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條規定說與行 “盯緊礦長”抓對了
湖北煤礦有個特殊情況,絕大部分煤礦為個體民營,相當一部分煤礦的礦長屬“雇傭軍”;由于煤礦專業技術人才短缺,致使煤礦礦長水平參差不齊,憑經驗和能干從大工和班組長提上來的不占少數;雖然安全上人人有責,但礦長的利益更多的是和生產及效益捆綁得更緊密些。
湖北煤礦基本形成了這樣一個規律:老板有能力、有想法,并兼任礦長的,煤礦都辦得好;礦長有能力,有想法,并得到老板重用的,煤礦也辦得好;礦長有想法,老板沒能力,或礦長沒想法,老板有能力的,煤礦基本都不上不下;礦長既沒想法,老板又沒能力的,煤礦相對較差。
因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簡稱《七條規定》)這個直指礦長職責的規定出臺后,在湖北省引起強烈反響。
春節前,湖北省恩施州巴東縣安監局局長余生安、副局長馬德銘等,都拿著手機在編發短信。余生安說,把《七條規定》發給礦長、投資人以及煤礦監管人員,請大家在春節假期認真學習、思考,開年后貫徹落實,確保安全生產。
進入臘月就開始陸續放假,已成為湖北煤礦多年的慣例。為確保全縣21個煤礦及鄉鎮相關人員收到短信、看到短信,余生安又安排人再打電話提示他們。
恩施州現有109個煤礦,2012年,全州煤礦安全生產創歷史最好成績。對此,恩施州安監局局長龍世奎表示,簡單說就是,思想引路——抓住投資人,礦井安全——盯緊礦長。“看了《七條規定》,更加覺得我們抓對了,從而堅定了我們的信心。”龍世奎說。
而在湖北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嚴寅初的辦公室,攤開的筆記本上,重重地寫著:礦長——能力、責任、權利。
嚴寅初認為,落實《七條規定》,必須解決礦長的能力、責任和權利問題,讓礦長名副其實。
湖北省經信委煤炭處處長葉宗明說:“礦長的資格和能力,已成為湖北煤礦安全發展不可忽視的問題。《七條規定》對礦長提出了更高、更加明確的要求,因此,礦長的能力、地位、形象也必須隨之提高和改變。”
“目前湖北煤礦礦長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由投資人擔任,二是聘請。由投資人擔任礦長的又分兩種,即懂專業的和不懂專業的。聘請的礦長中,也分為兩種,即專業型和經驗型。”湖北煤監局監察處處長鄧文榮說。
因此,礦長的能力和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或決定著煤礦的辦礦水平。
據鄧文榮介紹,他們曾對礦長帶班下井情況做過調研,發現有的礦長雖然下井次數不少,但卻很少到工作面,像那些極傾斜等條件不好的地方就更去得少。有一些礦長發現不了問題,即便看到了一些問題,也不做記錄,一說了之。從某種角度來說,這兩類礦長都和他們應擔當的責任不相符,都是不合格的礦長,甚至不配做礦長。
葉宗明認為,礦長的能力很重要,因為他的責任重大。僅從保護礦工這個角度,就需要礦長經驗豐富,敢于擔當。礦長既是管理者,又是現場指揮者,更是《七條規定》的實施者,因而,礦長的精力應該更多放在井下。
湖北煤監局事故調查處處長周新元說,湖北絕大部分煤礦的實際掌控者是投資人,從某種角度來說,老板才是真正的“礦長”,貫徹實施《七條規定》首先要完成老板和礦長這兩個角色的轉換,嚴格定位,讓礦長真正成為礦長。
嚴寅初表示,提高準入門檻是礦長能力得以保障的前提。通過制定并嚴格執行專業技能、學歷、年齡等標準,來提高礦長的綜合素質;通過抓投資人責任落實,促進礦長責任落實;通過抓事故處理、責任追究,來促進礦長責任落實;通過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來促進礦長責任落實。
為了解決礦長責大權小的問題,湖北省將依法依規要求投資人與礦長簽署授權協議,讓礦長真正做到責權統一,責權相應,并通過建立申訴機制作保障。凡不簽署協議的,一律不許復工生產。
●本報記者 劉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