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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waka8s.com時間:2015/1/19 14:46:40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合浦縣石康鎮“11?21”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報告

    2013112111時許,合浦縣石康鎮紅碑城村委蛤蟆嶺火龍果園內的養豬場內發生一起非法生產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合浦縣石康鎮 11?21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的通知》(北政辦〔2013 219號)要求,北海市成立合浦縣石康鎮 11?21非法生產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于1121開始工作,對事故依法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經過現場勘察、查閱資料、詢問證人、調查有關人員等多方取證,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已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已認定,并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及事故的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地點概況

    事發地點位于合浦縣石康鎮紅碑城村委蛤蟆嶺,一個面積為218畝火龍果園內的東南邊緣隱蔽處,東面與北海市銀海區福成鎮崇明村交界。果園四周種有高大濃密的勒樹包圍,果園外1.2公里范圍內無人員居住。果園門口有一條約25寬的運河分隔,通過唯一的橋梁到達果園的大門口。果園封閉管理,只有一個出入口,裝有鐵門(鐵門上有2個警示標志牌,分別寫有“你已進入電子監控區域,請勿以身試法”和“本場不對外開放,謝絕參觀,禁止入內,后果自負”字樣),且果園內養有狗守園,大門及院內安裝有兩個監控攝像頭(事后經調查,該攝像頭是原果園承包人朱慶和將果園于20131月轉包給龐昀光后,龐昀光于6月份安裝的,原因是果園地處偏僻,為防偷盜而安裝)

    據調查,2010131彭科向朱慶和(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租賃了該果園的其中28畝土地以及果園內的豬欄,后因經營不善,于2012829解除了租賃該28畝土地的合同,只保留2畝土地作為豬欄養豬使用,租期到20251231。豬欄面積約200平方米,離大門約有700,中間種植有濃密火龍果樹。20139月上旬彭科、彭定忠各自出資5000元,將約60平方米豬欄改造成磚瓦結構簡易工棚,從事非法爆竹生產。該工棚是彭科、彭定忠從事非法生產爆竹的窩點。

    彭科,男,33歲,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人,200110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610月刑滿釋放。

    彭定忠,男,33歲,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人,戶籍已遷到廉州鎮,20036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滿后釋放。

    根據彭科的詢問筆錄和自治區公安廳的檢測報告,對該窩點生產爆竹的原材料為高氯酸鉀、硫磺、銀粉、珍珠粉。引火線是由彭科向本地人徐某購買(徐某在逃,公安機關正在追捕中)。

    該窩點生產過程:彭科負責混藥裝藥,其它9名人員從事插引、固引、結鞭等工序工作,這9名人員是彭科從公館鎮長坡村私自招攬的親屬(彭科的妻子及其弟媳婦)和親戚朋友,這些人員是彭科每天早上用面包車拉至窩點秘密非法從事爆竹生產加工,晚上再用車拉回家。根據調查,事故發生時已陸續非法生產了中炮半成品約1500余餅,未生產有爆竹成品,沒有銷售過。

    二、事故發生經過

    (一)事故發生前的非法生產狀況。1121日早上彭科用面包車拉9名人員至窩點秘密非法從事爆竹生產加工,約9時始,彭科在窩點中進行爆竹藥物的配制和裝藥,裝完藥后,由林秀球、潘彩珍、趙小妹等9人在彭科、彭定忠“私炮”窩點進行爆竹插引。

    (二)事故發生時間。據調查證實,201311211110發生爆炸。

    (三)爆炸現場第一爆點的認定。根據現場房屋倒塌的方向、靠南側工房附近的尸體被其它飛散物覆蓋、從兩個炸坑內飛散物覆蓋等情況技術分析認定:爆炸第一爆點在林秀球、潘彩珍的操作點。

    (四)對爆炸藥物成份的確定。根據對爆炸現場取樣分析和調查取證,該次爆炸的藥物為該非法窩點生產爆竹所用的煙火藥,主要成分為高氯酸鉀、珍珠粉、鋁銀粉、硫磺等。

    (五)爆炸造成的主要現場破壞情況。爆炸造成3人當場死亡,7人受傷,配藥、裝藥工房和插引、固引工棚被沖擊波毀塌并引燃房內半成品,住房的窗和門不同程度受毀壞。

    (六)112111左右,林秀球、潘彩珍、趙小妹等9人在彭科、彭定忠“私炮”窩點進行爆竹插引時發生燃爆。彭科在外面小便,聽到爆炸聲馬上去把傷員救出,用面包車送去合浦縣人民醫院搶救。彭科的母親韋新英正在喂豬,也被沖擊波致傷。

