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利辛縣“9.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9月24日1時15分,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城延陵大道與富強北路交叉口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4人重傷、24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800萬元。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亳州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的亳州市利辛縣“9?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簽名名單見附件1)。同時,邀請2名省內公路工程專業領域知名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在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通過勘察現場、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以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江亞南,皖S7371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G225掛)駕駛人,男,現年31歲,住利辛縣江集鎮西王村。準駕車型A2,初次領證日期2004年12月29日,發證地亳州市,審驗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9日,駕駛證當前狀態正常。具有道路貨運從業資格,相關證照齊全有效,事故中重傷。
2.石紹標,皖KG5551號大型客車駕駛人,曾用名:石迎賓,男,現年33歲,住利辛縣張村鎮梁橋村。準駕車型A1A2,初次領證日期2007年3月29日,發證地亳州市,審驗有效期至2014年3月29日(其中:A1為實習準駕車型,實習有效期為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3月9日)。駕駛證當前狀態正常。具有道路客運從業資格,事故中死亡。
3.任磊,皖KG5551號大型客車同班駕駛人,男,現年28歲,住利辛縣張村鎮張村。準駕車型B2,初次領證日期2010年6月1日,發證地亳州市,審驗有效期至2016年6月1日,駕駛證當前狀態正常。無道路客運從業資格,事故中輕傷。
經鑒定,江亞南、石紹標無酒后駕駛行為。
(二)事故車輛情況
1.皖S73712 “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G225掛),核載33噸,事發時實載109噸石粉。登記所有人為利辛縣齊力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住址為利辛縣城關鎮阜蒙路中段南側,車主江海。初次登記時間2013年5月3日,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該車有道路運輸證,相關證照齊全有效,車輛狀態正常。經鑒定,該車事發時速度為74~78公里/小時。
2.皖KG5551 “金龍牌”大型客車,核載47人,事發時實載37人(利辛縣公安交警、消防部門反復勘驗以及皖KG5551號客車司乘人員詢問筆錄印證)。登記所有人為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住址為阜陽市文峰辦事處東清路西側二里井新村商住樓109號。該車初次登記時間2004年5月27日,登記地址為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2011年12月2日轉入阜陽市,為任強強、趙慶共同所有。該車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車輛狀態為違法未處理。該車無道路運輸證。安全設施缺失(未安裝GPS,乘客座位無安全帶,未配安全錘),尾部號牌未放大。事發時車體顏色與登記不符。經鑒定,該車事發時速度為69~73公里/小時。
經核查,兩車均在保險有效期內。
(三)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地點位于利辛縣城延陵大道與富強路四枝分叉路口,其中:富強路為南北走向縣道,二級瀝青路面,線型平直。道路中央劃有黃色雙實線,兩側劃有白色虛線。道路為雙向4車道,其中機動車道寬14米,無非機動車道。道路限速60公里/小時,夜間照明良好。
延陵大道為東西走向,西段于2011年交付使用,屬市政管養,瀝青路面,道路線型平直;東段仍處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利辛縣龍騰置業有限公司,2013年9月5日路面鋪設完畢,道路總長1138米,寬40米,其中機動車道25米,與富強路連接處無隔離防護設施,夜間無照明。事發時貨車沿延陵大道由東向西駛入路口。
事故路口東南側富強路上設置有1組交通信號燈,2012年3月利辛縣公安交管大隊從利辛縣住建委手中接收管理,但長期不能正常使用。
事發時天氣下雨,路面濕滑。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利辛縣齊力物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由4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占25%股份,法定代表人王偉。2013年1月15日獲利辛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同年1月25日由利辛縣工商局批準設立。該公司現有貨車33臺,全部掛靠運營。
該公司內部口頭分工,每月召開1次安全例會。公司安全員即未經相關部門培訓,也不了解掛靠駕駛人違章情況。公司每次組織掛靠駕駛人員學習,多是由安全員從網上下載有關安全知識和文件宣讀,敷衍了事。平時很少見到掛靠車輛,只在車輛年審時才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王偉知曉事故掛車改裝情況,但未過問。
利辛縣公路運輸管理所2013年5月份曾到該公司進行過安全檢查。
2.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任強強。2011年9月份任強強委托中介公司(辦公地點房產證明為中介公司提供)辦理工商注冊,10月19日獲阜陽市工商局批準設立,許可范圍為汽車租賃服務。掛靠該公司名下共有11輛客車,除1輛17座依維柯外,其余皆為40座以上大型客車,且皆無營運證。
