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署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關于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安委辦〔2012〕1號)文件精神,切實提高各級各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減少和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日前,省安委辦特制訂《浙江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及各重點行業領域在本轄區或開展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調查摸底、隱患上報、整改跟蹤、建設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等工作過程中,加強與各級安監部門的溝通和對接,以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相關數據的互通共享,提高全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效能。
《實施方案》明確,計劃用三年時間,在全省建立起“有平臺、明職責、全覆蓋、能考評”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標準清晰、企業負責、科技支撐、社會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促進企業由被動接受安全監管向主動開展安全管理轉變,由政府為主的行政執法排查隱患向企業為主的日常排查隱患轉變,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長效機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標準。依據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現有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各地結合轄區實際出臺的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為基礎,并參照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制定我省工礦商貿行業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框架,以及各有關行業事故隱患自查標準分類明細表。并以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兩大類隱患為主要內容,進一步細化各類工礦商貿行業的事故隱患自查標準,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按照標準統一、互通共享的原則,以企業基礎數據平臺為基礎,開發建設先進實用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屬地企業隱患自查自報、企業分類分級管理、隱患監督檢查、統計分析、績效考核管理等核心業務功能。以全過程記錄各個企業開展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接受各級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日常執法檢查及處罰等情況,并實現對各級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況進行實時管理、統計和分析。
三、明確企業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圍繞進一步確立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最直接的主體和實施者的地位,明確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以明確企業自查隱患、治理隱患和自報隱患三個環節的職責為重點,明確企業內部必須建立和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應形成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框架。并要求企業通過內部排查、實施治理和分析改進等步驟,形成完整的自查、自改和自報機制,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態化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政府隱患排查治理監管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理順、細化并明確各地、各相關部門的屬地管理、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和行業管理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并依據企業安全分類分級結果,制定針對不同類別和等級企業的監管辦法,明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主體的監管對象,以及對不同安全等級企業的監管頻次和內容等,實行差異化監管監察,建立各級各部門“管什么、誰來管、怎么管”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形成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的工作局面,保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全面落實。
五、建立考核獎懲制度。突出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過程管理和效果管理。對未按規定自查自報隱患的企業,要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從嚴開展執法檢查;對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的企業,則應利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手段給予支持和鼓勵。建立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的考核和通報制度,及時指導和推動相關部門的工作。
六、實施企業評估分類和分級管理。把隱患排查治理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等有機結合起來。各地要借助信息平臺,調查、登記本地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的基本信息,摸清企業底數及其安全生產基本情況。按照企業行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分類標準,分清企業行業歸類。與此同時,可依據省安監局《浙江省工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評估標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評估標準》等標準要求開展企業評估分類;也可結合轄區實際,根據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情況實施評估分類,為落實“分類分級監管”提供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