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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應急管理部科技

    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應急廳〔2023〕13號


    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事業單位:

    《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3年6月10日


    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管理,統籌科技資源、凝聚創新力量、引導科技研發,提升科技成果支撐和服務應急實戰的水平,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和智能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應急管理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管理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和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具體包括:

    (一)應急管理部作為推薦部門及應急管理部所屬有關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項目。

    (二)應急管理部設立的重點科技計劃項目,面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方面的科技需求,聚焦應急管理事業改革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和“卡脖子”問題,重點支持應急管理重大基礎理論研究、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先進適用裝備研制等。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管理遵循需求牽引、統籌協調、分類管理、公平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以下簡稱科信司)負責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的歸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管理制度,指導應急管理部所屬有關單位制定和修訂本單位科技項目管理制度;

    (二)組織征集、論證應急管理重大及重點科技需求,加強與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的協調溝通,統籌協調、組織和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應急管理相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三)組織征集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需求,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立項評審、實施管理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成果轉化和應用示范;

    (五)組織建設和管理科技項目咨詢專家庫、科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等。

    第五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應急管理部機關有關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所屬有關單位(以下統稱業務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負責業務領域的重大及重點科技需求和項目建議;

    (二)推薦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

    (三)參與編制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配合做好項目立項評審、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支持和協調推動科技項目成果在其負責業務領域的應用示范和推廣。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咨詢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應急管理重大及重點科技需求和項目論證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二)為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三)參與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科信司通過比選方式擇優遴選并委托第三方單位作為項目管理機構配合開展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的日常聯系和實施監督工作。項目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項目申報指南;

    (二)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立項評審,組織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等立項工作;

    (三)負責項目年度和中期檢查、績效評價等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程序對項目變更、延期、終止等提出初步意見;

    (四)負責項目績效評價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對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組織開展成果登記,促進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五)配合科信司協調解決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應急管理部科技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擴大科研自主權等政策措施;

    (二)落實單位法人責任,按照簽訂的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研發目標和任務;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

    (七)增強服務應急實戰的敏銳性,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積極為大震巨災應急準備、災害事故預防和風險防范、重大災害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管理政策標準制定等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三章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深化與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的合作,共同凝練科技需求、共同設計研發任務、共同組織項目實施。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配合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做好應急管理相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需求凝練、項目建議、指南編制、申報推薦、實施指導、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示范推廣及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條 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加強應急管理領域科技發展趨勢研究、技術預測和需求征集工作,超前謀劃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方向的重大及重點科技問題凝練和重點研發任務論證,組織業務單位及專家研究建立重大科技需求項目庫,按照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工作部署及時報送項目需求和建議。

    第十一條 科信司加強與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優先推薦應急管理系統高水平專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實施方案及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積極爭取將應急管理部重大及重點科技需求納入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二條 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加強項目申報前期工作組織,提前對項目申報意向進行摸底,推薦符合條件的優勢單位和團隊進行申報。項目推薦范圍應為應急管理部職能和業務范圍內的項目,原則上應為應急管理部所屬有關單位牽頭或參與申報的項目。

    第十三條 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按照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要求,配合做好應急管理相關項目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等,加強對應急管理部所屬有關單位承擔項目的管理監督,并為項目組織實施提供協調保障支撐。

    第十四條 有關業務單位根據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委托管理項目的立項推薦、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五條 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加強與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的工作協同,協調推動實戰導向明確的高質量科研成果在應急管理領域的示范推廣及轉化。

    第十六條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等)要嚴格落實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落實簡化項目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及時撥付經費、聘請科研財務助理、改進結余資金管理、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改進財務報銷管理、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要求,確保科研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所屬有關單位應及時向科信司報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與立項情況,并在每年12月底前報送當年申請立項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清單,包括項目(課題)名稱、類型、承擔單位、負責人、主要研究內容、經費額度、研究周期等信息。

    第十八條 中國地震局按照現有方式,配合國家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做好地震領域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需求凝練、項目建議、指南編制、申報推薦和管理工作,并將項目推薦、立項等有關重要信息及時報送科信司。


    第四章 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協調推進日常工作機制,由科信司牽頭成立工作組,邀請業務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等派員參加,協調推進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制、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績效評價、成果推廣等工作。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組織方式主要包括定向委托、定向擇優和公開擇優,對應急管理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先進裝備研發等要更好發揮“公開擇優”方式作用,加大“揭榜掛帥”力度。

    (一)關于定向委托和定向擇優類項目。對于應用需求極為迫切、研發任務組織強度較高、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的限期任務,以及應對突發緊急重大及重點科技需求或任務敏感不宜公開競爭落實的任務,可在一定范圍內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直接委托或從優勢單位中擇優遴選項目承擔單位,同時在立項后進一步強化項目任務書的綜合論證。定向委托和定向擇優類項目原則上優先支持應急管理系統內單位牽頭聯合社會優勢科研力量申報。

    (二)關于公開擇優類項目。公開擇優類項目由申報單位根據應急管理部公開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自主申報。

