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將全面推行火災公眾責任險
近年來,隨著火災事故的頻發,一些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隱患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由于這些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部分沒有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一旦發生火災,經營單位無力承擔對火災受害人的賠償責任。特別是一些火災涉及群體利益,賠償金額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時賠償,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針對這一現實問題,2010年,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對原有的《江西省消防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并于2010年11月9日正式實施的《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歌舞廳、影劇院、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同時,鼓勵、引導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運輸、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對第三者傷害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通過市場化風險轉移機制,采用商業手段解決責任賠償等方面法律糾紛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消防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使受害企業和群眾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有利于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促進投保單位自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及時查找消防安全隱患,降低火災事故發生概率;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政府災后救助負擔,提升政府綜合管理水平。積極、穩妥地推動這項工作,對于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保險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切實做好新《江西省消防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充分發揮保險在火災防范和火災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江西省公安消防部門將根據2011年全省消防工作的安排,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認真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充分運用法律和市場手段,積極、穩妥地推動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為平安江西建設提供可靠的火災風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