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1991]
關于決定出版以章、條編排方式和32開本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 的函
安保安一便字[1991]41號
按能源安保[1991]204號文,《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行業標準已經出版發行。
現據廣大電業職工反映,為方便學習、記憶和攜帶,提高安全工作水平,決定出版編排方式為章、條的該兩標準32開本,委托水利電力出版社負責出版和發行。
能源部安全環保司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第2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地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第4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鑒定,無防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二、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三、學會緊急救護法(見附錄七),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第6條 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結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7條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8條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9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五、附錄六的要求。
第二章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值班工作
第10條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第11條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
一、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并加鎖者;
二、室內高壓開關的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開關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單人值班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12條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
第二節 高壓設備的巡視
第13條 經企業領導批準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第14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第15條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
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16條 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第17條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當日交回。
第三節 倒 閘 操 作
第18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命令,受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使用電話發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姓名。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見附錄一)。單人值班,操作票由發令人用電話向值班員傳達,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填寫操作票,復誦無誤,并在“監護人”簽名處填入發令人的發姓名。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操作任務。
第19條 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
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少數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加機械鎖)。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不許亂用。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要編號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不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第20條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天(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第21條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板或結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然后經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特別重要和復雜的操作還應由值長審核簽名。
第22條 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后,再進行設備操作。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第23條 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變電所倒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第24條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第25條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
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第26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第27條 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要求。如遮斷容量不夠,必須將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開,并設遠方控制,重合閘裝置必須停用。