    三、事故的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部門和政府按規定程序將有關情況及時、如實上報至北海市政府、公安局、安監局,合浦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展開應急救援。

    北海市委書記王小東,市長周家斌,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寧小平分別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了重要批示。

    市委常委、合浦縣委書記麥承標,縣委副書記林德光,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韓傳福,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田衛民,縣政協副主席封子合等領導帶領縣公安、安監、工商、消防、衛生等部門,石康鎮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和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對現場進行警戒,對圍觀群眾開展疏導教育,維護周邊治安秩序,組織警力排除險情,避免造成混亂和更大的傷亡,確保周邊社會治安穩定。自治區安監局副巡視員鄭一、應急救援辦主任劉鑫榮、煙花爆竹處副處長陸金宜,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梁宏偉、北海市副市長、公安局長袁健暉等也于當天趕赴現場指導督促事故救援及調查處置工作。在梧州、南寧兩地參加會議的副市長陳勛、市安監局長覃善府、縣長熊赤鋒、副縣長肖子盈連夜趕回組織參與調查處置工作。

    市安監局副局長葉家發、陳華,市公安局副局長林桂明等領導也于當天趕赴現場參與事故救援及處置工作。各級有關領導分別到醫院探望傷員,并要求醫務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全力救治。

    合浦縣成立以縣委副書記林德光為組長、紀委書記潘曉波、政法委書記張均棟等為副組長的工作組,聯合調查組當天開展調查處置工作。縣公安局于1121日立刑事案件(危險物品肇事案)偵查,“私炮”業主彭科、彭定忠,已于1122被刑事拘留。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3人。

    1.潘彩珍,女,195154出生,住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會長坡村;

    2.林秀球,女,196527出生,住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會長坡村;

    3.趙小妹,女,1962122出生,住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會珠砂嶺村。

    (二)受傷7人。

    1.韋新英(“私炮”窩點業主彭科的母親,負責喂豬),女,55歲,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人。頭部頸部燒傷5%,在合浦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基本治愈,近期可以出院;

    2.彭鳳(“私炮”窩點業主彭科的妻子),女,33歲,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人。全身多處燒傷30%,在合浦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目前病情穩定;

    3.童建香,女,59歲,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人。全身多處燒傷30%,在合浦縣人民醫院治療,目前病情穩定;

    4.黃小娟(“私炮”窩點業主彭科的弟媳婦),女,25歲,合浦縣閘口鎮銀坑村委人。全身多處燒傷50%,已由合浦縣人民醫院轉至廣西醫科大學一附院治療,目前病情穩定;

    5.黃蓮清,女,56歲,合浦縣公館鎮長坡村委會人。全身多處燒傷50%,已由合浦縣人民醫院轉至廣西醫科大學一附院住院治療,目前病情穩定;

    6.韋秀英,女,47歲,合浦縣公館鎮乘馬村委人。全身多處燒傷80%,已由合浦縣人民醫院轉至廣西醫科大學一附院住院治療,目前病情穩定;

    7.廖烈娟,女,72歲,合浦縣公館鎮鐵山村委人。全身多處燒傷60%,已由合浦縣人民醫院轉至廣西醫科大學一附院住院治療,目前病情穩定。

    (三)直接經濟損失:截止2013122,直接經濟損失39.3萬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過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彭科組織非法生產爆竹,參與人員林秀球在插引過程中,因拖拉、摩擦導致藥物著火爆炸。

       (二)間接原因。

        存在非法組織生產活動。打“私炮”還留有死角,工作不扎實,排查不徹底,打擊不力,有失控漏管現象。

    1.彭科、彭定忠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豬場內改建豬欄非法組織生產爆竹,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徐某非法提供爆竹原材料(引線、高氯酸鉀)給彭科、彭定忠非法加工爆竹,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合浦縣政府在打擊“私炮”工作中,發動群眾不夠,獎勵力度不夠,相關部門聯合執法不夠,工作開展不力,排查不徹底,工作還存在漏洞。

    4.石康鎮黨委、政府在打擊“私炮”工作中仍存在疏忽,排查不徹底(有盲點),即使幾次排查到發生事故的地處偏僻的火龍果園,也因大門緊鎖或者被拒絕進入而放棄深入排查,責任心不強,心存僥幸,以致留下事故隱患。