該公司未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未雇請任何員工。任強強極少去注冊地址辦公,公司掛靠車輛只在年審時才找任強強蓋章,任強強負責每年到注冊地工商和質監部門交錢年檢。
3.利辛縣泰鑫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11月29日工商注冊,實際控制人代亞、代光亞兄弟,注冊資本2000萬元,主要生產銷售“皖北泰鑫”牌半掛車。該公司部分生產工人無資格。2012年9月10日,公司被譚七以每年15萬元價格承包。譚七利用該公司資質和廠房,以訂單方式生產、改裝半掛車,年改裝20臺左右。客戶訂車時不簽合同,所需發票、《車輛合格證》皆由公司提供。公司8名焊工鈞無有效資格證。
2013年以來,利辛縣質監局稽查二中隊對該公司進行了2次巡查,其中3月5日未發現有生產行為;6月14日發現車間正在加工2輛掛車,巡查人員提出“未經認證不得出廠銷售或在經營場所使用”的書面意見。
4. 淮南市東邊家路石料廠,實際所有人邊紹銀。主要經營石粉、瓜子片等石料,日產2-3千噸,供周邊鳳臺、蒙城、利辛、阜陽等地所需。該廠未制定車輛超限超載相關制度,鏟車工人無操作證書。
(五)事故車輛運營情況
1.據調查,事故貨車自2013年7月26日起到淮南東邊家路石料廠拉貨,每天一趟。該車9月份8天的交款收據顯示,其載重最低102.5噸,最高110.68噸。
9月23日下午,江亞南駕車自利辛前往東邊家路石料廠裝石粉,19時45分稱重完畢,約21時許,駕車自孔集沿鳳臺-丁集-馬店-闞町-利辛雙橋-延陵大道-S308線-利辛德豐料場。
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載檢測站是省政府設立的二級治超站,負責對疑似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檢測和查處。該站離事故現場6公里左右,是事故貨車往返必經之處,但該站從未對事故貨車進行過查處。
2.據調查,事故客車自2012年5月被任強強、趙慶合伙買下后不久,被任強強租賃給朋友在阜陽開發區文峰幼兒園附近接送小學生達1個月,此后該車停放在利辛縣張村糧站。
2012年9月份起,任強強和趙慶開始營運利辛至浙江省蕭山線路。具體由趙慶負責攬客,按客流量每2-3天發一次車,最長間隔半個月,2天一個來回。該車固定在利辛縣張村糧站處攬客,有時凌晨4-5點在張村車站接人后再從張村糧站發車。
9月22日6-7時左右,任磊、石紹標同班駕駛事故客車自利辛縣張村糧站出發,從阜陽北高速入口上寧洛高速,途徑南京、宜興、湖州等地,自杭州良渚下高速后直奔蕭山,17時左右停在蕭山南環路世紀華聯超市門前攬客。23日15時,該車自蕭山世紀華聯超市門前發車,預定24日1時許原路返回利辛縣張村。上高速前一路零星帶客,該車此趟一路未受到檢查。
(六)其它情況
1.事故車輛及駕駛人違章情況:
經調查,今年以來,事故貨車共有8條違法記錄,江亞南有6條違法記錄;事故客車有21條違法記錄,其中有多次超速、違法占道、疲勞駕駛、闖紅燈等非法違規行為,屬多次違法違規的車輛和駕駛人。
2.事故貨車改裝情況:
2013年4份,齊力物流公司分管業務副經理武雷波向譚七訂購11.5×2.55×1.8米的箱式車兜。車兜做好后,5月份左右,事故貨車車主江海再次向譚七訂做長13米、高1.8米的側翻車兜(該改裝企業只有長13米、高0.6米車兜的生產資質),譚七以9萬元價格接下,安排人做好后將原車兜識別代碼打在新車兜上,6月份交付江海。經交警事后查驗,事故貨車車兜規格為13×3×1.8米。
事故貨車車兜改裝前后未辦理任何手續。
3.事故客車被查處情況:
2012年3月8日,利辛縣公路運管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車涉嫌非法從事利辛-江陰線路客運,隨即扣留車輛。3月20日,阜陽市潁州區運管所協查反饋,該車所持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皆系偽造。3月22日,利辛縣公路運管所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案件領導小組集體討論,該車依法應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鑒于車屬公司認識態度好且經營困難,決定給予車屬公司6000元罰款。同時,該車原車主當年4月份因車禍去世,家庭生活困難,利辛縣公路運管所讓家屬作出不再到利辛縣境內非法營運的保證后放車。5月22日該案執行完畢。
2013年1月18日,利辛縣公路運管所接縣信訪局交辦的反映張村境內一些發往杭州、蕭山等地“三無”客車(其中有事故客車)實名舉報后,多次安排執法人員稽查,但沒有結果。
事故客車運營過程中,曾被張村交管站、杭州運管處、父子嶺運管處、蕭山運管處查處過,最高被處罰過3萬元,但每次都罰款教育后放行;事故客車途徑地點交警也曾查處過該車超員、超速等情況。
4.事故施工路段開通情況:
2013年9月10日,龍騰置業有限公司向利辛縣市政管理處提交書面申請,稱因10月6日與義烏客商舉行小商品市場進駐簽約儀式,要求臨時開通延陵大道東段。當日,市政管理處批復:“同意9月10日至10月8日對該路段臨時開通,夜間由你公司和施工單位負責對該路段進行封閉或限制通行,在此期間禁止施工”。
據調查,該路段開通后,利辛縣龍騰置業有限公司制作“過境大型車輛右轉彎繞行”的指示牌,放置在延陵大道北側,同時只安排工人視情照看,未安排專人負責現場通行安全。
5.阜陽市相關部門對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監管情況:
阜陽市工商局設立注冊登記局,在市政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企業工商登記,規定中介機構可幫助無時間、不熟悉業務的人員辦理注冊業務。阜陽市工商局每年3月1日-6月30日對注冊企業上年經營情況進行年檢,核查其登記事項、名稱、證本等情況,發現虛假注冊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吊銷其相關證照。阜陽市工商局在對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實施的2次年檢中,未發現其虛假注冊行為。