第28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即使是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29條 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了解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必須立即報告上級。
第30條 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處理:
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三、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所)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上述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薄內。
第31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三個月。
第四節 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類
第32條 在運用中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分為三類:
一、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室內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
二、部分停電的工作,系指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或室內雖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并未全部閉鎖。
三、不停電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的危險者;
2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上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工作。
第33條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頭、電話命令;
二、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三章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第34條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許可制度;
三、工作監護制度;
四、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35條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一、填用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二);
二、填用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三):
三、口頭或電話命令
第36條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一、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二、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7條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一、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或外殼上的工作;
二、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三、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四、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第38條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薄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第39條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在無人值班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第40條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
第41條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第42條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第43條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本規程第四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44條 線路、用戶檢修班或基建施工單位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進行工作時,必須由所在單位(發電廠、變電所或工區)簽發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45條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第46條 若變電所距離工區較遠或因故更換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將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電話全文傳達給變電所值班員,傳達必須清楚,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做好記錄,并復誦核對。若電話聯系有困難,也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
第47條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第48條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49條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第50條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分場、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
第51條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6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三、工作許可人: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四、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五、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52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一、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二、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三、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第53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54條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第55條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個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第56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7條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8條 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四節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59條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第60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二、必須在所有通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第61條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一、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二、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三、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62條 在同一電氣連續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63條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第64條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第65條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第四章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66條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電;
二、驗電;
三、裝設接地線;
四、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應有監護人在場[兩線一地制系統驗電、裝設接地線措施,由局(廠)自行規定]。
第一節 停 電
第67條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一、檢修的設備;
二、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2規定的設備;
三、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上述安全距離雖大于表2規定,但小表1規定,同時又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四、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68條 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
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表2 工作人員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第69條 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二節 驗 電
第70條 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71條 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在沒有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可使用絕緣棒代替驗電器,根據絕緣棒端有無火花和放電辟啪聲來判斷有無電壓。
第72條 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三節 裝設接地線
第73條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74條 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75條 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76條 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下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77條 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78條 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79條 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80條 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80條 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81條 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一、拆除一相接地線;
二、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三、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82條 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83條 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四節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84條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開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四)。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85條 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以下設備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并符合附錄五的要求。