    5.十字路鄉派出所和石康鎮工商所沒有很好地履行合浦縣委、縣政府《關于整治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合發〔200770號)等規定的職責,思想認識不到位,檢查打擊不力,致使該窩點非法生產爆竹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制止。

    6.紅碑城村委沒有很好地履行合浦縣委、縣政府《關于建立打擊“私炮”長效管理機制的意見》(合發〔200388號)和縣政府《關于實行“私炮”排查每月零報告制度的通知》(合政發〔201188號)等規定的職責,對轄區內非法生產爆竹的情況監控不到位,排查和監控力度不夠,致使該窩點非法生產爆竹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發現。

    六、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認為:該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產爆竹造成的生產安全較大事故。合浦縣公安局已于20131121日立危險物品肇事案偵查,“私炮”業主彭科、彭定忠,已于事故發生第二日被刑事拘留。

    七、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以下人員予以依法查處:

    1.彭科、彭定忠非法組織生產爆竹,徐某非法向二彭私炮點提供危險物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彭科、彭定忠已被刑事拘留,徐某在逃被公安機關追捕中。建議司法機關依法繼續追究其法律責任。

    2.村民潘彩珍、林秀球、趙小妹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爆竹生產操作資質,非法加工爆竹。三人涉嫌參與非法生產爆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三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除三人的法律責任。

    3.事故傷者黃蓮清、韋秀英、廖烈娟、彭鳳、黃小娟、童建香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爆竹生產操作資質,非法加工爆竹。六人涉嫌參與非法生產爆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122號)第四條第(七)項等規定,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1.何來國,合浦縣副縣長、公安局長,為縣政府分管領導,打擊“私炮”工作開展不力,排查不徹底,引發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調整工作崗位。

    2.合浦縣安監局長李書余、合浦縣工商局長楊利海、十字路工商所所長劉建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工作開展不力、引發安全事故的職能部門領導責任。建議分別給予李書余、楊利海、劉建偉行政警告處分。合浦縣公安局副局長、“打非”辦主任陳永剛對組織協調“打非”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葉慶發,中共石康鎮黨委書記,對轄區內非法生產爆竹行為雖然進行部署和檢查,但排查工作開展不細致,打擊力度不夠,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4.許維彩,中共石康鎮黨委副書記,石康鎮人民政府鎮長,石康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非法生產爆竹的打擊工作開展不力,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5.郭作敬,中共石康鎮黨委副書記,石康鎮分管打擊“私炮”工作領導,石康鎮打擊“私炮”工作小組組長。對非法生產爆竹打擊力度不夠,排查工作不力,未從根本上杜絕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爆竹行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劉良茂,石康鎮黨委委員、石康鎮人民政府副鎮長,紅碑城村委包村鎮領導,對紅碑城村委關草塘村小組火龍果園非法生產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沒有掌握該地點生產爆竹情況,幾次組織鎮村工作人員到該火龍果園檢查,均因大門緊鎖或被拒絕進入而放棄深入檢查,責任心不強,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相關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梁錫初,中共黨員,石康鎮十字路派出所所長,石康鎮打擊“私炮”工作小組副組長,對本轄區內非法生產爆竹打擊不力,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李瑞升,中共黨員,十字路派出所副所長,紅碑城村打擊“私炮”管片民警,對非法生產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掌握該窩點生產情況,在紅碑城村委組織的排查工作中履職不到位,責任心不強。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陳銘偉,中共黨員,石康鎮政府工作人員、派駐紅碑城村工作組組長,石康鎮打擊“私炮”工作小組成員。對紅碑城村委關草塘村小組火龍果園內非法生產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沒有掌握該地點生產爆竹情況,幾次參與鎮村工作人員到該火龍果園進行檢查,均因大門緊鎖或被拒絕進入而放棄深入檢查,責任心不強,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相關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高耀權,中共黨員,紅碑城村委黨支部書記兼主任,對紅碑城村委關草塘村小組火龍果園內非法生產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沒有掌握該地點生產爆竹情況,幾次參與鎮、村工作人員到該火龍果園進行檢查,均因大門緊鎖或被拒絕進入而放棄深入檢查,責任心不強,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相關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劉順,中共黨員,紅碑城村委副支書、副主任兼治保主任,對紅碑城村委關草塘村小組火龍果園內非法生產爆竹排查工作不力,沒有掌握該地點生產爆竹情況,幾次參與鎮、村工作人員到該火龍果園進行檢查,均因大門緊鎖或被拒絕進入而放棄深入檢查,責任心不強,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相關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朱慶和,73歲,中共黨員,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年老多病,出租果園監管不到位,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八、防范措施

