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于
轉發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煤安監司函辦〔201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貴州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加強瓦斯防治基礎工作、現場管理、礦井通風管理、井下火源管理和瓦斯防治安全監管監察等方面工作作了嚴格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黔府辦發電〔2013〕4號明電予以轉發,要求貴州省所轄各市、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貫徹執行。
現將《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學習借鑒,進一步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3年2月6日
貴州省安全監管局 貴州煤礦安監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見
為深化煤礦瓦斯治理,切實提升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據國家關于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科學發展和安全發展,樹立瓦斯防治重在治本、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可保必保、多措并舉、應抽盡抽、效果達標為原則,推動瓦斯治理由措施型向工程型、局部向區域、單一向綜合、平面向立體轉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采取開采保護層或專用瓦斯抽采巷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制定消突過程和效果達標監控制度,確保消突真實、抽采達標,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實現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燒、零窒息、零突出(以下簡稱“五零”)的瓦斯防治目標。
二、工作目標
到2013年末,全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全面落實區域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量達到20億m3/年、利用量達到8億m3/年,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到2015年末,力爭全省煤礦瓦斯抽采量達到30億m3/年、利用量達到15億m3/年,基本實現瓦斯防治“五零”目標。
三、堅決落實區域防突措施
(一)煤層群開采必須采取開采上(下)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下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間距小于開采厚度10倍,且層間距小于10米時,必須論證其開采對被保護層的影響。開采保護層時,要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卸壓瓦斯。急傾斜煤層群采取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時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
(二)開采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取布置底(頂)板專用瓦斯抽采巷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專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時抽采卸壓瓦斯,要實現全風壓通風,其位置、支護形式等要依據圍巖特性、采動影響等因素進行設計。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消除突出危險后掘進巷道時,要同時預抽煤層瓦斯。
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不屬于區域防突措施。
(三)鼓勵具備條件的礦井采取地面鉆孔抽采煤層瓦斯等先進適用的區域措施。
(四)新建項目編制開采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必須明確開采保護層或專用瓦斯抽采巷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
(五)在建項目未明確和落實開采保護層或專用瓦斯抽采巷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修改設計,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建設。
(六)生產礦井未落實開采保護層或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修改防突專項設計,2013年12月31日前完善防突工程并達到規定要求。
對未按照上述規定采取區域防突措施的煤礦,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四、切實加強瓦斯防治基礎工作和現場管理
(一)高瓦斯礦井必須按規定編制瓦斯抽采專項設計,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編制防突專項設計,且必須有瓦斯地質圖、瓦斯基本參數等資料作為依據,并報經上級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二)突出礦井要制定消突過程和效果達標的監控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制,落實工作措施,確保消突真實有效。
(三)突出煤層掘進必須按規定構筑臨時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應在防突反向風門以里位置構筑,實現防爆、防火、密閉隔離、氧氣供給、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六項功能,為掘進作業人員提供安全保障。設置的防突反向風門處于常閉狀態,有效控制災變范圍擴大。
(四)突出煤層采掘作業通過地質構造帶必須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瓦斯異常涌出。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功能要齊全、可靠,設置符合規定,確保運行不間斷、不漏檢、不誤報。所有監測點覆蓋設置、聯網監控、正常運行、超限預警和閉鎖處置要100%實現。
(六)瓦斯監控值班人員、通風調度人員、礦調度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接受通風、瓦斯、突出、自燃等各類安全專業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的培訓,適應突發災變處理能力要求,實現及時、正確判斷和處置。
(七)瓦斯抽采監控系統要實時監控抽采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開停狀態等,實現自動計量。編制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年、季、月計劃,未按期完成瓦斯抽采利用計劃的,要停止生產建設活動進行瓦斯抽采。瓦斯抽采和利用量的統計報表,要按月報所在縣級安全監管局和上級煤礦企業,縣級、市(州)安全監管局和煤礦企業按月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
五、切實加強礦井通風管理
(一)礦井必須建成獨立完整的通風系統,杜絕角聯通風。井下作業地點、硐室及其他用風地點風量、風速、有害氣體濃度、溫度等符合規定。
(二)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道之間不得布置中間聯絡巷,掘進工作面施工淘汰電機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風機和直徑600mm 以下的風筒。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嚴禁循環風、不合理串聯通風。
(三)采空區、盲巷必須及時密閉。
六、加強井下火源管理
(一)井下電氣設備嚴禁失爆,嚴格控制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使用明火的作業方式。
(二)井下鉆機沿煤層布置鉆孔施工時嚴禁干式作業,并加強孔口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檢查。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且必須以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參數作為依據,并報經上級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七、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監察機構要切實加強對煤礦瓦斯防治的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查處煤礦安全事故隱患,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落實措施,推動全省煤礦實現瓦斯防治“五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