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訂出臺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山西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落實,推進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舉措落地見效,日前,山西省總結煤礦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實施以來實踐成果和工作實際,修訂出臺《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新修訂出臺的《制度》將原《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進行了整合,重點在監管專員配置體系、專業化建設、規范履職、專項考核、紀律監督、遠程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該《制度》調整了專員職責,將原制度中“監管專員履行第一安全監管職責”,調整為“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緊盯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為主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組織保障、部門監督管理、專員履職盡責的責任體系。
該《制度》明確,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以市、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中的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為主體統籌選派監管專員,有效解決了部分監管專員沒有執法權的問題,促進了安全監管專員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有利于及時準確發現礦山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本著“強化安全監管”的目標,該《制度》將原“每月到礦監管兩次”的監管模式,調整為“日常遠程詢查、每周至少1次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時段駐礦盯守”,進一步壓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
新修訂出臺的《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專員管理,新增了監管專員任職和退出條件;要求制定專員監管任務清單,做到“一礦一清單”,實行“照單監管”;要求專員每年進行述職,應急部門對專員工作情況定期抽查。同時,要求專員運用“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手機應用程序”開展遠程監管,并完成簽到、取證和信息上傳等工作;監管專員必須填寫廉政承諾書,并向被監管企業發放監管檢查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監督;被監管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監管專員姓名、聯系方式和監督電話。該《制度》還修訂了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獎勵政策,最大限度激勵監管專員履職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