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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意外險替代不了安全責任

    www.waka8s.com時間:2015/11/3 17:03:26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宣傳教育中心 次瀏覽

    據報道,記者從中國鐵路總公司獲悉,經向中國保監會備案,2015111日起,鐵路部門為境內乘坐火車的旅客提供鐵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服務(以下簡稱鐵路“乘意險”),旅客可自愿投保。

    鐵路部門為旅客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與任何保險機構營銷的各類意外傷害險業務,本質都是一樣,都是商業保險,基于自愿的原則,在發生意外傷害后,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同時,鐵路部門推出的“乘意險”,涉足保險業,也是鐵路經營多元化運營的嘗試,通過積聚資本經營獲利,攤薄運營成本,對改善鐵路乘務服務也有積極作用。

    當然,鐵路部門推動“乘意險”,又容易與2013年取消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聯系起來。的確,二者都是“乘意險”,服務的對象也都是旅客。然而,此一時彼一時,二者有本質的區別。所取消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始于1951,1992年修訂,規定每個購買了火車票的旅客都被強制交納票價2%的保費,理賠時卻只能拿到封頂2萬元的保險賠償。不僅規則設計不公平,保險費與保險賠償不對稱,更主要的是,它產生于商業保險誕生之前,該保險機制類似于自建基金自賠的模式,對旅客出現意外傷害賠償,商業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混淆不清。

    隨著社會法治的健全,諸如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和完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涉嫌違法的問題就暴露出來,一方面強制保險于法無據,違背了商業保險自愿的原則;另一方面鐵路運營與服務過程,與旅客構成了合同服務的關系,其運營與服務需要承擔法定的安全義務,違反了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責任并不由強制保險來買單。換言之,取消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廢止相關條例,就是把鐵路運營置身于法治的秩序下調節,更好地維護旅客的權益。

    而在取消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之后,的確面臨著商業保險的空缺,但這個空缺并不是旅客權益的空檔,無論有沒有保險,旅客在接受鐵路運營與服務中受到意外傷害,其權益早有法律設計,是不可替代的。相反,留出的商業保險空缺,由誰來填補是市場博弈的產物,而鐵路部門近水樓臺,能夠提供的服務或許比其它的保險機構更具優勢。所以,對于鐵路部門推動“乘意險”無須過度解讀,只要遵守保險法的規定,尊重旅客意愿,嚴格履行保險合同約定,都是正當的,對于每個旅客來說,買或者不買于權益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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