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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臺河礦難案一審宣判事故煤礦負責人被認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www.waka8s.com時間:2011/1/24 15:14:41來源:人民日報 次瀏覽

      本報哈爾濱12月23日電 七臺河“11·27”礦難案昨日一審宣判,5名被告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是本月15日、16日在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的。昨日宣判的5名被告人分別為發生事故煤礦的原礦長馬金光,副礦長強華、李志恒,總工程師姜恒本,煤質科科長張樹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21時22分許,黑龍江省龍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發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93.1萬元,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為煤塵爆炸事故,屬責任事故。

      法院認為,“11·27”特大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是東風煤礦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長期違章作業、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然結果。被告人馬金光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礦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在組織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認真履行作為礦長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疏于管理,怠于職守,最終釀成特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馬金光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強華、李志恒、姜恒本、張樹新等4名被告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對安全生產均負有相應的職責,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煤礦生產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現不及時,管理不到位,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導致東風煤礦安全管理混亂,發生特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院依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認定上述5名被告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強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恒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志恒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張樹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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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回顧

      2005年11月27日21時40分,黑龍江省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皮帶井發生的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經過多日緊張有序的搜救。截至12月6日9時,當班井下有242人,其中73人生還,169名礦工遇難。此外,事故還造成地面機房2名工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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