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實踐守則(基本框架)
1. 一般規定
1.1 目標
1.2 實施與使用
1.3 定義
1.4 基本原則
2. 重大危害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
2.1 重大危害設施的定義與鑒別
2.2 有關此類設施的信息
2.3 重大危害評估
2.4 對重大工業事故起因的控制
2.5 重大危害設施的安全運轉
2.6 應急計劃
2.7 選址和土地使用計劃
2.8 對重大危害設施開展監察
3. 一般職責
3.1 主管當局的責任
3.1.1
3.1.2 建立有關重大危害控制制度的基礎設施
3.1.3 建立重大危害設施的編目
3.1.4 收到和評估安全報告
3.1.5 應急計劃和缶公眾提供信息
3.1.6 選址和土地使用計劃
3.1.7 對設施開展監察
3.1.8 重大事故報告
3.1.9 重大事故調查
3.2 企業管理部門的責任
3.2.1 總則
3.2.2 危害和事故危險分析
3.2.3 確定重大工業事故的起因
3.2.4 重大危害設施的安全設計與運轉
3.2.5 減少重大事故影響的措施
3.2.6 向主管當局報告
3.2.7 向工人提供信息和對其開展培訓
3.3 工人的義務和權力
3.3.1 工人的義務
3.3.2 工人的權力
3.4 涉及重大危害技術的國際供貨人的責任
3.5 咨詢機構的利用
4. 重大危害控制系統的先決條件
4.1 總則
4.2 人員方面的要求
4.2.1 總則
4.2 .2 政府監察機構
4.2.3 專家小組
4.2.4 咨詢委員會
4.3 設備
4.4 情報來源
5. 危害和事故危險分析
5.1 總則
5.2 初步危害分析
5.3 危害和可行性研究
5.4 事故后果分析
5.5 其他分析方法
6. 對重大工業事故起因的控制
6.1 總則
6.2 部件失靈
6.3 違反正常操作條件
6.4 人員的和組織方面的差錯
6.5 偶然性外界干擾
6.6 自然力量
6.7 搗亂和破壞行為
7 重大危害設施的安全運轉
7.1 總則
7.2 部件設計
7.3 部件制造
7.4 部件安裝
7.5 過程控制
7.6 安全制度
7.7 監測
7.8 監察、保養和維修
7.9 對變動的管理
7.10 工人培訓
7.11 監督
7.12 對合同工作的控制
8 應急對策
8.1 總則
8.2 目標
8.3 危害的鑒別與分析
8.4 現場應急計劃
8.4.1 計劃的制訂
8.4.2 報警和信息傳遞
8.4.3 關鍵崗位工人的指定和責任定義
8.4.4 緊急情況控制中心
8.4.5 現場措施
8.4.6 規劃關閉設施的程序
8.4.7 應急程序演習
8.4.8 計劃評估與修訂
8.5 非現場應急計劃
8.5.1 總則
8.5.2 非現場應急計劃所應包括的方面
8.5.3 緊急情況協調官員的作用
8.5.4 重大危害設施的管理部門的作用
8.5.5 地方當局的作用
8.5.6 應急設施的作用
8.5.7 政府安全部門或監察機構的作用
8.5.8 演習和練習
9 向公眾提供有關重大危害設施的情況
9.1 一般情況
9.2 緊急狀態中的信息
9.3 重大事故后的情況
10 選址和土地作用計劃
11 向主管當局報告
11.1 總則
11.2 報告制度的目的
11.3 重大危害設施的通報
11.4 安全報告
11.4.1總則
11.4.2有關設施、工藝過程及各類有害物質的介紹
11.4.3有關各類危害及對其控制情況的介紹
11.4.4有關組織工作的介紹
11.4.5有關應急規定的介紹
11.4.6對安全報告的處理及評估
11.5 安全報告的更新
11.6 事故報告
11.6.1即刻報告
11.6.2全面報告
12 重大危害控制制度的實施
12.1 總則
12.2 重大危害設施的鑒別
12.3 建立專家小組
12.4 現場應急計劃
12.5 非現場應急計劃
12.6 選址和土地使用計劃
12.7 政府監察人員的培訓
12.8 檢查表的準備
12.9 由政府監察人員對設施開展監察
12.10 由專家對設施開展監察
12.11 安全報告評估結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