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采取“六項措施”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11月24日,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河西采區1135運輸巷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發生,貴州省安監局、貴州煤監局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采取“六項措施”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一是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和“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堅決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防突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不得進行采掘活動。二是切實加強瓦斯抽采工作。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按突出設計和管理的礦井必須嚴格落實《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加強瓦斯預抽工作,凡抽采不達標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活動。三是對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而又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堅決依法關閉。四是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煤礦安全工作實際,加大對煤礦“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按規定實施掛牌督辦,同時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要堅決停產停建整頓,并在媒體上公告。五是切實加強防突設計工作。突出礦井、按突出設計和管理的礦井必須編制專項防突設計,無專項設計或未按專項設計施工的礦井,嚴禁組織生產建設。六是切實加強勞動組織管理。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明確帶班領導職責、權利和任務,煤礦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凡無煤礦負責人帶班下井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要按照勞動定額定員,嚴格控制入井人數,防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
同時,為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國家安監總局指示精神及孫國強副省長的要求,省安監局 貴州煤監局正在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性文件、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問責制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屬地監管的措施和相關辦法、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并立即在全省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煤礦瓦斯重大隱患專項排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