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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唐山恒源實業有限公司“12.7”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www.waka8s.com時間:2011/1/24 15:13:26來源: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次瀏覽

      2005年12月7日15時14分,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實業有限公司(原劉官屯煤礦,以下簡稱“劉官屯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70.67萬元。

      (一)礦井概況

      劉官屯煤礦為基建礦井。該礦原屬地方國有煤礦,幾經轉讓改制,2005年轉為民營企業。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原設計為低瓦斯礦井。可采煤層屬高揮發份煤種,均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礦井無沖擊地壓威脅。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劉官屯煤礦1193(下)工作面切眼遇到斷層,煤層垮落,引起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加;9煤層總回風巷三、四聯絡巷間風門打開,風流短路,造成切眼瓦斯積聚;在切眼下部用絞車回柱作業時,產生摩擦火花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劉官屯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亂,違規建設、非法生產。

      (1)違規建設。該礦私自找沒有設計資質的單位修改設計,《安全專篇》未經批復,擅自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停止施工的通知,該礦拒不執行。

      (2)非法生產。該礦在基建階段,在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從2005年3月至11月累計出煤63300噸。存在非法生產行為。

      (3)"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4)勞動組織管理混亂,違法承包作業。

      二是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

      (1)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對劉官屯煤礦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多次檢查均未發現該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一通三防"等問題。

      (2)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中未發現其違規建設、非法生產、"一通三防"等問題。

      (3)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履行煤礦監察職責不到位,對該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監察不力。對拒不執行停工指令行為,未報請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三是開平區、唐山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煤礦停產整頓的要求不力。

      (1)開平區人民政府未履行職責;對劉官屯煤礦違規建設、非法生產、"一通三防"等問題失察。

      (2)唐山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另外,在事故調查期間,發生了劉官屯煤礦礦主朱文友在押期間出境外逃,同時發現干部入股煤礦問題。

      3.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公安機關已批準逮捕10人:

      1.尚福奎,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技術科技術員。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

      2.鄭建華,劉官屯煤礦瓦斯檢查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3.李金剛,劉官屯煤礦瓦斯檢查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周炳義,劉官屯煤礦安全員兼調度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呂學增,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黨支部書記兼保衛科長。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6.劉文成,劉官屯煤礦通風科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7.李守耕,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生產副礦長兼調度室主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8.李啟新,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技術副礦長兼安全科長。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9.尚知國,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礦長。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偽造國家公文罪。

      10.朱文友,中共黨員,劉官屯煤礦礦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5人:

      1.李春民,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安全科科長。

      2.荊志祥,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副局長、紀檢委員。

      3.張新民,中共黨員,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綜合科科長、黨支部書記。

      4.白春華,中共黨員,原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副局長。

      5.張國安,中共黨員,原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冀東監察分局局長。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1人:

      1.董子友,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生產技術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姚滿忠,中共黨員,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分工負責劉官屯煤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谷孝存,開平區煤礦安全監督局局長、黨總支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劉國,開平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委委員,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盧宏秋,開平區人民政府區長、區委副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6.王洪勝,原開平區區委書記(2006年6月14日已免去其區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現工作待分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礦主出境外逃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張玉祥,中共黨員,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協調處副處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董廣俊,中共黨員,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王樹立,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0.張羽,唐山市副市長,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1.張耀華,唐山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2006年9月30日免去市長職務,2007年2月任唐山市政協主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對劉官屯煤礦礦主在押期間出境外逃和開平區有關干部入股煤礦問題有關人員進行了處理。移送司法機關4人:

      1.張洪學,開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李國君,開平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3.朱文彪,個體礦主。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4.楊勝利,個體經商者。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給予黨紀處分3人:

      1.何匯東,開平區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翟子波,開平區政法委副書記。給予撤職處分。

      3.紀俊祥,開平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其黨內外職務。

      (四)對事故礦井的處罰

      沒收非法所得948.6萬元,并處3倍罰款2845.8萬元,共計3794.4萬元。

      依法實施關閉。

      責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做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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