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明確煤礦安全生產“打非”責任
6月14日,黑龍江省政府安委會印發《進一步落實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專項行動責任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煤礦企業和產煤市(地)、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煤礦安全生產“打非”工作中的責任。
《辦法》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生產礦井必須證照齊全、有效;整合技改礦井必須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不得擅自借整改和建設之名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發生事故,煤礦企業和礦主不得瞞報、謊報和遲報。
《辦法》提出,產煤市(地)、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責任是,在本轄區內統一領導開展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專項行動,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煤礦“打非”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所轄區域煤礦要全覆蓋排查和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對無證、證照不全或無效從事煤炭生產的非法行為負有監管責任。發現縣(市、區)存在1處煤礦非法行為,除對煤礦企業處罰外,要嚴肅追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發現2處以上或1處以上關閉礦井關閉不到位、死灰復燃的,要嚴肅追究政府相關責任人責任。
《辦法》強調,省政府組成督查組,督查各產煤市(地)煤礦“打非”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發現市(地)存在1處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除對煤礦企業處罰外,嚴肅追究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發現市(地)存在2處以上煤礦企業非法行為或1處以上關閉礦井關閉不到位、死灰復燃的,嚴肅追究市(地)政府相關責任人責任。同時,對督查組查出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的人員給予不少于5000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