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梅州市興寧“12?
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后,廣東省委、省政府,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省委副書記、省長朱小丹,省委副書記馬興瑞,副省長劉志庚、李春生分別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被困人員搜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開展安全大檢查,切實清除安全隱患。梅州市委書記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基本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煙花爆竹存放情況。
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發生爆炸的民居點,位于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煙花爆竹貨主為張仕宏,屋主為吳貴楊。該房屋是三層紅磚混凝土結構,每層建筑面積約
(二)證照有關情況。
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中的煙花爆竹,是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為方便銷售而購進存放的。該商店位于興寧市新圩鎮新興路1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編號為:(興)YHLS[2013]02-001,主要負責人為劉利紅(實際經營人為張仕宏,是劉利紅的家公),經濟類型為個體,許可經營范圍:煙花(C級、D級)、爆竹(C級),有效期:
(三)煙花爆竹流向情況。
在吳貴楊家中非法存放的煙花爆竹產品涉及的批發公司:興寧市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謝青子),零售經營戶:興寧市紅繼園煙花爆竹公司(王菊香,謝青子妻子)、興寧市連連煙花爆竹經營部(陳連金)、興寧市遠紅煙花爆竹經營部(鐘遠紅)、興寧市強記煙花爆竹經營部(李偉強)、興寧市興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其中,謝青子、陳連金、李偉強、薛志彬都是興寧市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股東。2013年張仕宏從祥豐公司的股東中購進煙花爆竹,主要是他們銷售的煙花爆竹價格與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銷售價格相差不大;同時,從祥豐公司等批發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只能現金交易,不能賒帳,從祥豐公司股東經營的零售點購進煙花爆竹可以賒購。
2013年以前,興寧市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從廠家購進過1.5寸以下組合煙花(C級產品)。2013年后,祥豐公司沒有再向廠家購進過1.5寸組合煙花;只向部分零售商(其中有興寧市興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批發過2012年售余的1.5寸組合煙花。2013年張仕宏從祥豐公司購進過1.2寸組合煙花,由祥豐公司配送。
2013年,張仕宏多次從興寧市連連煙花爆竹經營部購買貨值共約1萬元的爆竹。
2013年,張仕宏向興寧市強記煙花爆竹經營部購買價值約100元的小爆竹。
(四)煙花爆竹購進情況。
2013年6、7月至事故發生,張仕宏陸續從興寧市紅繼園煙花爆竹公司(王菊香)、興寧市連連煙花爆竹經營部(陳連金)、興寧市遠紅煙花爆竹經營部(鐘遠紅)、興寧市強記煙花爆竹經營部(李偉強)、興寧市興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等零售點購進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中。2013年12月初,在興寧市紅繼園煙花爆竹公司購進16發1.2寸小煙花40件(總藥量為
(五)煙花爆竹運輸情況。
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中的煙花爆竹,大部分是由張仕宏和張險美(張仕宏女兒,吳貴楊大兒媳)駕駛粵BG3604廂式小貨車直接從祥豐公司及其股東的零售點中進貨。
(六)煙花爆竹產品檢測情況。
根據爆炸事故現場殘留的煙花爆竹,送國家輕工業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監督檢測宜春站檢測結果表明,吳貴楊家中存放的煙花爆竹未檢出氯酸鹽的禁用藥物;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存放的煙花爆竹送檢表明也無使用違禁藥物。同時,根據現場勘驗,走訪周邊群眾,詢問有關人員,沒有發現非法生產行為。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梅州、興寧兩級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公安、消防、安監、住建、衛生、供電等部門和當地鎮、村干部群眾開展施救。一是出動8輛消防車、2部挖掘機、6部救護車,全力進行搶險救援。至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3 人受傷,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的民居倒塌,周邊7戶民居不同程度受損。
(一)死亡人員。
1.廖仕香,女,52歲,屋主吳貴楊之妻,身份證:441425196107105662,住址: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屋52號。
2.馮裕霞,女,24歲,屋主吳貴楊二兒媳,身份證:44148119890116570X,住址: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屋52號。
3.吳琦旺,男,2歲,屋主吳貴楊孫子,張險美次子,住址: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屋52號。
4.吳金亮,男,11個月大,屋主吳貴楊孫子,馮裕霞之子,住址: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屋52號。
5.古秋梅,女,39歲,屋主吳貴楊鄰居,身份證:441425197408061186,住址: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吳屋89號。
6.吳裕朋(男,2歲)屋主吳貴楊鄰居,古秋梅之子, 住址: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長印下吳屋89號。
(二)受傷人員。
1.吳振宏,男,79歲,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人(屋主鄰居)。
2.吳樞生,男,70歲,興寧市新圩鎮雙頭村人(附近居民)。
3.陳慈香,女,57歲,興寧市新圩鎮雙頭村人(附近居民)。
(三)經濟損失。
據統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38.6萬元。其中: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135萬元(其中死者廖仕香、馮裕霞、吳琦旺、吳金亮是屋主吳貴楊的家屬,無職業,只計算了喪葬費用,未進行死亡賠償和撫恤補助),房屋及財產損失97.3萬元,搶險善后處理費用6.3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勘驗,檢測鑒定情況,走訪周邊群眾,詢問有關人員,調閱查看有關資料和《廣東梅州市興寧“12?26”民居存放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專家組意見》,經綜合分析,發生煙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內發生意外火險引燃煙花殉爆所致。意外火險引燃屋內雜物,燃燒傳導到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導致屋內各存放點煙花爆竹產生爆燃、爆炸和殉爆。
(二)間接原因。
1.張仕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
張仕宏(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實際經營和控制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煙花爆竹零售點許可范圍外的吳貴楊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
2.吳貴楊、張險美、張苑東、吳海鵬、劉利紅等5人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參與、協助在吳貴楊家中非法存放煙花爆竹。
(1)吳貴楊,非法存放煙花爆竹民居屋主,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同意張仕宏在其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
(2)張險美,張仕宏女兒、吳貴楊大兒媳,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其家里。
