定留設隔離煤柱的危害性;未對照《煤礦安全規程》對災區偵查基礎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李炳田,中共黨員,豫新公司黨委副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企業干部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李丁夫,中共黨員,豫新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是名義上的礦長,鎖風啟封指揮部副總指揮。多次參加防滅火專題會議及晨調會,在火災隱患未得到有效治理和不具備啟封條件情況下,積極主導和推動實施《壓縮方案》;多次參與研究在鎖風啟封期間安排井下多地點平行作業;未充分認識到在火區下部區段進行采掘工作不按規定留設隔離煤柱的危害性,導致開采后上下采區垮落相通,下部開采區向上部采空區漏風,上部采空區火災向下部開采區蔓延;對未經報批情況下實施《壓縮方案》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未充分認識到火災隱患的危害性,沒有積極主導采取有效措施對地面、井下采空區等火區進行有效治理,事故發生當日單位委派帶隊外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侯鐵軍,中共黨員,百花村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豫新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全面主持百花村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是豫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兵團有關規定不力;未認真落實兵團、師有關煤礦重大隱患限期消號的監察指令;雖然要求《壓縮方案》應當報批,但盯得不緊不到位;未認真研究解決該礦井工作中存在的重生產、輕安全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溫成新,中共黨員,百花村公司總工程師,分管生產技術工作。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及豫新公司開展生產技術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未及時發現,對豫新公司未嚴格執行火區管理制度和防滅火措施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0.王東,中共黨員,百花村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及豫新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未及時發現,對豫新公司未嚴格執行火區管理制度和防滅火措施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1.劉威東,中共黨員,百花村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兵團有關規定不力;督促檢查豫新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2.拜曉東,中共黨員,第六師工業局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兵團有關規定不到位;對內設職能職責不清楚,未認真履行煤炭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3.王占剛,中共黨員,第六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兵團有關規定及監察指令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4.董慶利,第六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分管工業和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生產法律法規和兵團有關規定不到位,對分管的安全監管局、工業局履行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三)行政處罰建議
1.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令13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依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4號)第二十六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8號)四十三條和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等規定,由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該礦井停產整頓、暫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撤銷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命名,并對豫新公司處199萬元罰款。
2.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由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豫新公司副總經理兼一號井礦長李丁夫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依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由考核發證部門撤銷李丁夫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也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3.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由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豫新公司總經理冉旭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依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由考核發證部門撤銷冉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再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也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
4.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由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百花村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豫新煤業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侯鐵軍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依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由考核發證部門撤銷侯鐵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5.依據《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由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百花村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劉威東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
一是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總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具體要求,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
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制,理順公司和礦井的關系。建立以董事長和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和人頭。建立以礦井長為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煤礦攻堅克難“七大舉措”,切實做到鐵七條、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
三是要加強企業技術管理工作。技術管理工作要嚴謹、細致,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對礦井進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認真排查和治理井下采空區的火災隱患,按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滅火措施,并加以徹底治理。給決策層提供科學的依據,并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嚴禁提供偽數據。
(二)進一步加強井下采空區的防滅火管理
一是要摸清搞準礦區火區情況,編制相應的防止自然發火技術措施,采取地面覆蓋和井下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漿、注惰性氣體等措施對采空區、冒落孔洞等空隙進行處理,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灌漿(注惰氣)時間、灌漿(注惰氣量)和防滅火效果檢驗手段,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在自然發火征兆得不到有效控制時,必須遠距離封閉發火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所有區域非救護隊員必須全部撤出。
二是要加強封閉采空區的管理,特別是要防止已自然發火的采空區漏風,要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明確自然發火預測預報指標氣體,明確指標氣體濃度、溫度的預報臨界值;必須建立自然發火早期預測預報監控系統,采取監控系統、人工巡查和定期取樣化驗“三位一體”的綜合監測方法,及時檢測和發現氣體濃度、溫度變化情況。
三是要提前制定防止自然發火及一旦發火及時封閉的專項措施,按規定構筑防火門,確保防火門能隨時有效關閉。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火區啟封和注銷的規定,啟封前要對礦井滅火效果進行有效監測、分析,科學論證啟封條件,科學制定啟封方案,嚴禁違法違規擅自啟封火區。
(三)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與培訓,強化勞動施工組織管理,切實保障煤礦企業員工權益
煤礦企業要加強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嚴格從事煤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學歷和資格審查工作,100%持證上崗,全員考試合格后上崗。尤其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新工人上崗前的安全培訓工作,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增強防范事故的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安全技術培訓;要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嚴禁災區救護隊員和工人平行作業。
(四)進一步加強對第六師下屬煤炭企業技術保安工作的監管和監察
六師及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進行把關,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認真整治煤礦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隱患不治理的,要進行追責。第六師下屬煤礦企業的地質條件十分復雜,應進一步加強在技術保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一是要對急傾斜煤層區段煤柱留設,要監督企業根據煤層厚度、傾角、硬度、結構及構造影響等實際情況,進行組織論證,科學留設,嚴防發生安全問題。二是要對采空區容易引發的安全問題引起高度重視,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藝,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加強對自燃發火煤層管理監督力度,依法依規、科學有效打好密閉,并對密閉質量等加強常態監管,確保不出現安全隱患問題。
(五)進一步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預案,科學處置井下各類災害
加強礦山救護基地和救援隊伍建設,熟練事故應急預案,煤礦進行災害處置時,應認真分析災區現狀以及可能發生的危險,以國家、兵團的法律法規、規定、辦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為依據、以安全可靠為原則來制定科學的應急處置方案。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稿件來源:http://www.btxxb.gov.cn/gk/zdgk/wjzc/5297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