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
法》等
三部規章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
為便于全國統一、規范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7號),保證危險化學品登記、經營許可證、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工作的科學、公正和嚴肅性,現將《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關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5 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為有序推進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現就實施《辦法》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及相關名錄
根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
按照《辦法》第三條和《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局將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劇毒化學品目錄》。鑒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主要收錄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自2003年起,《危險化學品名錄》每年修訂一次并予以公布;《劇毒化學品目錄》自公布之日起,不定期修訂并予以公布。
二、登記機構
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設在中國石化集團安全工程研究院,承擔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2002年12月31日前,設立本地區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
三、登記人員的基本條件與培訓考核
(一)登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工作責任心強;
2、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3、能熟練使用計算機。
(二)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并經國家局考核合格后,取得 《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方可上崗。
(三)培訓、考核和發證辦法
1、國家局負責組織制定登記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推薦使用優秀教材;
2、登記中心的登記人員由國家局認證的培訓機構負責培訓,國家局負責考核;
3、登記辦公室的登記人員由登記中心負責培訓,國家局負責考核;
4、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由國家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
(四)《上崗證》的管理
1、調離危險化學品登記崗位的登記人員,自調離崗位之日起15日內,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回其《上崗證》,并報國家局備案。準備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由登記辦公室提前向登記中心提出培訓申請,登記中心適時組織培訓,經國家局考核合格,獲得《上崗證》后,方能上崗。
2、自取得《上崗證》之日起,登記人員應每2年參加登記中心組織的再培訓。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新技術、新知識等。
3、《上崗證》2年復審一次,復審 內 容包括:工作開展情況、有無重大工作失誤或違規、再培訓情況和工作變更情況等。復審工作由國家局負責。
四、登記辦公室的基本條件
登記辦公室是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的技術支持機構,為確保登記工作順利進行,登記辦公室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了計算機、電話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3、至少配備了3名登記人員、數據庫管理等技術人員;
4、有完善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登記辦公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技術上受登記中心指導。
五、應急咨詢電話的設立及使用
國家局已經確定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電話號碼是0532--3889090。登記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并向社會和已經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的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設立本單位的應急咨詢電話,在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以下統稱“一書一簽”)上標注本單位的應急服務咨詢電話號碼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號碼,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設立專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電話號碼應印在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上,該電話不得挪作他用;
2、有專職人員負責接聽并回答用戶應急咨詢,專職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內容,以及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應急服務咨詢電話應當每天24小時開通,并有專職人員職守。
不具備上述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設立本單位專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生產單位,可委托登記中心、本地區登記辦公室或其他國家局認可的機構(以下統稱應急服務機構)為其代理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應急服務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的生產單位,應與應急服務機構簽定應急咨詢服務協議。應急服務機構應設立專職人員每天24小時職守的專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專職人員應熟悉咨詢服務委托方(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的內容。應急咨詢服務協議經生產單位、應急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簽字、蓋章生效后,生產單位方可在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一書一簽”上標注應急服務機構設立的專門應急咨詢電話的號碼。
六、登記證的種類
按照《辦法》規定,登記證由國家局統一印制。登記證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和“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
七、登記證的發放程序
按照《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同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具體程序如下:
1、生產單位向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
2、登記材料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后,登記辦公室在“危險化學品登記審查意見表”的相應欄內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登記辦公室公章。
3、登記辦公室將“危險化學品登記審查意見表”與審查合格的登記材料報送至登記中心。
4、登記中心對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合格的,在“危險化學品登記審查意見表”的相應欄內簽署審核意見、加蓋登記中心公章,填制相應的登記證書并加蓋登記中心公章。
5、登記中心將加蓋登記中心公章的登記證書寄送登記辦公室,登記辦公室加蓋登記辦公室公章后,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和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八、辦理登記的時間
自《辦法》生效之日起,登記辦公室首先受理《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登記;2003年11月15日起,登記辦公室開始受理儲存單位、使用單位和《危險化學品名錄》未列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新化學品)的登記。
應急咨詢服務代理協議、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表、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表、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由國家局統一制定和印制。
附件:1、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表
2、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表
3、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表
4、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5、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登記證
6、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登記證
7、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登記證
8、危險化學品登記編號規則 (略)
申請表填寫說明(略)
申請表(略)
省市代碼(略)
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0月8日,國家經貿委公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11月15日實施。為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保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發放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便于全國統一實施《辦法》,現就《辦法》中若干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危險化學品用途分類
危險化學品廣泛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其用途主要劃分為: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國防軍工等領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氣;特殊用途的監控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二、經營單位類型、經濟性質和經營方式
⒈單位類型
⑴企業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劃分企業類型。
⑵特別類型:個體工商戶、百貨商店(場)。
⑶企業主管劃分:中央管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企業、其它隸屬企業。
⑷企業(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機構、銷售部。
⑸營業執照登記劃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中央管理企業分支機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⒉經濟性質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
⒊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
批發、零售和化工企業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限制
⒈禁止經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后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
