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從嚴規范安全評價機構從業行為
近期,長春市安全監管局針對安全評價機構存在的重效益、輕質量現象和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現象。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通知》和《中共長春市委辦公廳、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紀委全市清理規范市場中介組織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為有效制止安全評價機構的不規范從業行為,促進安全評價機構健康發展,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安全評價機構不得有偽造、出租、轉借機構資質證書等10種行為。
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安全評價人員不得有嚴重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等4種行為。
三是對在長春地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采取組織專家抽查、同行互查、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在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現場檢查、行政許可現場核查和其他行政執法時,必須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質量情況,列為監督檢查、核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凡發現評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組織調查。
四是建立安全評價機構通報制度、約談誡勉制度、“黑名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評價機構的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同時上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凡安全評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第一次由市局進行約談;第二次由市局書面告誡,并記入該機構執業信譽檔案。凡安全評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進行過約談誡勉后,第三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納入“黑名單”,通過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告,上報省局進行處理。在未接受處理前,暫停該中介機構在長春市開展評價活動的備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