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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

    www.waka8s.com時間:2015/1/19 16:31:45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目前廠礦企業中的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發生狀況還是比較嚴重,為了及時掌握發病情況,進行防治,衛生部制訂了“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自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國直轄市、省(自治區)轄市試行(鐵道部衛生局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訂報告辦法頒布施行),希望按下列幾項要求在本年內作好試行的準備工作。
    一、各省(自治區)衛生廳應首先確定試行本辦法的城市,并督促做好準備工作,試行市衛生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試行的廠礦,將名單報告衛生廳,抄報衛生部備案(直轄市報送衛生部);同時要組織試行廠礦的醫療衛生人員和衛生防疫站的人員學習本辦法和職業中毒與職業病的診斷、防治方法,并對廠礦的行政、工會和工人群眾宣傳解釋實行本辦法的意義,以保證本辦法的順利施行。
    各省(自治區)市勞動部門應督促企業行政做好試行工作。
    二、為使本辦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規定的急性中毒調查辦法在調查中不發生重復,再作以下補充規定:
    1.試行本辦法的企業遇有工人職員因急性職業中毒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日和超過一個工作日的時候所進行的調查,應盡量會同市衛生防疫站共同調查,調查后分別填寫“工人職員傷亡事故登記書”和“職業中毒和職業病調查報告書”,并分別按原規定報告程序報告。
    2.同時發生三人和三人以上的急性職業中毒,成為殘廢的急性職業中毒或中毒患者死亡時,試行本辦法的企業行政也應將事故概況通知市衛生防疫站,由市衛生防疫站派員參加調查,調查后企業行政并應將“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分送市衛生防疫站一份。此時市衛生防疫站應按上述調查報告書的有關各項填入“職業中毒和職業病調查報告書”內,并按原規定程序報告。
    各省(自治區)市衛生部門和勞動部門,在試行本辦法中遇有問題時應隨時提出意見報知衛生部、勞動部,以便作為將來修改時的參考。
    附:“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
    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
    (一)為及時了解和研究工業企業中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發生情況,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保護工人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暫在全國直轄市和省(自治區)轄市選擇醫療機構比較健全的廠礦重點試行(如目前確無條件試行的市可暫緩試行)。
    (三)最初進行診斷的廠礦醫療機構或其指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遇有下列病例發生時,應在發生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按附錄格式向市衛生防疫站發出“急性職業中毒和急性職業病發病通知書”,以便采取緊急措施,消滅發病原因:
    1.一切急性職業中毒;2.熱射病、熱痙攣;3.電光性眼炎;4.潛函病;5.職業性炭疽。
    (四)遇有每一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和三名以上的急性職業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職業性炭疽病例發生時,醫療機構除發出“急性職業中毒和急性職業病發病通知書”外,還應立即用電話通知市衛生防疫站。
    (五)市衛生防疫站接到通知(或電話)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會同醫療機構醫師(士)、廠礦企業行政、技術安全部門、工會等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按附錄格式編制“職業中毒和職業病調查報告書”,以便按期督促廠礦企業進一步做好預防職業病的工作,防止同樣事件的發生。
    (六)醫療機構應將每月發現的慢性職業中毒、矽肺、慢性職業性皮膚病的新病例,按附錄格式編寫“慢性職業中毒和慢性職業病患者名單”,向市衛生防疫站報告。市衛生防疫站收到名單后應在七天內會同醫療機構醫師(士)、廠礦企業行政、技術安全部門、工會等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并填寫“職業中毒和職業病調查報告書”。
    (七)醫療機構應根據調查報告的材料,按附錄格式,對一切經過調查證實的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填寫“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登記卡片”,以便經常掌握和研究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動態,制訂消滅的措施。
    (八)市衛生防疫站應按醫療機構送來的登記卡片,按附錄格式編制“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季報表”,將每季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發生情況向市衛生局報告,并按一定程序報送省(自治區)衛生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九)省(自治區)市衛生廳、局負責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認真貫徹和執行,省(自治區)市衛生防疫站應負責對各衛生防疫站的業務指導。
    (十)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直轄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備案,省(自治區)轄市報送省(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十一)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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