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定[199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工業鍋爐及生產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防止發生爆破事故,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發供電,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全過程安全、質量管理,對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檢驗、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啟用等環節實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電管局、電力局所屬發電廠,各種集資、合資、獨資建設的發電廠以及委托管理發電廠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其他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安全監察
第四條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包括以下內容。
1、新建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合同談判及設計審查;
2、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的監督;
3、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的監督;
4、在役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監察與定期檢驗;
5、電站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審查。
第五條 國產及進口的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主要部件應在制造廠進行監造或預檢驗。
進口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我國安全監察法規或合同中雙方同意的國際標準或某國標準。
第六條 新建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嚴格執行安裝質量三級驗收制度,并接受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簡稱鍋爐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七條 在役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經主管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委員會(簡稱局鍋監委)審批后可進行自檢,并接受主管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中心(簡稱鍋檢中心)的監檢。設備有重大問題或自檢單位有困難無法保證檢驗質量,以及其他單位的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由電管局、電力局或部設在直屬科研院所的鍋檢中心進行。
第八條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術方案須經主管局鍋爐監察機構審查同意。
第九條 實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通知書制度。對電力基本建設和生產運行過程中違章和嚴重威脅安全的問題應及時指出,并發出鍋爐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改進。逾期不改正的,要對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或給予處理。
第三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接受勞動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電力工業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委員會(簡稱部鍋監委)負責全電力行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電管局、電力局鍋監委負責全局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電力建設局、電力建設公司、發電廠鍋爐監察檢驗部門或專責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程師(簡稱鍋爐監察工程師)負責在建機組或本廠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部鍋監委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等;組織制訂和修訂有關規程、標準、制度等。
2、負責對部直屬壓力容器(含壓力管件,下同)設計、制造單位資格的審批;負責對電管局、電力局及部直屬單位的鍋檢中心、焊接培訓中心資格的審批;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和化學清洗單位資格的審批。
3、組織對電管局、電力局及部歸口管理單位鍋爐監察工程師、Ⅲ級(高級)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培訓實踐教師的培訓、考核、發證。
4、負責與有關部門聯系,協調有關事宜。
5、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經驗和信息交流,組織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
6、參加電站鍋爐壓力容器重大及性質嚴重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二條 局鍋監委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部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程、標準,組織制訂本局的實施細則并及時將執行情況報部。
2、組織或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發電廠及電力建設公司的鍋爐監察工程師、Ⅱ級(中級)及Ⅰ級(初級)無損檢測人員、焊工、焊接熱處理工、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檢驗員(簡稱檢驗員)和運行人員等進行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發證,并監督其工作。
3、參加新裝機組鍋爐壓力容器的選型、技術談判及設計審查;組織對國產及進口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及監造工作;與基建質量監督中心站配合,組織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后的水壓試驗、化學清洗、蒸汽吹洗、啟動驗收各階段的監督檢驗。
4、負責審理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匯總表報部。
5、監督在役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參加在役設備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年度大修計劃、反事故技術措施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審查;組織設備長期停用后啟用、移裝的鑒定工作。
6、監督檢查所轄單位的有關安全監察工作,發現違規及危及安全情況時,應立即指出,并通知該單位領導限期改進;參加重大事故及性質嚴重事故的調查分析。
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經驗和信息交流,組織研究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每年2月1日以前向部書面報告上年度的工作總結才本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電管局、電力局及部設置在直屬科研院所的鍋檢中心,是鍋監委領導下從事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過程檢驗和技術監督的歸口部門,具體實施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檢驗及上級安排的有關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發電廠、電力建設公司鍋爐監察檢驗部門及鍋爐監察工程師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部、局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審查和參加制訂現場規程(運行、檢修、施工規程等),并監督執行。
2、參加改擴建、檢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關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問題的方案審查。
3、電力建設公司及建設單位的鍋爐監察工程師應參加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及安裝各階段的監督;參加水壓試驗、化學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閥校驗、安全保護裝置調整試驗和整套試運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裝資料的整理歸檔,并按規定將資料移交生產單位。
發電廠鍋爐監察工程師應督促和會同金屬、化學、熱工監督等專業及運行、修理改造部門,對電站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不具備自檢條件的,應將定期檢驗計劃報主管局及鍋檢中心;做好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工作。
4、監督焊工、無損檢測人員、檢驗員及運行人員持證上崗,并經常檢查他們的工作質量。
5、將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問題編入“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措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6、對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鋼材及焊材)的入庫驗收、保管、使用發放等進行監督檢查。
7、監督檢查有關情況,發現違規及危及安全情況時,應立即指出,并通知領導,限期改進;參加電站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發生爆炸事故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局和當地勞動部門。
8、定期總結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局書面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及本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章 資格及考核
第十五條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單位必須具備規定的條件,并按下列程序審批。
1、部直屬設計院(研究院、所)的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由部審核發證,并向勞動部備案。其余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由主管局批準,并向所在省(市、區)勞動部門備案。
2、一、二類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資格,由主管局及省(市、區)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發證,三類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由電力部和勞動部審查、批準、發證。
3、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單位的資格,由主管局審查合格后,報部發證。
4、電管局、電力局鍋檢中心、焊接培訓中心及化學清洗單位經主管局初審,由部復審合格后批準發證;設在部直屬科研院所的鍋檢中心,由部審查合格后批準發證。
第十六條 從事電站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檢驗、運行、焊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資格證書由部制訂統一格式,按規定發放。
第十七條 鍋爐監察工程師的具備條件
1、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廠級和電力建設公司為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2、具有熱能動力或機械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廠級和電力建設公司為五年以上);
3、熟悉國家、部頒有關政策、法規、規程、標準、規定等;
4、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條 鍋爐監察工程師的考核發證
1、電管局、電力局、電力建設局及鍋檢中心的鍋爐監察工程師,經本單位推薦,由部組織培訓,經理論及實踐考核合格后,由部發證。
2、發電廠、電力建設公司的鍋爐監察工程師,經本單位推薦,由主管局組織培訓、經理論和實踐考核合格后發證。
第十九條 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和運行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考核、發證,由主管局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從事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承壓、承重部件的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術考核規程》,由主管局組織培訓、考核、發證。
第二十一條 Ⅰ、Ⅱ級無損檢測人員由電管局、電力局組織培訓、考核、發證、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由部組織培訓、考核、發證、焊工培訓實踐教師由部組織培訓、考核、發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檢驗工作的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局鍋檢中心、發電廠、電力建設公司的有關人員,調換其工作時,應先征得主管局的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電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有貢獻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以表揚、獎勵;對違反規章、玩忽職守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根據以上規定,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