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監局制定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實施意見,強化責任制的考核檢查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一步落實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進江西煤礦安全監察系統反腐倡廉工作,為推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政治和紀律保證,近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黨組結合實際,制定并印發《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分四個部分,尤其是在第二部分“責任范圍和內容”中,分省局黨組、省局黨組書記和局長、省局其他領導、省局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局屬各單位黨組織、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正職、局屬各單位副職、省局紀檢監察部門等8個層次,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均具在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為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江西煤監局黨組還制定印發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分細則,分局屬單位和機關處室兩個層次進行考核檢查。局屬單位考核評分共有20項考核內容,機關處室有10項考核內容,均為百分制。每年7、8月份,對上半年的情況進行1次檢查;年底與領導班子考核、干部考察和年度考評等工作,以及懲防腐敗體系檢查有機結合,進行1次全面考核。
考核總分90分以上的,評定為“優秀”等次;80-89分的,評定為“良好”等次;70-79分的,評定為“合格”等次;70分以下的,評定為“不合格”等次。年度內,有人員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等受到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該單位一票否決,為不合格等次;年度內,有人員因廉潔自律等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該單位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內該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并進行誡勉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