2013年7月,阜陽市公安交管支隊在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活動過程中,排查出皖KG5551號客車有4次違法未處理的問題。7月8日,阜陽市公安交管1大隊民警上門摸排發現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虛假注冊,7月10日,公安交管部門派員前往阜陽市交通運輸局核查,未查詢到該企業相關信息;7月10日、8月9日,阜陽市公安交管1大隊制作《責令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通知書》2份,但直至事故發生,未以任何方式送達任強強簽收。8月12日,阜陽市公安交管1大隊向支隊提交《關于停辦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公司車管業務的報告》,8月16日獲批。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9月24日1時15分,雨天路滑,駕駛人江亞男駕駛皖S7371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G225掛),沿利辛縣城延陵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富強路交叉路口處,與駕駛人石少標駕駛的沿富強路由北往南行駛的皖KG5551號大型客車發生接觸性碰撞繼而發生連續刮碰,致使貨車向右側傾倒;客車向南偏西滑移,輪胎與路緣石發生刮碰后車頭撞斷延陵大道西南側路邊橋上欄桿,造成客車司乘人員2人當場死亡,8人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8人受傷(重傷4人),兩車及路邊橋梁設施嚴重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被巡邏至距事故現場約1公里的夜間執勤交警發現,當即趕到現場施救;利辛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事故報警后,立即出警赴現場處置,同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緊急匯報。利辛縣政府接報啟動應急預案,1時23分,醫療救護、搶險救援人員先后趕到現場,分批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做好死者善后工作;認真總結事故教訓,依法嚴肅追究責任。亳州市、利辛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力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和醫療救治工作。省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迅速趕赴現場,指導傷員救治和善后處置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分別組成現場督導組,于25日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督辦事故調查工作。
截止9月29日,事故遇難者遺體全部火化,受傷人員得到有效救治,家屬情緒穩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駕駛人江亞南駕駛違法改裝貨車在未經驗收路段上超速、超載行駛;駕駛人石紹標持實習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非法營運大客車超速行駛,雙方在通過既無交通信號控制也無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互間疏于瞭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利辛縣齊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日常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對掛靠的事故貨車違法改裝行為視而不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2.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不具備基本設立條件(無辦公場所、無管理人員),公司法人伙同事故客車車主非法組織跨省線路客運業務;雇傭不具備準駕資格的駕駛人駕駛大型客車上路行駛;偽造道路運輸相關證書,經相關部門多次處罰仍不改正;聽任掛靠車輛違法營運,并為其通過年審提供虛假證明。
3.利辛縣泰鑫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轉包資質和生產場所,公司法人變更等重大事項不向許可部門報告,公司負責人對在自家生產場所發生的非法改裝行為視而不見,并隨意提供公司發票和《車輛合格證》,在監管部門檢查時提供虛假信息。
4. 利辛縣龍騰置業有限公司,對臨時開通在建道路管控不嚴,未經批準設立道路指示標牌。
5.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載檢測站未認真履行檢測、查處超限超載車輛職責,對事故車輛長期超載行為失察。
6.利辛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掛靠企業監管不到位,查處道路交通運輸違法行為不力。
7.利辛縣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針對性不強,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
8.利辛縣市政管理部門擅自批準開通施工路段,且對臨時開通路段保持安全通行條件監管不到位。
9.利辛縣經濟主管部門對車輛改裝企業生產行為的許可一致性監管不到位。
10.利辛縣質量監督部門對車輛改裝企業的產品認證監管不到位。
11.利辛縣人民政府部署開展道路運輸“打非治違”工作和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其職能部門之間未形成工作合力。
12.亳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對下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檢查指導不到位。
13.阜陽市工商部門對轄區企業注冊、年審等環節把關不嚴。
14.阜陽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活動中排查出的隱患整治不徹底。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非法違法營運、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石紹標,皖KG5551客車駕駛人,違反公安部123號令65條規定,實習期內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非法營運客車;駕駛車輛超速行駛且通過交叉路口未能確保安全駕駛狀態,疏于瞭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建議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江亞南,皖S73712(皖SG225掛)貨車駕駛人,駕駛非法改裝車輛在未正式開通道上超載、超速行駛,且通過交叉路口疏于瞭望,未能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任磊,皖KG5551客車同班駕駛人,駕駛與自身準駕車型不符的安全設施不全的非法營運客車上路行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任強強,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客車車主之一。