(3)張苑東,張仕宏兒子,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大量存放在吳貴楊家里。
(4)吳海鵬,吳貴楊兒子、張仕宏女婿,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其家里。
(5)劉利紅,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主要負責人,張仕宏長兒媳,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里。
3.有關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和零售經營點違規超量儲存煙花爆竹和銷售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組合煙花,造成張仕宏能夠購買大量煙花爆竹,同時能夠購買到藥量較大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組合煙花。
(1)興寧市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謝青子),在
(2)興寧市連連煙花爆竹經營部(陳連金),在經營許可場所內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違反該經營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儲存不得超過
(3)興寧市興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薛志彬),在經營許可場所外大量儲存煙花爆竹;同時,向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銷售1.5寸煙花。
(4)興寧市遠紅煙花爆竹經營部(鐘遠紅),在經營許可場所外違規大量存放煙花爆竹;在
4.興寧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不夠到位。一是對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落實不夠到位。二是對民居非法存放大量煙花爆竹造成的重大安全隱患認識不足,對煙花爆竹安全工作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效果不夠明顯。三是對基層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隊伍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夠。
5.興寧市新圩鎮黨委、政府未嚴格按“屬地管理”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
(1)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扎實。一是沒有建立煙花爆竹“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牽頭的“打非治違”工作責任制。二是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不扎實。按照興寧市安委辦有關“排查非法私藏煙花爆竹”工作的要求,2013年新圩鎮每月都開展了排查并上報了相關資料,但沒有排查發現張仕宏非法存放煙花爆竹點,工作不扎實、不深入。
(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制度不到位。一是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不到位,未能按照興寧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完善黨政齊抓共管工作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興發〔2010〕35號)有關要求,落實新圩鎮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職責、人員。新圩鎮在2011年興寧市鄉鎮機構改革和農村綜合改革實施后,沒有重新明確鎮安監機構的相關人員和工作職責,沒有確保鎮安監人員、工作職責到位。二是責任不落實。沒有按照興寧市人民政府與新圩鎮人民政府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2013年度)的有關要求,落實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管理制度,沒有明確各村安全生產巡查員,并按要求下發補助款。三是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不夠,致使張仕宏在吳貴楊家中長期大量存放煙花爆竹,當地從未有人反映和舉報。
(3)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一是排查工作不到位。按梅州市安委辦(梅市安辦明電〔2013〕18號)和興寧市安委辦(興市安辦明電〔2013〕7號)要求,各鎮(街道)要從
6.興寧市安全監管局對煙花爆竹日常監管不夠到位。一是興寧市安全監管局作為興寧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新圩鎮政府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督促、指導不夠;二是未嚴格加強對轄區內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存放管理,造成零售點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外存放長期大量煙花爆竹;三是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雖然于
7.興寧市公安局對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不夠到位。對基層落實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夠;組織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力度不夠。
8.興寧市交通運輸局對煙花爆竹的運輸車輛監管不夠到位。興寧市各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在配送供應時所用車輛和本事故運輸煙花爆竹車輛,都是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對此沒有積極提出意見建議,缺乏解決問題加強監管的有效措施。
9.興寧市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排查打擊非法存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夠到位。對管轄內的船添村吳貴楊家中長期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的問題沒有偵查排查發現,并加以打擊。
10.興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口工商所對煙花爆竹經營管理不夠嚴格。管轄興寧市水口鎮、新圩鎮,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到期后,沒有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11.興寧市新圩鎮船添村委會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巡查不夠到位。未認真執行新圩鎮關于《印發新圩鎮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府字〔2013〕24號文),落實村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的煙花爆竹安全巡查職責;對轄區內吳貴楊家中長期大量非法存放煙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未能發現,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梅州市興寧“12?26”民居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爆炸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和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張仕宏,仕興煙花爆竹店的實際經營和控制人,無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規定,在民居吳貴楊家中儲存大量煙花爆竹,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吳貴楊,非法存放煙花爆竹屋主,法律和安全意識淡薄,違法為張仕宏非法存放煙花爆竹提供場所,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3.張險美,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其家里,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4.張苑東,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里,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5.吳海鵬,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里,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6.劉利紅,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主要負責人,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協助張仕宏將煙花爆竹非法存放在吳貴楊家里,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劉冠偉,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起任新圩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對新圩鎮安全生產負總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未按規定落實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沒有按上級要求部署逐村逐戶抓好以打擊非法生產、存放煙花爆竹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李懷生,中共黨員,2013年7月起任新圩鎮黨委副書記、提名為鎮長人選,