第86條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87條 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88條 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89條 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用的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要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90條 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八章 在六氟化硫電氣設備上的工作
第191條 裝有SF6設備的配電裝置室和SF6氣體實驗室,必須裝設強力通風裝置。風口應設置在室內底部。
第192條 在室內,設備充裝SF6氣體時,周圍環境相對濕度應≤80%,同時必須開啟通風系統,并避免SF6氣體漏泄到工作區。工作區空氣中SF6氣體含量不得超過1000ppm。
第193條 SF6新氣應具有廠家名稱、裝灌日期、批號及質量檢驗單。SF6新氣到貨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復核、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SF6新氣標準見附錄八。
在氣瓶內存放半年以上的SF6氣體,使用前應先檢驗其水份和空氣含量,符合標準后方準使用。
第194條 SF6電氣設備投運前,應檢驗設備氣室內SF6氣體水份和空氣含量。
設備運行后每三個月檢查一次SF6氣體含水量,直至穩定后,方可每年檢測一次含水量。SF6氣體有明顯變化時,應請上級復核。
第195條 主控制室與SF6配電裝置室間要采取氣密性隔離措施。
第196條 工作人員進入SF6配電裝置室,必須先通風15min,并用檢漏儀測量SF6氣體含量。
盡量避免一人進入SF6配電裝置室進行巡視,不準一人進入從事檢修工作。
第197條 工作人員不準在SF6設備防爆膜附近停留,若在巡視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198條 進入SF6配電裝置低位區或電纜溝進行工作應先檢測含氧量(不低于18%)和SF6氣體含量是否合格。
第199條 在SF6配電裝置室低位區應安裝能報警的氧量儀和SF6氣體泄漏警報儀。這些儀器應定期試驗,保證完好。
第200條 設備解體檢修前,必須對SF6氣體進行檢驗。根據有毒氣體含量,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檢修人員需著防護服并根據需要配戴防毒面具。打開設備封蓋后,檢修人員應暫離現場30min。取出吸附劑和清除粉塵時,檢修人員應戴防毒面具和防護手套。
第201條 設備內的SF6氣體不得向大氣排放,應采用凈化裝置回收,經處理合格方準使用。
設備抽真空后,用高純氮氣沖洗3次[壓力為9.8×104Pa(1個大氣壓)]。將清出的吸附劑、金屬粉末等廢物放入20%氫氧化鈉水溶液中浸泡12小時后深埋。
第202條 從SF6氣體鋼瓶引出氣體時,必須使用減壓閥降壓。當瓶內壓力降至9.8×104Pa(1個大氣壓)時,即停止引出氣體,并關緊氣瓶閥門,戴上瓶帽,防止氣體泄漏。
第203條 發生緊急事故應立即開啟全部通風系統進行通風。發生設備防爆膜破裂事故時,應停電處理,并用汽油或丙酮擦試干凈。
第204條 進行氣體采樣和處理一般滲漏時,要戴防毒面具并進行通風。
第205條 檢修結束后,檢修人員應洗澡,把用過的工器具、防護用具清洗干凈。
第206條 SF6氣瓶應放置在陰涼干燥、通風良好、敞開的專門場所,直立保存,并應遠離熱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陽光爆曬,并不得有水份或油污粘在閥門上。
搬運時,應輕裝輕卸。
第207條 未經檢驗的SF6新氣氣瓶和已檢驗合格的氣體氣瓶應分別存放,不得混淆。
第十一章 電氣試驗
第一節 高壓試驗
第227條 高壓試驗應填寫第一種工作票.
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同時有檢修和試驗時,可填寫一張工作票,但在試驗前應得到檢修工作負責人的許可。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高壓試驗的工作票發出后,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
如加壓部分與檢修部分之間的斷開點,按試驗電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在另一側有接地短路線時,可在斷開點的一側進行試驗,另一側可繼續工作。但此時在斷開點應掛有“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第228條 高壓試驗工作不得少于兩人。試驗負責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開始試驗前,試驗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第229條 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標記,接后應進行檢查。
第230條 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高壓引線應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
試驗裝置的電源開關,應使用明顯斷開的雙極刀閘。為了防止誤合刀閘,可在刀刃上加絕緣罩。
試驗裝置的低壓回路中應有兩個串聯電源開關,并加裝過載自動掉閘裝置。
第231條 試驗現場應裝設遮欄或圍欄,向外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點時,另一端還應派人看守。
第232條 加壓前必須認真檢查試驗結線,表計倍率、量程,調壓器零位及儀表的開始狀態,均正確無誤,通知有關人員離開被試設備,并取得試驗負責人許可,方可加壓。加壓過程中應有人監護并呼唱。
高壓試驗工作人員在全部加壓過程中,應精力集中,不得與他人閑談,隨時警戒異常現象發生,操作人應站在絕緣墊上。
第233條 變更結線或試驗結束時,應首先斷開試驗電源,放電,并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短路接地。
第234條 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行放電再做試驗。高壓直流試驗時,每告一段落或試驗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次并短路接地。
第235條 試驗結束時,試驗人員應拆除自裝的接地短路線,并對被試設備進行檢查和清理現場。
第236條 特殊的重要電氣試驗,應有詳細的試驗措施,并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節 使用攜帶型儀器的測量工作
第237條 使用攜帶型儀器在高壓回路上進行工作,需要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并至少由兩人進行。
第238條 除使用特殊儀器外,所有使用攜帶型儀器的測量工作,均應在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的低壓側進行。
