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啟幕
4月 15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出臺《貴州省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方案》,決定從4月16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保護煤礦礦工生命安全特別行動。
特別行動的工作重點包括深入開展安全思想大整頓和教育培訓、貫徹《七條規定》做到“十個嚴禁”、深入開展全省煤礦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嚴格執行煤礦產量限額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煤礦礦長記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事故煤礦停產整頓和退出關閉制度、嚴格執行舉報獎勵制度等。
貴州省規定,對違反《七條規定》和“十個嚴禁”情節嚴重的煤礦,依法責令其停產(建)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上限經濟處罰。建立煤礦礦長黑名單制度,發生一般事故的,給予礦長免職(解聘)處理;發生較大事故的,給予礦長撤職以上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將礦長列入黑名單,終身不得擔任省內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嚴格執行事故煤礦停產整頓和退出關閉制度,凡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煤礦,年設計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依法停產(建)整頓,并納入兼并重組對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停產(建)煤礦非法組織生產或建設導致事故的,依法予以關閉;在黔煤炭企業連續3年內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限制在省內煤炭行業發展。紀檢監察部門要深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對煤礦事故背后的腐敗行為“零容忍”。
該省要求,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特別行動期間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造成嚴重后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將各地、各部門的“不執行、不落實”或者 “執行衰減、落實衰減”作為失職、瀆職來查處,縣(市、區、特區)、鎮(鄉)政府不履行職責,在特別行動期間發生1起較大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處分,對縣級政府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并全省通報。(記者羅雄鷹報道)
貴州省貫徹《七條規定》要求“十個嚴禁”
嚴禁無證、證照(手續)不全或失效非法組織生產建設
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嚴禁采用非正規采煤工藝開采
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嚴禁瓦斯抽采不達標、防突措施不到位違規作業
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或在受水害威脅區域作業
嚴禁井下采用非阻燃、非防爆設備
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嚴禁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入井作業
嚴禁非法轉包、以包代管、層層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