弄虛作假騙取工商注冊;組織安全設施不全的客車非法營運,經相關部門多次處罰仍不改正;雇傭實習期駕駛人駕駛客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趙慶,事故客車車主之一。組織安全設施不全的客車非法營運,經相關部門多次處罰仍不改正;雇傭駕駛人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的客車上路行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后逃逸(公安機關正在網上追逃)。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江海,事故貨車車主。非法對已經入戶的客車車兜進行改裝,增加了貨車超載重量,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后逃逸(公安機關正在網上追逃)。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代亞、代廣亞,利辛縣泰鑫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違法將資質和生產經營場所發包給個人,且不主動向許可機關報告變更情況;對承包人改裝車輛行為不管不問,隨意提供公司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接受相關部門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譚七,利辛縣泰鑫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在知曉事故貨車已入戶且車主改裝要求超出該廠公告許可范圍的情況下,仍非法組織人員對貨車進行改裝并為其提供合法身份;接受相關部門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王偉,利辛縣齊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掛靠車輛“掛而不管”; 玩忽職守,對掛靠車輛非法改裝行為視而不見;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吳成林,利辛縣龍騰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該公司臨時開通的施工道路安全通行條件管控不嚴;未經任何部門同意,擅自樹立道路指示標牌,影響正常道路通行秩序,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2號)第3條、第18條規定,建議對其處以2012年年收入60%的罰款,計人民幣4.32萬元整。
(四)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
1.羅會武,亳州市公路局蒙城分局副局長,主持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載檢測站工作,事故當天帶班領導。對超限超載檢測站未認真履行檢測、查處超限超載車輛職責負責;對事故貨車長期超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4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降級處分,同時建議調整其主持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載檢測站的工作安排。
2.劉偉,省道308利辛超限超載檢測站班長,事故當天帶班班長。未認真履行檢測、查處超限超載車輛職責;對事故貨車超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4條、第17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5條,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
3.楊超,利辛縣住建委黨組副書記,分管市政管理。對分管單位擅自批準開通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的施工路段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4.馬少坤,利辛縣市政管理處主持工作副主任。擅自批準龍騰置業有限公司開通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的施工路段,且未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對路口進行管控,造成延陵大道東段在安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車輛可以隨意出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5.謝雷,利辛縣質量監督局局長。對車輛改裝企業的產品認證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6.王廷飛,利辛縣經濟委員會主任。對車輛改裝企業生產行為的許可一致性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7.王衛利,利辛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對轄區內道路運輸“打非治違”工作領導不力;對客運市場混亂,非法客運班線長期存在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8.于敬林,利辛縣交通局副局長,分管公路運輸管理。對轄區內道路運輸“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客運市場混亂,非法客運班線長期存在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的處分。