    (三)關于“揭榜掛帥”項目。對于目標明確、應用急需、用戶明確的重大及重點攻關任務,制定“榜單”在適當范圍內發布,明確需求目標、時間節點、考核要求和獎懲措施。項目對揭榜單位無注冊時間要求,鼓勵相關單位組建團隊協同攻關,對揭榜團隊負責人無年齡、學歷和職稱要求,鼓勵有信心、有能力組織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的優勢團隊積極申報。有關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方向的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需求研究、論證和凝練工作,提出需要攻克的應急管理重大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和先進適用裝備攻關需求。

    第二十二條 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在開展項目需求凝練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一)項目申報指南編制應突出問題導向和實戰牽引,堅持由科信司會同業務單位共同凝練科技需求、共同提出研發任務;

    (二)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研究任務(方向)、項目遴選方式,對申報程序、推薦程序、申報人和申報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其他事項等進行說明;

    (三)自項目申報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經費以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多渠道自籌為主。應急管理部通過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等方式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引導性支持和重大成果的補助。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有特殊研發時限要求的項目應在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五條 申報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科研實力和研發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

    (二)申報單位運行管理規范、信用良好,擁有相關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能夠落實項目研究和示范經費,具備所申請項目的組織實施能力和保障條件;

    (三)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為牽頭申報單位在職人員,應具備良好的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揭榜掛帥”項目及其他需要放寬負責人年齡、學歷及職稱要求的,應在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符合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應急管理部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進行申報,客觀準確地填寫項目申報書,并承諾申報材料內容真實、不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申報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單位事業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保障條件承諾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產學研用相結合,多單位、跨地區、跨行業等方式聯合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應明確項目牽頭單位并事先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合申報單位一般不超過5家。

    第二十八條 對于需要推薦單位的項目,按照屬地或歸口管理原則,由申報單位向業務單位以及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推薦申請,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在職能和業務范圍內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進行推薦。

    第二十九條 科信司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書形式審查,會同項目管理機構和業務單位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申報書進行評審,產生擬立項項目清單。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對擬立項項目清單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批復準予立項。項目確定后,科信司、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牽頭單位、用戶單位(如有)等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高質量組織開展科技攻關,嚴格執行項目實施計劃,在每年規定時間向項目管理機構報送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及時報告項目有關重大事項。科信司、項目管理機構、業務單位和用戶單位等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開展跟蹤督查,向承擔單位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確保項目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進行相應調整,報科信司進行備案。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實施周期、主要工作內容和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的,須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申請,科信司會同項目管理機構、業務單位、用戶單位等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不再受理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應不晚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由科信司會同項目管理機構、業務單位和用戶單位等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各方均可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經應急管理部審核同意后予以終止。

    (一)研究內容失去科研和應用價值;

    (二)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無法實現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三)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四)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五)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六)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科研不端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八)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化;

    (九)項目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終止的情況。

    對于終止項目,將予以撤銷,面向社會公布,并函告項目推薦單位和項目牽頭單位。

    第三十五條 科信司、項目管理機構加強對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參與成員、專家及實施過程中相關個人的科研誠信管理,客觀、規范地記錄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科研信用信息,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標準及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論文、專著、樣機、樣品、軟件等,應標注“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為“Ke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of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由科信司或委托項目管理機構、推薦單位、業務單位等組織專家和用戶單位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績效評價材料準備和提交工作,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或科研誠信問題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結題處理;

    (四)未按任務書約定提交研究進展報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項目牽頭單位、參與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拒不配合績效評價工作的,均按未通過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通過績效評價的項目,績效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兩檔。

    第三十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向項目牽頭單位下達績效評價結論并頒發證書,績效評價結論抄送項目推薦單位及有關業務單位。

    第四十條  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下工作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具體如下:

    (一)績效評價結論為通過且為優秀的項目,應急管理部將在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國家人才支持計劃,提名國家科技獎勵或其他全國性獎勵,組織建設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開展成果應用示范和推廣等工作中予以優先支持;

    (二)績效評價結論為未通過的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滿足績效評價要求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主體采取通報批評、取消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納入科研誠信記錄、限制項目牽頭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不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等懲罰措施。違紀違法情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督促項目牽頭單位在收到項目績效評價結論后3個月內,提交項目績效評價材料、項目成果和相關技術文件并進行歸檔管理。

    第四十二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應對項目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任務書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實施成果登記管理,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績效評價后3個月內在項目管理機構完成科技成果登記。

    第四十四條 項目各相關方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一)科信司將項目形成的優秀科技成果統一納入應急科技眾創平臺、應急裝備之家,面向社會發布,搭建供需對接渠道,促進成果轉化和推廣;

    (二)業務單位、推薦單位、用戶單位等應積極運用項目成果,推動將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具有較好實戰應用前景的項目成果納入應急管理相關行業領域先進技術及裝備推廣目錄;

    (三)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發揮各自優勢,積極配合業務單位、推薦單位、用戶單位推廣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成果轉化,并落實好本單位支持科技人員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

    第四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和對口服務單位以書面協議形式確定的對口服務科技攻關任務,經實驗室和對口服務單位申請可納入本年度應急管理部重點科技計劃項目清單進行管理,屬于部級科技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條 涉及資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項,按照資金來源,執行其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和修訂本單位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科信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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