第239條 電流表、電流互感器及其他測量儀表的接線和拆卸,需要斷開高壓回路者,應將此回路所連接的設備和儀器全部停電后,始能進行。
第240條 電壓表、攜帶型電壓互感器和其他高壓測量儀器的接線和拆卸無需斷開高壓回路者,可以帶電工作。但應使用耐高壓的絕緣導線,導線長度應盡可能縮短,不準有接頭,并應連接牢固,以防接地和短路。必要時用絕緣物加以固定。
使用電壓互感器進行工作時,先應將低壓側所有接線接好,然后用絕緣工具將電壓互感器接到高壓側。工作時應帶手套和護目眼鏡,站在絕緣墊上,并應有專人監護。
第241條 連接電流回路的導線截面,應適合所測電流數值。連接電壓回路的導線截面不得小于1.5mm2。
第242條 非金屬外殼的儀器,應與地絕緣,金屬外殼的儀器和變壓器外殼應接地。
第243條 所有測量用裝置均應設遮欄和圍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儀器的布置應使工作人員距帶電部分不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三節 使用鉗形電流表的測量工作
第244條 值班人員在高壓回路上使用鉗形電流表的測量工作,應由兩人進行。非值班人員測量時,應填第二種工作票。
第245條 在高壓回路上測量時,嚴禁用導線從鉗形電流表另接表計測量。
第246條 測量時若需拆除遮欄,應在拆除遮欄后立即進行。工作結束,應立即將遮欄恢復原位。
第247條 使用鉗形電流表時,應注意鉗形電流表的電壓等級。測量時戴絕緣手套,站在絕緣墊上,不得觸及其他設備,以防短路或接地。
觀測表計時,要特別注意保持頭部與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第248條 測量低壓熔斷器(保險)和水平排列低壓母線電流時,測量前應將各相熔斷器(保險)和母線用絕緣材料加以包護隔離,以免引起相間短路,同時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
第249條 在測量高壓電纜各相電流時,電纜頭線間距離應在300mm以上,且絕緣良好,測量方便者,方可進行。
當有一相接地時,嚴禁測量。
第250條 鉗形電流表應保存在干燥的室內,使用前要擦試干凈。
第四節 使用搖表測量絕緣的工作
第251條 使用搖表測量高壓設備絕緣,應由兩人擔任。
第252條 測量用的導線,應使用絕緣導線,其端部應有絕緣套。
第253條 測量絕緣時,必須將被測設備從各方面斷開,驗明無電壓,確實證明設備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在測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設備。
在測量絕緣前后,必須將被試設備對地放電。
測量線路絕緣時,應取得對方允許后方可進行。
第254條 在有感應電壓的線路上(同桿架設的雙回線路或單回路與另一線路有平行段)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回線路同時停電,方可進行。
雷電時,嚴禁測量線路絕緣。
第255條 在帶電設備附近測量絕緣電阻時,測量人員和搖表安放位置,必須選擇適當,保持安全距離,以免搖表引線或線支持物觸碰帶電部分。移動引線時,必須注意監護,防止工作人員觸電。
第十二章 電力電纜工作
第256條 電力電纜停電工作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不需停電的工作應填用第二種工作票。工作前必須詳細核對電纜名稱,標示牌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確可靠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257條 挖掘電纜工作,應由有經驗人員交待清楚后才能進行。挖到電纜保護板后,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在場指導,方可繼續工作。
挖掘電纜溝前,應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在挖出的土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雜物。溝邊應留有走道。
第258條 挖掘出的電纜或接頭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時,必須將其懸吊保護,懸吊電纜應每隔約1.0~1.5m吊一道。懸吊接頭盒應平放,不得使接頭受到拉力。
第259條 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搬動滑輪,以防壓傷。移動電纜接頭盒一般應停電進行。如帶電移動時,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敷設電纜有經驗的人員,在專人統一指揮下,平正移動,防止絕緣損傷爆炸。
第260條 鋸電纜以前,必須與電纜圖紙核對是否相符,并確切證實電纜無電后,用接地帶木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261條 熬電纜膠工作應有專人看管。熬膠人員,應戴帆布手套及鞋蓋。攪拌或掐取溶化的電纜膠或焊錫時,必須使用預先加熱的金屬勺子,防止落入水分而發生爆濺燙傷。
第262條 進電纜井前,應排除井內濁氣。電纜井內工作,應戴安全帽,并做好防火、防水及防止高空落物等措施,電纜井口應有專人看守。
第263條 水底電纜提起放在船上工作時,應使船體保持平衡。船上應具備足夠的救生圈,工作人員應穿救生衣。
第264條 制做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工作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十三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265條 使用攜帶型火爐或噴燈時,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電壓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電壓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帶電導線、帶電設備、變壓器、油斷路器(油開關)附近將火爐或噴燈點火。
第266條 在屋外變電所和高壓室內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應兩人放倒搬運,并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67條 工作地點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268條 進入高空作業現場,應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高處工作傳遞物件,不得上下拋擲。
第269條 雷電時,禁止在室外變電所或室內的架空引入線上進行檢修和試驗。
第270條 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帶電設備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滅火,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器滅火。對注油設備應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滅火。發電廠和變電所控制室內應備有防毒面毒,防毒面具要按規定使用并定期進行試驗,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第271條 在帶電設備周圍嚴禁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第272條 在電容器組上或進入其圍欄內工作時,應將電容器逐個多次放電并接地后,方可進行。