9.黃順旺,利辛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對轄區內道路運輸“打非治違”工作執行不力;對客運市場混亂,非法客運班線長期存在,貨運企業“掛而不管”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10.于杰,利辛縣公安局局長。對公安交管部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針對性不強,安全隱患整改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11.國春才,利辛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公安交通管理。對公安交管部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針對性不強,安全隱患整改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分管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的處分。
12.鄭輝,利辛縣公安交管大隊大隊長。對本部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針對性不強,安全隱患整改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管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的處分。
13.李秀超,利辛縣公安交管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交管大隊四中隊。對該中隊上報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隱患整治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的處分。
14.姬偉,利辛縣公安交管大隊四中隊中隊長。對本單位上報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隱患整治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15.吳斌,利辛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交通、經委工作。對分管部門“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16.江淮,利辛縣政府副縣長,分管公安、城市管理。對分管部門“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17. 劉穎,亳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對下屬部門轄區內道路運輸“打非治違”工作指導不力;對轄區內客運市場混亂,非法客運班線長期存在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18.蔣昭和,亳州市公安交管支隊支隊長。對下屬部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針對性不強,安全隱患整改期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19.李永亮,阜陽市工商局副局長,分管企業注冊登記等工作。對分管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和年檢等環節把關不嚴,未能及時發現事故客車掛靠企業虛假登記行為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20.張辛峰,阜陽市公安交管支隊一大隊大隊長。對本單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活動中排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徹底等問題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五)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阜陽市長運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弄虛作假取得工商注冊登記,建議由阜陽市工商管理、質量監督部門予以注銷。
2. 淮南市東邊家路石料廠,涉嫌違法經營,建議由淮南市政府組織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予以關閉。
3.利辛縣泰鑫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非法發包許可資質,建議由利辛縣經濟委員會按程序上報,由相關部門取消其資質。
4.利辛縣齊力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掛靠車輛“掛而不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利辛縣交通運輸部門撤銷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利辛縣工商部門予以注銷。
5.利辛縣龍騰置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對臨時開通的施工路段實施管控,造成延陵大道東段在安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車輛可以隨意出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2號頒布)第3條、第16條規定,建議對其處以70萬元罰款。
(六)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單位
1.責成亳州市公安局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抄報省監察廳、省安全監管局。
2.責成亳州市交通運輸局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抄報省監察廳、省安全監管局。
3. 責成利辛縣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抄報省監察廳、省安全監管局。
4.責成亳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并抄送省監察廳、省安全監管局。
(七)建議深入調查的情況
責成淮南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工商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對東邊家路石料廠日常監管情況展開調查,并形成正式調查報告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安全發展理念
