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監局加強“四類”小煤礦監察執法
一是加強對擬關閉小煤礦的安全監察。對小煤礦實施“四不兩直”暗查暗訪、突擊檢查,嚴厲查處和打擊小煤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行為。對發現小煤礦私自開采保安煤柱、超層越界開采、非正規開采、隱瞞施工作業地點以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違法組織生產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一律責令煤礦立即停產整頓,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政府。情節嚴重的,提請地方政府立即予以關閉。加強對小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情況的監察。重點監察小煤礦依法組織開展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實施重大隱患治理工作,認真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對未按規定進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排查,未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以及未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是加強對整合、改造、擴建小煤礦的安全監察。重點監察煤礦建設項目及設計是否經過審批、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對未履行"三同時"審核手續擅自違法施工,或者借整合、改造、擴建的名義在建設區域非法組織生產的小煤礦,堅決停產整頓或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三是加強對通過生產能力核定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小煤礦的監察。加強對通過改造系統提升核定生產能力小煤礦的安全監察,重點監察各系統能力是否滿足核定后生產能力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是否存在超核準數量布置采掘作業地點,是否按規定要求裝備并使用采掘機械化生產工藝。發現煤礦存在以上問題的,立即責令停產整頓。 四是加強對已關閉煤礦的督查。嚴格落實煤礦關閉“六條標準”,對已關閉煤礦實施有效監控。對煤礦關閉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的,或者煤礦關閉達不到要求的,及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抓好督促落實;對存在偷采、盜采行為,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