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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和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規則的通知

    www.waka8s.com時間:2011/2/9 11:49:18來源: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次瀏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和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規則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1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工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工作,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適用于檢測檢驗機構(不包括海洋石油領域)資質申請和資質審批工作。

      三、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程序。

      (一)甲級機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以下簡稱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歸口管理,各相關業務司局參與專業技術能力審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及聘請專家參與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具體程序:

      1.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見附表1),向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2.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接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及時登記。對手續齊全、材料完備的,即予以受理,及時將有關申報材料分送相關業務司局進行專業技術能力審查(見附表2),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進行形式審查(見附表3)。相關業務司局、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應當在接到相關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向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反饋書面審查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省級資質審批機關。

      3.申報材料經審查合格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現場評審工作組,成員應當包括相關省級資質審批機關人員和有關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現場評審后,形成評審報告。

      4.經綜合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提出是否頒發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的意見,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同志審定后上網公示,對無異議的,頒發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領域。

      (二)乙級機構:各省級資質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審批和證書頒發以及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其審批程序由各省級資質審批機關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乙級檢測檢驗機構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后,省級資質審批機關組織評審專家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須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評審專家中選取,組成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后形成評審報告。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乙級檢測檢驗機構的批準文件(含電子文本)報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備案(見附表4)。

      四、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增項、變更與換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增加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的,應當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項申請。

      (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業務范圍內的依據標準、重要試驗設備、設施和環境、檢測檢驗方法、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領域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三)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在提出換證申請的同時,可以提出增項、變更申請。

      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增項、換證,參照第三條資質審批程序辦理。

      對于原批準業務范圍內相關能力的簡單擴充,不涉及新的技術、方法和設備設施等的,在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后,可以不再進行現場評審。

      五、資質日常檢查監督。

      (一)資質審批機關每年應當對取得資質或換證后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定期監督評審。

      (二)資質審批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對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監督評審或檢查。

      (三)監督評審和檢查中發現機構不再具備能力的檢測檢驗項目及授權簽字人的,取消其檢測檢驗項目、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領域,并向社會公告。

      (四)總局資質審批機關組織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活動。

      六、本程序由總局資質審批機關負責解釋。

      七、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機構省局符合性審查意見

      2.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機構專業技術能力審查表

      3.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機構申報材料形式審查表

      4.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乙級機構審批備案表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規則

      一、為加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規范評審專家的工作行為,保證資質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二、本規則所稱的評審專家,是指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并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對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評審的專業人員。

      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負責評審專家管理工作,具體承擔評審專家的選擇、培訓、考核、監督與管理等工作。

      四、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檢測檢驗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產經營單位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

      (二)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且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檢測檢驗技術或管理工作經歷;

      (四)熟悉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等,掌握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與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能夠協助或獨立開展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七)承擔對國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的專家,應具有相應的外語能力;

      (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推薦評審專家時,應充分考慮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評審專家登記表(見附表);

      (二)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證明;

      (三)檢測檢驗技術或管理工作經歷證明;

      (四)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推薦意見;

      (五)其他相關資料。

      六、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推薦意見,按本規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初步確定評審專家候選人,并對其評審專業知識和能力進行培訓與考核,符合規定條件的,與其簽訂《評審專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頒發評審專家聘書。評審專家聘書有效期為三年。

      七、評審專家應參加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的定期或不定期業務培訓,以提高其評審專業知識和能力水平。

      八、評審專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二)認真完成對檢測檢驗機構的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審等工作;

      (三)解答資質審批機關、技術服務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等對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提出的質疑;

      (四)提交完整的現場評審報告等資料,并對作出的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審結果負責;

      (五)認真完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技術服務機構安排的其他任務。

      九、評審專家具有下列權利:

      (一)對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制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公正性與實際工作的需要,對現場評審計劃提出合理調整意見;

      (三)在現場評審前,有權調閱被評審機構的申報材料;

      (四)檢測檢驗機構不能有效配合現場評審或有意妨礙評審工作,以致無法正常進行現場評審時,經與資質審批機關溝通,有權終止本次評審;

      (五)為保證評審工作公正性,有權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擾;

      (六)有申請撤銷本人評審專家的權利;

      (七)有權對投訴與處罰進行申辯。

      十、評審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和評審標準、準則、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實施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審活動,不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報告;

      (二)嚴格遵守公正性與保密聲明,在從事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審時,不得泄露被評審機構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努力提高評審技能,積極參加技術服務機構組織的評審專家專業知識和能力培訓;

      (四)評審前主動向資質審批機關公開與被評審機構間的利害關系,不隱瞞任何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對同一檢測檢驗機構既實施有償咨詢又實施評審;

      (五)不介入與被評審機構有關的利益沖突或同業競爭,不接受與評審工作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人員贈送的禮品和財物,不參加與評審工作無關的活動;

      (六)主動接受資質審批機關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七)不以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于資質審批機關和技術服務機構名譽的活動。

      十一、技術服務機構對評審專家進行每三年的換證確認和每年的年度確認。評審專家應主動向技術服務機構申請換證確認和年度確認。取得聘書的評審專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時的相關專業培訓和學習,以保證相應的專業能力發展要求。

      十二、技術服務機構對評審專家的日常監督管理方式包括觀察員的現場觀察、評價人員對評審組長的評價、評審組長對評審專家的評價、被評審機構的反饋意見、資質審批機關或技術服務機構的詢問及查閱評審記錄等。

      十三、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則規定的,暫停或撤銷其評審專家資格,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審活動的,可視為自動解聘。對撤銷和解聘的評審專家,收回其評審專家聘書,并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十四、對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資質審批機關或技術服務機構舉報。資質審批機關或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十五、技術服務機構應做好評審專家的檔案管理工作,并及時更新。評審專家檔案至少應包括下列材料:

      (一)評審專家登記表;

      (二)隨評審專家登記表所提交的資料;

      (三)培訓和考核記錄;

      (四)評審專家聘書(復印件);

      (五)評審專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與保密聲明);

      (六)評審工作評價記錄、現場情況反饋記錄;

      (七)年度確認記錄、換證確認記錄;

      (八)申訴、投訴記錄。

      十六、對特殊領域需要安排專家庫以外的技術專家參加評審時,應填寫技術專家備案表,對技術專家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技術服務機構應做好技術專家的檔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規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批機關負責解釋。

      十八、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評審專家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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