⒉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下列單位可以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⑴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⑵植物保護站;
⑶土壤肥料站;
⑷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⑸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⑹農藥生產企業;
⑺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⒊依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須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⒋個體工商戶和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國防軍工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氣;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⒌依據《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及國家經貿委有關規定,經營成品油須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此外,經營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應當參照成品油管理,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⒍根據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0]1105號)等有關規定,經營屬于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經營單位的基本條件
⒈經營用于建筑裝飾危險化學品的建筑裝飾材料市場,應當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在市場內出租經營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寬條件。
⒉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符合《辦法》第六條㈢、㈣、㈤項規定的條件。
⒊人員培訓
⑴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專職和兼職人員)和業務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⑵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依法組織、指導全國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制訂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推薦使用基本教材。
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負責本轄區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培訓、考核、發證的綜合管理工作,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報國家局備案。
⒋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
⒈安全評價報告書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報告書,要按照國家局印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進行編制。
⒉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時間
國家局印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之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即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六、經營單位的申請材料
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國家局編制統一格式(見附件1),各省級部門和設區的市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部門)自行印制。
⒉經營單位應當向省級部門或市級部門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七、經營單位的審批
⒈經營單位的審批
《辦法》中規定的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證,不得交由下級部門進行審批和發放。
⒉省級部門負責審批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的經營單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經營單位,并發放甲種經營許可證;市級發證機關負責審批上述單位以外的經營單位,并發放乙種經營許可證。
八、經營許可證
⒈經營許可證的印發
根據發證機關需要的數量,國家局統一印制經營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2),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負責發放。
⒉經營許可證的填寫
經營許可證用打印機打印(填寫說明見附件2),國家局確定打印機型號,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自行購買,打印程序由國家局提供。
⒊經營許可證的損壞處理
在填寫經營許可證時,如果發現毀壞或填寫差錯,省級部門或市級部門可將毀壞的經營許可證郵寄到國家局監管二司。
九、經營單位的信息管理
⒈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除定期向社會公告經營單位名單以外,還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工商部門和環保部門通報。
⒉每年1月15日前,省級部門將經營單位情況書面報國家局,同時將信息數據庫新增信息一并報送(用計算機軟盤)。
⒊國家局建立經營單位信息數據庫。數據庫軟件由國家局統一編制,提供省級部門和市級部門。
十、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經營許可證工本費,由國家局報請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核準,全國統一執行。
附件: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略)
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式樣及填寫說明
關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0月8日,國家經貿委公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11月15日實施。為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以下簡稱“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的監督管理,保證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便于全國統一實施《辦法》,現就《辦法》中若干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包裝物、容器分類和范圍
⒈包裝物、容器分類。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T15098-94),將《辦法》所稱包裝物、容器劃分為三個類別,即:Ⅰ類包裝、Ⅱ類包裝、Ⅲ類包裝。
⒉包裝物、容器范圍。《辦法》所稱包裝物是指《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裝容器;《辦法》所稱容器是指《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不適用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凈重超過400公斤、容積超過450升的包裝容器,包括汽車、火車、船用槽罐和溶解氣體鋼瓶。
二、包裝生產企業類型
按照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1998]200號),劃分包裝生產企業的類型。
三、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限制
⒈禁止生產《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后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⒉禁止定點城鄉個體工商戶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四、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的評價
⒈評價報告書。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報告書,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印發的《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導則》進行編制。
⒉開展評價工作時間。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工作,自國家局印發《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導則》之后,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即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五、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的申請和審批
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申請表》由國家局編制統一格式(見附件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自行印制。
⒉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申請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⒊包裝物、容器產品質量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不低于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及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執行條款。
⒋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由《辦法》中規定的發證機關負責審批并發放定點證書,不得交由下級部門進行審批和發放定點證書。
六、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定點證書
⒈定點證書發放。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定點證書(證書式樣見附件2),根據發證機關需要的數量,國家局統一印制,發證機關發放給定點企業。
⒉定點證書有效期。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20個工作日內,按照《辦法》第十、十一條規定重新申請。
⒊定點證書損壞。在填寫證書(填寫說明見附件2)時,如果發現毀壞或填寫差錯,發證機關請將毀壞證書郵寄到國家局監管二司,換取新的證書。
七、包裝物、容器標注定點生產標志
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標志由國家局統一印制,由發證機關發放使用;定點生產標志使用時間另行通知。
八、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的信息管理
⒈發證機關除定期向社會公告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以外,還應當向同級質檢部門、交通部門和工商部門通報。
⒉建立定點生產企業信息數據庫。數據庫軟件由國家局統一編制,提供發證機關。
⒊發證機關每年1月15日前將定點生產企業情況書面報國家局,同時將信息數據庫新增信息一并報送(用計算機軟盤)。
九、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工本費
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和定點生產標志工本費,由國家局報請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核準,全國統一執行。
附件:⒈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申請表
⒉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式樣和填寫說明
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