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制定《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實施意見
2月19日,省安委會制定《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實施意見,共十條,進一步明確了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責任和措施。
實施意見要求,8個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省相關部門要帶著感情抓安全,憑著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確保每個礦工都能熟知規定。
實施意見規定,生產礦井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經營執照、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嚴禁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失效的煤礦企業從事生產活動。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證照管理,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企業和礦長,堅決不予頒發相關證照;要加大聯合執法的力度,堅決打擊無證無照的生產經營行為,堅決打擊應關未關、關閉取締后擅自生產和建設的行為。
實施意見還規定,煤礦企業必須按照設計組織施工,嚴禁超層越界開采,堅決消滅巷道式采煤等非正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加強前探梁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采掘工作面要堅決淘汰木支護。
實施意見規定,要加強通風管理,確保系統可靠。礦井必須具備獨立的通風系統,加強風量管理,消滅微風或無風作業,消滅采掘工作面不合理的串聯風和循環風。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長期停工的地點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
實施意見還規定,加強瓦斯治理,預防瓦斯事故。煤礦企業要配齊專職瓦斯檢查人員,建立瓦斯日報制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天審查瓦斯日報表,對瓦斯異常情況要認真分析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嚴禁超能力生產。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停產撤人,杜絕瓦斯超限作業。
實施意見規定,落實防治水措施,消滅水害事故。煤礦企業制定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專項措施;配備探放水設備設施,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嚴禁采掘各類礦井防隔水煤柱。
實施意見還規定,加強機電設備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轉。
煤礦企業必須保證井下所有機電和提升設備完好,堅決按期淘汰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實施意見規定,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強化現場管理。煤礦企業必須設立礦長,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要堅持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帶班領導要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進行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隱患,所有的下井人員都要培訓合格后才能下井從事采掘活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把《七條規定》作為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七條規定》作為兼并重組煤礦復工復產、基建或技改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凡不符合《七條規定》的,一律不準復工復產或通過驗收。
實施意見最后強調,各產煤市(州)、縣政府要開展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凡不符合《七條規定》的,立即實施停產整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各單位貫徹落實《七條規定》情況開展不定期突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