    (一)強化責任。要針對非法生產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具有分散性、隱蔽性、流動性等特點,重點落實縣、鎮兩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并充分發揮村委會的作用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采取經常檢查、駐點監督、獎勵舉報等措施。各級政府要切實組織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建立長期穩定、責任明確、配合緊密的聯合執法機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打擊力度,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窩點,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加大宣傳力度,教育群眾。各職能部門、縣(區)、鄉鎮政府要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加大打“私炮”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運用公告、標語、宣傳單、廣播等方式,廣泛宣傳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嚴重危害,教育群眾增強安全意識,積極維護自身安全權益,不參與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樹立“不傷害別人、不傷害自己、不被別人傷害”以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就是違法犯罪的觀念。發動群眾從個人做起,積極配合打擊非法工作。自覺做到“六不”,即:不參與、不容留、不庇護、不藏匿、不信謠、不盲從。告知群眾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應承擔的責任,使廣大人民群眾認清其危害性。

    (三)重心下移,拉網式排查。要針對非法生產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具有分散性、隱蔽性、偽裝性、流動性等特點,重點落實鄉鎮、村委的監管責任,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并充分發揮村委會的作用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采取拉網式排查、獎勵舉報等措施。重點排查果園、雞場、豬場等種植養殖場所、廢棄廠場和村與村、鄉鎮與鄉鎮、縣區與縣區的交界處,嚴厲打擊利用種植養殖場所和廢棄廠場作掩護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四)出臺措施,修訂獎懲辦法。事故發生后,縣政府立即修訂了《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獎勵辦法》,加大獎懲力度,該辦法規定:一是向社會公布有獎舉報“打私”電話,嚴格兌現獎勵,對舉報人的舉報一經查實,每次獎勵最少2000元,最高50000元(具體獎勵數額根據所查扣物品的估價而確定)。二是對查獲較大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窩點的鄉鎮,每次獎勵20000元,村(居)委獎勵10000元,派出所獎勵10000元,參加查處“私炮”的相關部門獎勵10000元。三是對查處“私炮”有功的駐村機關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包片公安民警獎勵1000元。同時,鄉鎮相應出臺了一系列針對鎮、村干部的獎懲措施,將“打私”工作與包村村委干部工資掛鉤,強化村委干部查私的責任。

    (五)建立“線人隊伍”,擴大打擊“私炮”線索收集面。各鄉鎮要建立“線人隊伍”制度,將工作性質特殊且覺悟較高的村民(如放牛者、廢品收購者等)組織起來,構建“線人隊伍”,廣泛收集打擊“私炮”的線索,對于收集或者舉報有功的“線人”按照《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獎勵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

    (六)強化科技打擊“私炮”的作用。加強“打非”隊伍和裝備能力建設,合浦縣政府撥專項資金購買先進的MOLE(摩爾)遠距離炸藥檢測儀。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非法生產經營者一律按照“從嚴、從重、從快”的原則處理,做到“六不放過”:涉案物品沒有全部收繳的不放過、來源流向沒有查清的不放過、販運網絡沒有打掉的不放過、制販窩點沒有端掉的不放過、涉案人員沒有得到依法懲處的不放過、監管失職人員責任沒有受到追究的不放過。對于涉案人員的處理,該拘留的拘留,夠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對制販煙花爆竹的違法犯罪活動起到警示震懾作用。

    (七)加強檢查,切斷非法生產經營渠道。縣、鄉鎮政府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斷非法生產經營的產銷鏈條,杜絕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進入市場。一是嚴格執行煙花爆竹標簽管理和產品流向臺帳制度,堵塞非法產品進入零售網點的渠道。二是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農村、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的監管,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窩點。三是在各交通要道設立固定或流動檢查站,加強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的盤查,堵塞非法運輸的渠道。四是發現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深挖根源,從原材料供應來源、產品銷售去向等環節全面追查,

    從嚴處罰各環節的違法、犯罪人員,教育警示他人。

    合浦縣石康鎮“11?21”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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