倒閘操作票格式
發電廠 (變電所) 倒閘操作票 編號:
*******210頁
操作人: 監護人: 值班負責人: 值長:
附錄二
第一種工作票格式
發電廠(變電所)第一種工作票 第 號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班組:
2工作班人員: 共 人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計劃工作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5安全措施:
下列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下列由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填寫
******211頁
(發電廠值長簽名: )
6許可開始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許可人簽名: 工作負責人簽名:
7工作負責人變動:
原工作負責人 離去,變更 為工作負責人
變動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8工作票延期,有效期延長到: 年 月 日 時 分工作負責人簽名:
值長或值班負責人簽名:
9工作終結:
工作班人員已全部撤離,現場已清理完畢。
全部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
工作負責人簽名: 工作許可人簽名:
接地線共 組已拆除。
值班負責人簽名:
10備注:
附錄三
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發電廠(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 編號: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班組:
工作班人員:
2工作任務:
3計劃工作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4工作條件(停電或不停電):
5注意事項(安全措施):
工作票簽發人簽名:
6許可開始工作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簽名:工作負責人簽名:
7工作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負責人簽名: 工作許可人 (值班員)簽名:
8備注:
附錄四
標示牌式樣
*****214頁
附錄五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一覽表
******216頁
附錄六
登高安全工具試驗標準表
附錄七
緊急救護法
1 通則
1.1 緊急救護的基本原則是在現場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傷員生命,減輕傷情,減少痛苦,并根據傷情需要,迅速聯系醫療部門救治。急救的成功條件是動作快,操作正確。任何拖延和操作錯誤都會導致傷員傷情加重或死亡。
1.2 要認真觀察傷員全身情況,防止傷情惡化。發現呼吸、心跳停止時,應立即在現場就地搶救,用心肺復蘇法支持呼吸和循環,對腦、心重要臟器供氧。應當記住只有在心臟停止跳動后分秒必爭地迅速搶救,救活的可能才較大。
1.3 現場工作人員都應定期進行培訓,學會緊急救護法。會正確解脫電源、會心肺復蘇法、會止血、會包扎、會轉移搬運傷員、會處理急救外傷或中毒等。
1.4 生產現場和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應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2 觸電急救
2.1 觸電急救必須分秒必爭,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復蘇法進行搶救,并堅持不斷地進行,同時及早與醫療部門聯系,爭取醫務人員接替救治。在醫務人員未接救治前,不應放棄現場搶救,更不能只根據沒有呼吸或脈搏擅自判定傷員死亡,放棄搶救。只有醫生有權做出傷員死亡的診斷。
2.2 脫離電源:
2.2.1 觸電急救,首先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越快越好,因為電流作用的時間越長,傷害越重。
2.2.2 脫離電源就是要把觸電者接觸的那一部分帶電設備的開關、刀閘或其他斷路設備斷開;或設法將觸電者與帶電設備脫離。在脫離電源中,救護人員既要救人,也要注意保護自己。
2.2.3 觸電者未脫離電源前,救護人員不準直接用手觸及傷員,因為有觸電危險。
2.2.4 如觸電者處于高處,解脫電源后會自高處墜落,因此,要采取預防措施。
2.2.5 觸電者觸及低壓帶電設備,救護人員應設法迅速切斷電源,如拉開電源開關或刀閘,撥除電源插頭等;或使用絕緣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繩索等不導電的東西解脫觸電者;也可抓住觸電者干燥而不貼身的衣服,將其拖開,切記要避免碰到金屬物體和觸電者的裸露身軀;也可戴絕緣手套或將手干燥衣物等包起絕緣后解脫觸電者;救護人員也可站在絕緣墊上或干木板上,絕緣自己進行救護。
為使觸電者與導電體解脫,最好用一只手進行。
如果電流通過觸電者入地,并且觸電者緊握電線,可設法用干木板塞到身下,與地隔離,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絕緣柄的鉗子等將電線剪斷。剪斷電線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斷,并盡可能站在絕緣物體或干木板上。
2.2.6 觸電者觸及高壓帶電設備,救護人員應迅速切斷電源,或用適合該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并用絕緣棒)解脫觸電者。救護人員在搶救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自身與周圍帶電部分必要的安全距離。
2.2.7 如果觸電發生在架空線桿塔上,如系低壓帶電線路,若可能立即切斷線路電源的,應迅速切斷電源,或者由救護人員迅速登桿,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帶后,用帶絕緣膠柄的鋼絲鉗、干燥的不導電物體或絕緣物體將觸電者拉離電源;如系高壓帶電線路,又不可能迅速切斷電源開關的,可采用拋掛足夠截面的適當長度的金屬短路線方法,使電源開關跳閘。拋掛前,將短路線一端固定在鐵塔或接地引下線上,另一端系重物,但拋擲短路線時,應注意防止電弧傷人或斷線危及人員安全。不論是何級電壓線路上觸電,救護人員在使觸電者脫離電源時要注意防止發生高處墜落的可能和再次觸及其它有電線路的可能。
2.2.8 如果觸電者觸及斷落在地上的帶電高壓導線,且尚未確證線路無電,救護人員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絕緣靴或臨時雙腳并緊跳躍地接近觸電者)前,不能接近斷線點至8~10m范圍內,防止跨步電壓傷人。觸電者脫離帶電導線后亦應迅速帶至8~10m以外后立即開始觸電急救。只有在確證線路已經無電,才可在觸電者離開觸電導線后,立即就地進行急救。
2.2.9 救護觸電傷員切除電源時,有時會同時使照明失電,因此應考慮事故照明、應急燈等臨時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場所防火、防爆的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誤切除電源和進行急救。