3.李衛平,中共黨員,從2010年8月起任新圩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為新圩鎮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據《新圩鎮2013度排查非法私藏私制煙花爆竹情況表》顯示,是2013年1-12月份的排查帶隊領導,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安全檢查不落實,組織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不力。
4.陳展聲,中共黨員,新圩鎮財政所副所長,新圩鎮政府駐船添村工作組組長。對船添村安全生產檢查巡查不到位,對吳貴楊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失察。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陳新中,新圩鎮畜牧站站長(事業單位職工身份),實際從事新圩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非治違”工作力度不夠,工作不扎實,多次參加新圩鎮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煙花爆竹“打非治違”排查工作,對轄區內特別是船添村民居中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沒有及時發現并予以查處。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李衛東,中共黨員,2011年3月起任興寧市公安局新圩派出所所長,是新圩鎮船添村掛點領導和管片民警。組織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轄區民居中長期非法存放大量煙花爆竹的問題組織查處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劉干宏,中共黨員,2010年11月起任新圩鎮船添村黨支部書記,2011年3月起任船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未嚴格按照新圩鎮關于《印發新圩鎮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府字〔2013〕24號文)要求,認真組織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對村內民居長期非法存放大量煙花爆竹的問題失察。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法罷免村委會主任職務。
8.吳海雄,中共黨員,2007年起當選為新圩鎮船添村黨支部委員、村委會委員。對村里管片范圍內民居中長期非法存放大量煙花爆竹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不力。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法罷免村委委員職務。
9.練偉強,中共黨員,2013年1月起任興寧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2013年1月至
10.李運環,中共黨員,2013年11月起任興寧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11.朱新林,中共黨員,興寧市安全監管局執法監察股負責人(事業單位職工身份),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沒有采有效取措施規范零售點煙花爆竹配送管理。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2.韓輝元,中共黨員,2009年12月起任興寧市公安局治安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正股職),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不夠,組織對轄區內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排查、打擊力度不夠。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建議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1.謝郁斌,中共黨員,興寧市公安局政委(時任興寧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等工作)。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不夠,督促落實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不夠,對管轄內的船添村吳貴楊家中非法大量存放煙花爆竹的問題失察。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2.劉新輝,中共黨員,2008年11月起任興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口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長,管轄興寧市新圩、水口兩鎮。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限到期后,沒有按法律法規的要求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四)建議作出檢查的單位。
1.興寧市委、政府。
一是組織對煙花爆竹非法儲存等“打非治違”工作貫徹落實不夠到位。二是對民居非法存放大量煙花爆竹造成的重大安全隱患認識不足,對煙花爆竹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效果不夠明顯。三是對基層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隊伍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夠。四是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夠,部分群眾安全意識淡薄。建議興寧市委、市政府向梅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興寧市新圩鎮黨委、政府。
一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規定不到位。鎮級安監機構、職責不明確;沒有落實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管理制度,沒有明確村級安全生產巡查員。二是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重視不夠,部分群眾安全意識淡薄。三是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沒有建立煙花爆竹“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工作長效機制。四是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不扎實。對轄區內長期大量非法存放煙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排查發現。建議新圩鎮黨委、政府向興寧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興寧市公安局。
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和“打非治違”工作力度不夠;排查、打擊民居中非法存放煙花爆竹力度不夠。建議興寧市公安局分別向梅州市公安局和興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4.興寧市安全監管局。
