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對兩條存在
重大安全隱患原油管道實施停輸的決定
安監總管三〔2014〕117號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我局在暗查暗訪中發現,你公司所屬兩條原油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臨邑—滄州原油管道存在占壓等安全隱患267處,沿途10個人口密集區段長度占原油管道總長度的27.1%,管道本體結構性損傷嚴重;塘沽油庫—大港天津石化公司φ426原油管道所經地區河流溝渠較多,原油管道本體腐蝕嚴重且焊縫存在缺陷,腐蝕點最薄處不足3毫米。以上兩條原油管道安全隱患短期內不能消除,存在發生泄漏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風險。為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十四條規定,責令你公司對上述兩條原油管道停止輸油。要求你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認真制定兩條原油管道停輸方案并嚴格執行。2014年11月20日前上述管道必須停止輸油,12月10日前完成上述管道無害化處理等全部后續工作。
二、兩條原油管道停輸后,要盡快對管道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檢測評估,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于停止輸油之日起6個月之內完成整改,隱患排除后經我局審核同意方可恢復輸油。
三、對整改困難、確需政企聯動協調解決的隱患,要詳細說明情況并報送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請其協調解決。
四、精心調度組織,優化成品油資源配置,確保華北地區成品油市場供應不受影響。
原油管道途經的山東、河北和天津3省(市)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協助企業做好管道停輸工作,并依法依規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排除企業報送的安全隱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