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一批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四川各地結合全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強安2024”監管執法專項行動,對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開展精準執法檢查,嚴查企業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并對一批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案例一:未按規存放危險化學品
2024年1月22日,遂寧市應急管理局經開分局接到舉報,稱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存放危險化學品。
該局按照相關程序,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前往調查核實。經查,該企業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遂寧市應急管理局經開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設置除塵裝置,現場積塵嚴重
2024年4月8日,遂寧市蓬溪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經科局、縣消防大隊,四川蓬溪經開區等監管執法部門對某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經查,該公司未設置除塵裝置;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粉塵爆炸場所的出入口、生產區域及重點危險設備設施等部位,未設置顯著的安全警示標識標志;車間采用皮帶傳動時未設置打滑監測裝置;未制定2024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無2024年度員工培訓記錄;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三)(五)(六)項的規定。
蓬溪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二)項和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某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3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技術員不具備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2024年4月26日,樂山市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在對上級交辦的某礦業有限公司問題清單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該地下礦山測量技術員郭某不具備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三十二項)的規定,判定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保
2024年7月10日,阿壩州若爾蓋縣市場監管局對若爾蓋縣某景區在用電梯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電梯維保公司6月30日現場作業視頻資料與當日維保記錄不一致,涉嫌“虛假維保”。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關于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的規定。2024年7月22日,若爾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整改,沒收違法所得0.364萬元,并處罰款5萬元。
案例五:使用未經檢驗叉車
2023年12月22日,阿壩州九寨溝縣市場監管局日常檢查時發現某廢品收購店使用的叉車(平衡重式叉車)、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等特種設備無法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安全技術檔案。九寨溝縣綜合執法局接到線索后依法對該廢品收購店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規定。2024年3月,九寨溝縣綜合執法局依法責令其整改,并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