2.3 傷員脫離電源后的處理:
2.3.1 觸電傷員如神志清醒者,應使其就地躺平,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
2.3.2 觸電傷員如神志不清者,應就地仰面躺平,且確保氣道通暢,并用5s時間,呼叫傷員或輕拍其肩部,以判定傷員是否意識喪識。禁止搖動員頭部呼叫傷員。
2.2.3 需要搶救的傷員,應立即就地堅持正確搶救,并設法聯系醫療部門接替救治。
2.4 呼吸、心跳情況的判定:
2.4.1 觸電傷員如意識喪失,應在10s內,用看、聽、試的方法(見圖1),判定傷員呼吸心跳情況。
2.4.1.2 聽一用耳貼近傷員的口鼻處,聽有無呼氣聲音;
2.4.1.3 試一試測口鼻有無呼氣的氣流。再用兩手指試一側(左或右)喉結旁凹陷處的頸動脈有無搏動。
2.4.2 若看、聽、試結果,既無呼吸又無勁動脈搏動,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2.5 心肺復蘇法:
2.5.1 觸電傷員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時,應立即按心肺復蘇法支持生命的三項基本措施,正確進行就地搶救。
a通暢氣道:
b口對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接壓(人工循環)。
2.5.2 通暢氣道。
2.5.2.1 觸電傷員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始終確保氣道通暢。如發現傷員口內有異物,可將其身體及頭部同時側轉,迅速用一個手指或用兩手指交叉從口角處插入,取出異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將異物推到咽喉深部。
2.5.2.2 通暢氣道可采用仰頭抬頦法(見圖2)。用一只手放在觸電者前額,另一只手的手指將其下頜骨向上抬起,兩手協同將頭部推向后仰,舌根隨之抬起,氣道即可通暢(判斷氣道是否通暢可參見圖3)。嚴禁用枕頭或其它物品墊在傷員頭下,頭部抬高前傾,會更加重氣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壓時流向腦部的血流減少,甚至消失。
2.5.3 口對口(鼻)人工呼吸(見圖4):
2.5.3.1 在保持傷員氣通暢的同時,救護人員用放在傷員額上的手的手指捏住傷員鼻翼,救護人員深吸氣后,與傷員口對口緊合,在不漏氣的情況下,先連續大口吹氣兩次,每次1~1.5s。如兩次吹氣后試測頸動脈仍無搏動,可判斷心跳已經停止,要立即同時進行胸外按壓。
2.5.3.2 除開始時大口吹氣兩次外,正常口對口(鼻)呼吸的吹氣量不需過大,以免引起胃膨脹。吹氣和放松時要注意傷員胸部應有起伏的呼吸動作。吹氣時如有較大阻力,可能是頭部后仰不夠,應及時糾正。
2.5.3.3 觸電傷員如牙關緊閉,可口對鼻人工呼吸。口對鼻人工呼吸時,要將傷員嘴唇緊閉,防止漏氣。
2.5.4 胸外按壓:
2.5.4.1 正確的按壓位置是保證胸外按壓效果的重要前提。確定正確按壓位置的步驟:
a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觸電傷員的右側肋弓下緣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處的中點:
b兩手指并齊,中指放在切跡中點(劍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c另一只手的掌根緊挨食指上緣,置于胸置上,即為正確按壓位置(見圖5)。
2.5.4.2 正確的按壓姿勢是達到胸外按壓效果的基本保證。正確的按壓姿勢:
a使觸電傷員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護人員立或跪在傷員一側肩旁,救護人員的兩肩位于傷員胸骨正上方,兩臂伸直,肘關節固定不屈,兩手掌根相疊,手指翹起,不接觸傷員胸壁;
b以髖關節為支點,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將正常成人胸骨壓陷3~5cm(兒童和瘦弱者酌減);
c壓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時救護人員的掌根不得離開胸壁(見圖6)。按壓必須有效,有效的標志是按壓過程中可以觸及頸動脈搏動。
2.5.4.3 操作頻率:
a胸外按壓要以均勻速度進行,每分鐘80次左右,每次按壓和放松的時間相等;
b胸外按壓與口對口(鼻)人工呼吸同時進行,其節奏為:單人搶救時,每按壓15次后吹氣2次(15:2),反復進行;雙人搶救時,每按壓5次后由另一人吹氣1次(5:1),反復進行。
2.6 搶救過程中的再判定:
2.6.1 按壓吹氣1min后(相當于單人搶救時做了4個15:2壓吹循環),應用看、聽、試方法在5~7s時間內完成對傷員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復的再判定。
2.6.2 若判定頸動脈已有搏動但無呼吸,則暫停胸外按壓,而再進行2次口對口人工呼吸,接著每5s吹氣一次(即每分鐘12次)。如脈搏和呼吸均未恢復,則繼續堅持心肺復蘇法搶救。
2.6.3 在搶救過程中,要每隔數分鐘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時間均不得超過5~7s。在醫務人員未接替搶救前,現場搶救人員不得放棄現場搶救。
2.7 搶救過程中傷員的移動與轉院(見圖7):
2.7.1 心肺復蘇應在現場就地堅持進行,不要為方便而隨意移動傷員,如確有需要移動時,搶救中斷時間不應超過30s。
圖7 搬動傷員
(a)正常擔架;(b) 臨時擔架及木板;(c) 錯誤搬運
2.7.2 移動傷員或將傷送醫院時,除應使傷員平躺在擔架上并在其背部墊以平硬闊木板,移動或送醫院過程中應繼續搶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繼續心肺復蘇法搶救,在醫務人員未接替救治前不能中止。
2.7.3 應創造條件,用塑料袋裝入砸碎冰屑作成帽狀包繞在傷員頭部,露出眼睛,使腦部溫度降低,爭取心肺腦完全復蘇。
2.8 傷員好轉后的處理:
如傷員的心跳和呼吸經搶救后均已恢復,可暫停心肺復蘇法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復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驟停,應嚴密監護,不能麻痹,要隨時準備再次搶救。
初期恢復后,神志不清或清神恍惚、躁動,應設法使傷員安靜。
2.9 桿上或高處觸電急救:
2.9.1 發現桿上或高處有人觸電,應爭取時間及早在桿上或高處開始進行搶救。救護人員登高時應隨身攜帶必要的工具和絕緣工具以及牢固的繩索等,并緊急呼救。
2.9.2 救護人員應在確認觸電者已與電源隔離,且救護人員本身所涉環境安全距離內無危險電源時,方能接觸傷員進行搶救,并應注意防止發生高空墜落的可能性。
2.9.3 高處搶救:
2.9.3.1 觸電傷員脫離電源后,應將傷員扶臥在自己的安全帶上(或在適當地方躺平),并注意保持傷員氣道通暢。
2.9.3.2 救護人員迅速按2.3 和2.4條規定判定反應、呼吸和循環情況。
2.9.3.3 如傷員呼吸停止,立即口對口(鼻)吹氣2次,再測試頸動脈,如有搏動,則每5s繼續吹氣一次,如頸動脈無搏動時,可用空心拳頭叩擊心前區2次,促使心臟復跳。
2.9.3.4 高處發生觸電,為使搶救更為有效,應及早設法將傷員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應立即用繩索參照圖8所示方法迅速將傷員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措施送至平臺上。
