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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的通知

    www.waka8s.com時間:2015/1/19 16:32:54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四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實施撤銷和撤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以下簡稱生產許可)、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生產許可證等相關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注銷生產許可指行政許可機關終止被許可人已經獲得的行政許可后,辦理注明記載等相關的手續。
    撤銷生產許可指因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被許可人在申請許可過程中使用了欺騙、賄賂等手段,導致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被終止。
    撤回生產許可指行政機關無過錯,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被終止。
    吊銷生產許可證指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導致其已經取得的生產許可被終止。
    第二章 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但是撤消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回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二)被許可人不再生產被許可的產品的;
    (三)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四)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一)未按規定在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加印(貼)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情節嚴重的;
    (二)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包裝標識轉讓他人使用,或者偽造、冒用、涂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
    (三)未按時進行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申請而繼續生產,情節嚴重的;
    (四)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輔材料生產加工產品,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產品出廠檢驗,情節嚴重的;
    (六)產品質量安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情節嚴重的;
    (七)由于產品質量安全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后果和情節嚴重的;
    (九)在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中,質量安全指標連續2次檢驗不合格的;
    (十)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十一)經監督檢查企業不符合生產許可規定條件或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相關標準,經整改后仍不符合的;
    (十二)存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
    (十三)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生產許可證并辦理有關手續: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延期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提出撤銷生產許可的建議,經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作出撤銷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負責執行。
    第九條 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建議、國家質檢總局作出撤回決定,或者直接由國家質檢總局作出撤回決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撤回決定的具體執行。
    第十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轄涉及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案件。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被許可人存在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取證并及時報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統一立案查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被許可人存在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后,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個工作日(產品檢驗檢測時間除外)。對經依法查處決定吊銷的,對暫扣的證書予以收回,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上交國家質檢總局;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及時發還企業。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理等過程,對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應當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處理意見告知被許可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享有聽證的權利。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舉行聽證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舉行聽證。
    第十五條 在聽取被許可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審議認為被許可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立即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同時書面報告案件調查處理和認定違法事實等情況。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省局認定的被許可人違法事實和處理建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復。
    第十六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吊銷的批復,向被許可人下達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負責執行。送達決定時,要明確告知其不服本決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對生產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作出注銷決定;對因其他情形應予注銷生產許可證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事實提出注銷建議,報國家質檢總局決定。注銷生產許可證及其編號的手續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辦理。
    第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公告撤銷、撤回、吊銷、注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及時公告本轄區被注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在總局公告撤銷、撤回、吊銷、注銷生產許可證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涉及到本轄區的企業名單書面報告當地政府,通報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相關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被許可人實施吊銷生產許可證,應當同時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其他行政處罰的,各級質量技術部門要依照職能依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后,或者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的生產許可被注銷后,或未獲得生產許可從事相關生產活動的,為無證生產。對無證生產銷售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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