對煙花爆竹日常監管不夠到位。作為興寧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新圩鎮政府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督促、指導不夠;未嚴格加強對轄區內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存放管理,造成零售點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外存放長期大量煙花爆竹;對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的辦證期間,沒有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實施后,對往年余存的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監管不夠嚴。建議興寧市安全監管局分別向梅州市安全監管局和興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5.興寧市交通運輸局。
對煙花爆竹的運輸車輛監管不到位。按有關規定,運輸煙花爆竹車輛應依法應取得危貨物品《運輸許可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不夠嚴格,缺乏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建議興寧市交通運輸局分別向梅州市交通運輸局和興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的企業。
1.劉利紅,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商店主要負責人(經營者),無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規定,在民居吳貴楊家中存放大量煙花爆竹,造成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梅州市安全監管局對劉利紅(興寧市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店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
2.興寧市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實施后,仍向興寧市興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批發銷售1.5寸組合煙花。該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議由梅州市安全監管局吊銷興寧市祥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3.陳連金,興寧市連連煙花爆竹經營部主要負責人(經營者),在經營許可場所內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超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儲存不得超過500公斤的限制量。興寧市安全監管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興寧市連連煙花爆竹作出了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于
4.薛志彬,興寧市興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經營者),在經營許可場所外違規大量儲存煙花爆竹,違法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5.李紅杰,興寧市遠紅煙花爆竹經營部的實際控制人,在經營許可場所外違規大量存放煙花爆竹,違法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提高“紅線”意識,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興寧“12·26”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崗位。
(二)嚴格市場準入,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零售點。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相關監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其經營安全條件,嚴格在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行為。要建立產品準入制度,每家批發企業選擇的煙花爆竹生產廠家要報安全監管、公安、工商和質監等相關部門備案。要完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和運輸監管,公安部門審查發放《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應依據安監部門審定的庫容情況,合理開具,防止超庫容進貨,確保所運煙花爆竹全部進倉存放。
(三)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要強化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公安、安監、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機制,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要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進貨、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等環節的管理。要針對部分地區存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情況,組織公安、安監、工商等部門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儲存行為。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發揮鎮(街)、村(居)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從源頭上及時發現和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嚴格落實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機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強化責任制的落實。要構建完善全方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要強化各有關部門、鎮(街)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層層簽訂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人,構筑“橫到邊、縱到底”的安全監管網絡,把煙花爆竹監管、“打非治違”責任分解落實到鎮、村一級,進一步建立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長效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加強隱患排查,切實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今天的隱患就是明天的事故”的意識,切實按照市政府規定每月“一月排查一匯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要求,層層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事故隱患排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不流于形式;要突出重點,提高排查質量;要建立排查記錄檔案,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立即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隱患嚴重、整改不到位的,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六)加大宣傳力度,著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采取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對安全生產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企業和全民安全生產意識,營造“人人講安全、事事重安全”的濃厚氛圍。要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向群眾公開舉報電話、舉報范圍,發動群眾參與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及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要狠抓典型教育,制作興寧“12·26”事故宣傳教育警示圖片、視頻等資料,通過電視等傳媒進行宣傳,發揮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要針對我市部分地區燃放煙花爆竹量過大的問題,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引導,綜合治理,減少燃放,倡導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梅州市興寧“12?26”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