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陽新安寺溝煤礦“12.2”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2005年12月2日23時40分,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寺溝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973萬元。
(一)礦井概況
該礦注冊性質為集體所有制。設計生產能力為3萬噸/年,核定生產能力6萬噸/年。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寺溝煤礦非法進入礦井邊界煤柱,在接近已關閉的橋北煤礦老空積水區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老空區積水體和與其密切水力聯系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潰入井下,導致了事故發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寺溝煤礦在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已被列入整合礦井的情況下,仍然違法生產并嚴重超能力生產,非法越界開采,在存在老空積水等重大水害隱患下,仍然違規冒險組織生產。
二是新安縣煤炭工業局對寺溝煤礦探放水措施不落實督促檢查不到位。
三是縣公安局對該礦火工品的月審批量超過核準的供應量,為該礦違法違規生產提供了條件。
四是縣國土資源局對該礦資源開采狀況監督管理不到位。
五是石寺鎮和新安縣政府對所屬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寺溝煤礦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制止不力。
六是洛陽市煤炭工業局對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指導不力,對整修礦井監督管理不到位。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12名事故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中:
1.靳成松,寺溝煤礦法定代表人、礦長
2.李建偉,寺溝煤礦副礦長、股東之一
3.石建平,寺溝煤礦技術副礦長
4.石雙平,寺溝煤礦機電副礦長
5.王拉子,寺溝煤礦生產副礦長
6.林長偉,新安縣石寺鎮政府煤管站站長
7.高紅偉,石寺鎮黨委委員
8.王長嶺,新安縣煤炭工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9.司勝利,新安縣煤炭工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給予其他13名責任人員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
1.劉偉,石寺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郭華,石寺鎮黨委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趙衛民,新安縣煤炭工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郜敬琢,新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王書卿,新安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6.王應峰,新安縣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王樹仁,新安縣縣委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杜景敏,洛陽市煤炭工業局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對事故礦井的處理
沒收寺溝煤礦非法所得1128.9萬元,并處五倍罰款5644.6萬元,合計6773.5萬元。
該礦已被新安縣人民政府依法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