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煤礦防治瓦斯和防治水“雙十條”紅線
為貫徹落實國辦發99號文件精神,加大煤礦瓦斯和水害防治力度,吉林煤礦安監局、吉林省安全監管局制定了防治瓦斯十條紅線和防治水十條紅線,對所有煤礦瓦斯和水害防治實行紅線管控。凡碰觸紅線的礦井,一律停產停工,依法依規按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防治瓦斯十條紅線 1.礦井風量不足、井下作業地點無風、微風、循環風及不合理串聯風作業的;盲巷、采空區、風門、密閉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2.瓦斯超限及停電停風不撤人繼續作業的;礦井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3.高瓦斯、突出礦井及應進行瓦斯抽采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不達標仍進行采掘活動的。 4.突出礦井未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 5.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認定以及未落實管理措施的。 6.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功能不齊全的。 7.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采煤工藝的。 8.未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三專兩閉鎖”、使用淘汰不合格電氣設備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 9.超能力生產、高瓦斯及突出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12的。 10.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以及瓦斯治理工程虧欠的。 防治水十條紅線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采掘活動的。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極復雜礦井沒有按規定設立防治水機構和配齊專業人員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4.未按規程規定留設各種防隔水煤柱以及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5.發現工作面頂板淋水加大、出現壓力水頭、煤層發潮發暗、巷道壁或頂板“掛汗”、有害氣體增加等透水征兆未立即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未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的。 6.凡殘采、復采礦井進行巷道掘進前,未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的。 7.受水害威脅的工作面開采前未采用物探、鉆探、化探、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的。 8.未徹底疏放承壓含水層(體)或積水進行采掘作業的。 9.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井下探放水未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的。 10.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及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防水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