亳州、阜陽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及業績觀,堅決防止和糾正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重速度、重增長、重效益、輕質量、輕安全的傾向,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一不可逾越的紅線,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等方面的關系,強化宏觀調控、強化政策引導、強化監督檢查,真正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尤其是基層、企業,確保安全生產。
(二)全面整頓客貨運經營秩序,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亳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量監督、經濟、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針對事故所暴露的問題,結合實際,以道路運輸非法違法現象突出的地區為重點,全面開展客貨運市場經營秩序清理和整頓,認真審查客貨運企業(車輛)的運營資質、安全管理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等情況。全市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道路客貨運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對營運車輛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禁止使用報廢、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考核機制,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
(三)突出道路交通監管重點,強化路面秩序管控能力
亳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發〔2013〕24號),切實強化路面秩序管控。要針對本地區實際,進一步加強客貨運場站、物流(配貨)中心的日常監管,嚴把道路客、貨運重點關口。要進一步優化警力部署,全面提升路面管控能力,嚴厲打擊客貨運車輛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對跨省長途運輸車輛,要強化區域合作,有效依托省際交通安全服務站,認真檢查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情況、車輛乘載人數、車輛安全狀況等,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依托信息共享平臺,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從源頭上加大管控力度。
(四)加大道路交通聯合執法力度,堅決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亳州、阜陽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聯合執法力度,強化對駕駛人和客貨運車輛的動態監管。一是強化責任意識,加強部門協作,以惡劣氣候、節假日、農作物收種等特殊時段的往返路段為重點,嚴格落實客貨運車輛運營中的安全例行檢查、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安全檢測等規定,嚴厲打擊車輛超速、超限、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二是加強對事故多發、易發險情路段的巡邏管控,嚴肅查處違法占道、違章停靠等各類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三是加強道路貨運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加大對石料廠、物流中心等貨物供應源頭企業的管控,督促其制定并嚴格落實貨物超限超限制度和措施。四是要切實加強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許可一致性監督管理,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性能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632號)要求,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生產管理、強化質量控制。五是整合道路交通運輸車輛動態監管網絡平臺,充分利用高科技監控手段,加強對車輛動態監管,有效防范客運車輛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違章停車上下客和串線經營等違法行為。六是多次違法違規的重點營運車輛和駕駛人要依法撤銷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證照,堅決遏制違法經營和違法運輸行為。
(五)全面落實交通管理責任,強化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管理格局
近年來,隨著我省公路里程不斷延伸,交通運輸、物流行業快速發展,群眾的出行條件及貨運條件得到改善,但目前交通管理手段單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同程度出現“漏洞”和空白。要徹底改變道路交通安全現狀,必須依靠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要始終堅持政府主導,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各鄉(鎮)、各村(組、居委會)、各學校和企業,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和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嚴格落實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五落實”,實行交通安全隱患整治結果評估制度,切實做到隱患不消除、管控不消除。要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工作,作為基層政府的工作職責,努力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社會參與的大交通工作格局,促動全社會共同參與交通安全管理,自覺杜絕交通違法行為,實現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