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浙江省消防條例》
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決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條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浙江省消防條例》修改是在《消防法》修改、深化消防執法改革、消防救援隊伍改制轉制基本完成的重大歷史背景下進行的。新《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論述,按照“回應改革、上下銜接、立足實際、前瞻創新”的原則,落實《消防法》和中央深化消防執法改革意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更好地適應浙江消防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為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了強有力的消防法治保障。這次《條例》修改,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消防工作職責。《條例》明確了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將本省近年來在教育、民宗、衛健、民政、電力等部門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推動更多行業、部門開展此項工作。《條例》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調查火災事故,查清火災基本事實、成因和事故責任的工作職責,為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提供了法規依據。針對浙江近年來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小火亡人”突出問題,《條例》明確了鄉鎮(街道)加強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推進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職責,加強重點管控。《條例》還繼續保留了公安派出所日常監督檢查、處理相關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消防工作職責。
進一步聚焦火災防控重點難點。針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風險,《條例》對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作出細化規定,對充電室內場所消防安全提出技術和管理要求,規定室內場所未設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電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制止,為本省電動自行車集成改革和規范充停長效機制建設提供了充分的法規依據。針對多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小區等管理難點,《條例》規定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自我管理住宅小區三種情形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等進行查驗,防止出現因物業更替導致的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等問題。針對電氣火災占比高和燃氣事故時有發生等突出問題,《條例》鼓勵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使用場所安裝電氣火災智能防控、燃氣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災防范設施,從源頭上防范火災事故發生。
進一步強化消防領域數字化治理。近年來,浙江總隊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數字化改革”決策部署,積極推進消防領域數字化治理。總隊開發“單位消防安全風險分析研判管控平臺”,在“浙里辦”上線“單位自主管理”應用,給單位提供免費的標準化管理工具,消防救援機構實時掌握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狀況,實現對單位的數字監管和有效監督。總隊推動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建設,接入社會單位各類物聯設施,建成全省統一的消防數據應用平臺,為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火災防控、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支持。此外,圍繞防火和滅火救援推進建立了一系列數字化應用,有效提升了監管效能。這次《條例》修改,將實踐中的這些成功做法上升為長效機制,為更深層次推進消防領域“數字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條例》還在推進消防行業信用監管、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消防管理,消防救援人員職業保障、消防員參與執法、政府專職消防員輔助執法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