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從事電力生產、建設、電網經營、電力供應等電力企業應當遵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
從事電力規劃設計、建設安裝、維修、技術改造及設備采購等工作的單位,應根據《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可靠性管理體系
第三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負責歸口開展全國電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項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制定可靠性管理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統一發布可靠性指標。
第四條 中電聯設立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委員會(非常設機構),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為:
(一)協調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提出開展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議。
(三)審議有關重要規范和制度。
第五條 中電聯設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管理的具體工作,其職責為: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可靠性管理的規范、制度及標準。
(二)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體系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網絡。
(三)采集和分析全行業電力可靠性數據。
(四)監督電力系統運行的可靠性水平,分析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安裝調試和生產運行等環節對電力系統可靠性的影響,并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五)組織開展可靠性管理與技術培訓,核發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合格證書。
(六)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和技術交流活動。
(七)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負責開展本單位及所轄范圍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國家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中電聯頒發的電力可靠性管理的規范、制度及標準,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建立可靠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可靠性管理工作責任部門,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
(三)建立可靠性管理信息數據庫,采集、整理、審核、存儲可靠性數據和信息,并按第三章要求將數據報送至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四)定期分析設備、機組和電網的運行可靠性狀況,制定促進電力安全生產、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
(五)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將可靠性指標分解落實到生產崗位,嚴格考核。
(六)組織對電源與電網規劃項目、重要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重要設備的更改與選型進行可靠性技術論證。
(七)在與有關方面簽訂生產運營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安全管理協議等文件中,對設備、機組和電網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體要求。
(八)組織、協調科技進步項目中有關可靠性管理與技術項目的立項與研究。
(九)開展可靠性業務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規定與程序
第七條 開展電力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應執和支下標準和要求,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全國統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DL/T793-2001,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7-2003,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三)《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6-2003,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四)《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評價規程(暫行)》,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五)《新建發電機組啟動試運行階段可靠性評價辦法(暫行),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六)〈電力可靠性管理代碼〉,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七)中電聯頒發的其它有關規范、制度。
第八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的統計與報送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應遵守以下規定與程序:
(一)可靠性信息統計的內容
(1)發電機組及其主要輔助設備的可靠性數據。
(2)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變電設施的可靠性數據。
(3)直流輸電系統的可靠性數據。
(4)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數據。
(5)重大的非計劃停運、停電事件的詳細分析報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計劃停運、停電事件系指:機組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300小時、主要輸變電設施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1000小時、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全站非計劃停電、大面積的用戶停電等事件。
(6)設備、機組的產權或運行管理單位變動情況等。
(二)可靠性信息的收集與報送
(1)國家電網公司所轄各區域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省(區、市)地方電力公司等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審核所轄企業的各類可靠性信息,并按規定時間向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報道。
(2)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華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新力能源開發公司、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發電(電力)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力(能源)投資公司等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審核所轄企業各類可靠性信息,并按規定時間向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報送。
(3)對于設備、機組的產權和運行管理關系屬于地方或其他行業(如水利、鋼鐵冶金、石油化工等系統)或屬外資全資或控股的企業,其可靠性數據可直接報送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或由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與有關方面協商后確定其它報送方式。
(4)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根據情況變化,不定期分布要求直接報送可靠性信息的單位名錄。
(5)基層企業報送可靠性信息的要求和規定由管轄該企業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單位制定。
本款所指基層企業系指:發電廠(公司)、供電(電業)局(公司)、超高壓局(供電公司)、送變電公司等。
(三)向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報送可靠性信息的時間規定
(1)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電機組、35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氣輪發電機組、50兆瓦及以上容量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機組、核電機組和風力發電機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電機組可靠性數據: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2)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電機組主要輔助設備可靠性數據: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3)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數據: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4)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數據: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5)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數據: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6)其他有關信息應按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報送。
(四)可靠性信息的變更
(1)報送單位發現數據有誤需更正時,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更改的數據內容應隨下月數據一并報送。
(2)當所管理的設備、機組的產權或運行管理單位等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報,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數據及資料的移交工作,保證可靠性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填報電力可靠性數據應當做到準確、完整和及時。
本條所指準確的含義是:按客觀實際如實進行統計評價,做到事件定性、代碼準確。
完整的含義是:按規定項目填報可靠性數據,做到事件和內容無遺漏。
及時的含義是:按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可靠性數據。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以任何形式對可靠性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干預。
第四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職稱評定、晉升晉級按工程技術系列進行,與其他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思想作風端正,事業心強,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產實踐和管理經驗。
(二)掌握政府部門、中電聯頒發的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規范、制度及標準,熟練掌握和應用各類可靠性評價規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三)熟悉電力系統行業基礎知識,了解所在單位相關專業的主要業務內容。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培訓及特證上崗
第十三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可靠性管理與技術的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負責組織成立可靠性培訓考核委員會,組織出版全國統一的培訓教材(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全國性的培訓與考核。
第十五條 凡參加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舉辦或由其委托的單位舉辦的可靠性管理與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由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和中電聯教育培訓部門聯合頒發全國統一的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每年舉辦可靠性管理與技術培訓班,不定期組織對電力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可靠性管理與技術的培訓。
企業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電力可靠性管理與技術的培訓。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批評
第十七條 對在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中電聯給予表彰與適當獎勵。
對于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單位,對于任何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對于因未嚴格執行可靠性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要求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單位,由中電聯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及時表彰和獎勵在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上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人員。對工作不移職者,應予撤換。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電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