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約束機制,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依據我國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經貿委頒布并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所取得的經驗,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1.目的
(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類與工作相關的傷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發生,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2)指導用人單位自愿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更好地貫徹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3)指導相關部門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實施指南。
(4)指導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為用人單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勵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管理人員、員工及其代表,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
2.1.政策制定及有關機構職責
2.1.1
2.1.2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宏觀控制,保證各機構間的必要協作關系,井定期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有效性;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指導委員會下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分別負責認證單位的資格認可工作和審核員的培訓、考核、注冊工作;
(3)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為全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擬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實施指南;
(4)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和本地區推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
(5)國家認可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原則及實施規范
2.2.1
(1)國家鼓勵、支持和指導企業結合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使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成為企業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2)用人單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鼓勵員工及其代表積極參與此項活動,確保其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不僅適用于自己的員工,也同樣適用于承包方人員和直接雇用的臨時工。高風險企業以及曾發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單位更應該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的審核與認證;
(4)鼓勵國家認可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提供服務。
2.2.2
2.2.3
(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2)高風險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3)中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4)其它有關規范。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包括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五大要素,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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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
方針
3.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3.1.1
3.1.2
(1)遵守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簽署的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自愿計劃、集體協議和其他要求;
(2)防止發生與作業相關的工傷、疾病和事件,保護全體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4)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
3.1.3
3.2員工參與
3.2.1
3.2.3
3.2.4
組織
3.3責任與義務
3.3.1
3.3.2
3.3.3
(1)組織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原則;
(2)制定并實施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可測量的目標;
(3)保證各部門和各級人員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
(4)確定負責辨識、評價或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及風險人員的職責,并傳達至全體員工;
(5)進行有效和必要的監督管理活動,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護;
(6)促進用人單位內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間的合作與交流;
(7)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識、消除和控制與作業有關的各類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8)制定各項預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確保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過程中員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參與;
(10)提供各項必備的資源,以確保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能順利開展工作;
(11)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中的各項工作。
3.3.4
(1)建立、實施、定期評審和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
(3)促進用人單位所有員工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