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蛟河吉安煤礦騰達煤礦“4.24”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2005年4月24日5時30分,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安煤礦發生透水,水流經吉安煤礦與騰達煤礦連通的溜煤眼泄入騰達煤礦,造成騰達煤礦30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83萬元。
(一)礦井概況
吉安煤礦為個人獨資企業,設計生產能力4萬噸/年。該礦在事故發生前,越界開采防水煤柱,屬違法生產。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吉安煤礦在掘進中,違法越界開采防水煤柱,放炮導通原蛟河煤礦采空區積水,水流泄入騰達煤礦,導致事故發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安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法開采;在發現明顯透水預兆后,繼續違章指揮工作冒險作業;安全管理混亂。
二是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不力,對吉安煤礦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不制定安全作業規程失察。
三是吉林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下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四是蛟河市地礦部門沒有發現該礦越界開采的違法行為。
3.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6名事故直接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孫信元,對吉安煤礦事故當班班長兼放炮員
2.李云鵬,吉安煤礦值班班長
3.劉金成,吉安煤礦副礦長
4.封國寶,吉安煤礦副礦長
5.曹會杰,吉安煤礦法定代表人礦長
6.曹會忠,蛟河市對外經濟合作局科長(吉安煤礦實際控制人)
給予其他22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
1. 王大偉,蛟河市地質礦產局副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2.龐海林,蛟河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警告處分。
3.劉偉,蛟河市副市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4.王志厚,蛟河市委副書記、市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事故礦井的處理
對造成事故的吉安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按照有關規定,沒收吉安煤礦違法所得2.6萬元,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