圖8 桿上或高處觸電下放方法
2.9.3.5 在將傷員由高處送至地面前,應再口對口(鼻)吹氣4次。
2.9.3.6 觸電傷員送至地面后,應立即繼續按心肺復蘇法堅持搶救。
2.10 現場觸電搶救,對采用腎上腺書素等藥物應持慎重態度。如沒有必要的診斷設備條件和足夠的把握,不得亂用。在醫院內搶救觸電者時,由醫務人員經醫療儀器設備診斷,根據診斷結果決定是否采用。
3 創傷急救
3.1 創傷急救的基本要求
3.1.1 創傷急救原則上是先搶救,后固定,再搬運,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傷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醫院救治的,應立即做好保護傷員措施后送醫院救治。
3.1.2 搶救前先使傷員安靜躺平,判斷全身情況和受傷程度,如有無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3.1.3 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過多而休克。外觀無傷,但呈休克狀態,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慮胸部內臟或腦部受傷的可能性。
3.1.4 為防止傷口感染,應用清潔布片覆蓋。救護人員不得用直接接觸傷口,更不得在傷口內填塞任何東西或隨便用藥。
3.1.5 搬動時應使傷員平躺在擔架上,腰部束在擔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運時傷員頭部在后,上樓、下樓、下坡時頭部在上,搬運中應嚴密觀察傷員,防止傷情突變。
3.2.1 傷口滲血:
用較傷口稍大的消毒紗布數層覆蓋傷口,然后進行包扎。若包扎后仍有較多滲血,可再加繃帶適當加壓止血。
3.2.2 傷口出血呈噴射狀或鮮紅血液涌出時,立即用清潔手指壓迫出血點上方(近心端),使血流中斷,并將出血肢體抬高或舉高,以減少出血量。
3.2.3 用止血帶或彈性較好的布帶等止血時(圖9),應先用柔軟布片或傷員的衣袖數層墊在止血帶下面,再扎緊止血帶以剛使肢端動脈搏動消失為度。上肢每60min,下肢每80min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2min。開始扎緊與每次放松的時間均應書面標明在止血帶旁。扎緊時間不宜超過四小時。不要在上臂中三分之一處和窩下使用止血帶,以免損傷神經。若放松時觀察已無大出血可暫停使用。
嚴禁用電線、鐵絲、細繩等作業止血帶使用。
3.2.4 高處墜落、撞擊、擠壓可能有胸腹內臟破裂出血。受傷者外觀無出血但常表現面色蒼白,脈搏細弱,氣促,冷汗淋漓,四肢厥冷,煩躁不安,甚至神志不清等休克狀態,應迅速躺平,抬高下肢(圖10),保持溫暖,速送醫療救治。若送院途中時間較長,可給傷員身體進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動,以減少疼痛,防止傷勢惡化。
圖10 抬高下肢
圖11 骨折固定方法
(a) 上肢骨折固定;(b)下肢骨折固定
開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凈布片覆蓋傷口,然后速送醫院救治。切勿將外露的斷骨推回傷口內。
3.3.2 疑有頸推損傷,在使傷員平臥后,用沙士袋(或其它代替物)放置頭部兩側(圖12)使頸部固定不動。不能再將頭部后仰移動或轉動頭部,以免引起截癱或死亡。
3.3.3 腰椎骨折應將傷員平臥在平硬木板上,并將腰椎軀干及二側下肢一同進行固定預防癱瘓(圖13)。搬動時應數人合作,保持平衡,不能扭曲。
圖12 頸椎骨折固定 圖13 腰椎骨折固定
3.4 顱腦外傷
3.4.1 應使傷員采取平臥位,保持氣道通暢,若有嘔吐,應扶好頭部和身體,使頭部和身體同時側轉,防止嘔吐物造成窒息。
3.4.2 耳鼻有液體流出時,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輕輕拭去,以利降低顱內壓力。也不可用力擤鼻,排除鼻內液體,或將液體再吸入鼻內。
3.4.3 顱腦外傷時,病情可能復雜多變,禁止給予飲食,速送醫院診治。
3.5 電灼傷、火焰燒傷或高溫氣、水燙傷均應保持傷口清潔。傷員的衣服鞋襪用剪刀剪開后除去。傷口全部用清潔布片覆蓋,防止污染。四肢燒傷時,先用清潔冷水沖洗,然后用清潔布片或消毒紗布覆蓋送醫院。
3.5.2 強酸或灼傷應立即用大量清水徹底沖洗,迅速將被侵蝕的衣物剪去。為防止酸、堿殘留在傷口內,沖洗時間一般不少于10min。
3.5.3 未經醫務人員同意,灼傷部位不宜敷搽任何東西和藥物。
3.5.4 送醫院途中,可給傷員多次少量口服糖鹽水。
3.6 凍傷急救
3.6.1 凍傷使肌肉僵直,嚴重者深及骨賂,在救護搬運過程中動作要輕柔,不要強使其肢體彎曲活動,以免加重損傷,應使用擔架,將傷員平臥并抬至溫暖室內救治。
3.6.2 將傷員身上潮濕的衣服剪去后用干燥柔軟的衣服覆蓋,不得烤火或搓雪。
3.6.3 全身凍傷者呼吸和心跳有時十分微弱,不應誤認為死亡,應努力搶救。
3.7 動物咬傷急救
3.7.1 毒蛇咬傷后,不要驚慌、奔跑、飲灑,以免加速蛇毒在體內擴散。
3.7.1.1 咬傷大多在四肢,應迅速從傷口上端向下方反復擠出毒液,然后在傷口上方(近心端)用布帶扎緊,將傷肢固定,避免活動,以減少毒液的吸收。
3.7.1.2 有蛇藥時可先服用,再送往醫院救治。
3.7.2 犬咬傷
3.7.2.1 犬咬傷后應立即用濃肥皂水沖洗傷口, 同時用擠壓法自上而下將殘留傷口內唾液擠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傷口。
3.7.2.2 少量出血時,不要急于止血,也不要包扎或縫合傷口。
3.7.2.3 盡量設法查明該犬是否為“瘋狗”,對醫院制訂治療計劃有較大幫助。
3.8 溺水急救
3.8.1 發現有人溺水應設法迅速將其從水中救出,呼吸心跳停止者用心肺復蘇法堅持搶救。曾受水中搶救訓練者 在水中即可搶救。
3.8.2 口對口人工呼吸因異物阻塞發生困難,而又無法用指除去時,可用兩手相疊,置于臍部稍上正中線上(遠離劍突)迅速向上猛壓數次,使異物退出,但也不可用力太大。
3.8.3 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窒息缺氧。由于淡水在人體內能很快經循環吸收,而氣管能容納的水量很少,因此在搶救溺水者時不應“倒水”而延誤搶救時間,更不應僅“倒水”而不用心肺復蘇法進行搶救。
3.9 高溫中暑急救
3.9.1 烈日直射頭部,環境溫度過高,飲水過少或出汗過多等可以引起中暑現象,其癥狀一般為惡吐、胸悶、眩暉、嗜睡、虛脫,嚴重時抽搐、驚厥甚至昏迷。
3.9.2 應立即將病員從高溫或日曬環境轉移到陰涼通風處休息。用冷水擦浴,濕毛巾覆蓋身體,電扇吹風,或在頭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溫,并及時給病人口服鹽水。嚴重者送醫院冶療。
3.10 有害氣體中毒急救
3.10.1 氣體中毒中開始時有流淚、眼痛、嗆咳、咽部干燥等癥狀,應引起警惕。稍重時頭痛、氣促、胸悶、眩暉。嚴重時會引起驚厥昏迷。
3.10.2 懷疑可能存在有害氣體時,應即將人員撤離現場,轉移到通風良好處休息。搶救人員進入險區必須帶防毒面具。
3.10.3 已昏迷病員應保持氣道通暢,有條件時給予氧氣吸入。呼吸心跳停止者,按心肺復蘇法搶救,并聯系醫院救治。
3.10.4 迅速查明有害氣體的名稱,供醫院及早對癥治療。
附 錄 八
SF6 新氣質量暫行標準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安全環保司提出。
本標準由能源部安全環保司歸口。
本標準由能源部安全環保司負責起草,全國有關電管局、電力局等參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余文、蔡樹人、陳祖嘉、陳其祥、柏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