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
(一)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崗位外操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停止粗硝基苯進料后,未關閉預熱器蒸氣閥門,導致預熱器內物料氣化;恢復硝基苯精制單元生產時,再次違反操作規程,先打開了預熱器蒸汽閥門加熱,后啟動粗硝基苯進料泵進料,引起進入預熱器的物料突沸并發生劇烈振動,使預熱器及管線的法蘭松動、密封失效,空氣吸入系統,由于摩擦、靜電等原因,導致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并引發其它裝置、設施連續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安全生產管理重視不夠、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勞動組織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雙苯廠沒有事故狀態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來的部分物料和循環水及搶救事故現場消防水與殘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會引發松花江水污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有關應急預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對吉化分公司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能及時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環保局沒有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議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環保局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環保總局在事件初期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及時提出妥善處置意見。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給予12名事故責任人做出黨紀、政紀處理。其中:
1.王芳,吉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助理、苯胺二車間主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申東明,吉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對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于力,吉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吉林市委常委,對事故和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并按有關程序罷免其董事長職務。
4.賀榮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總經理,對事故和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5.段文德,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對事故和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吳揚,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王立英,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