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臺配套政策措施推進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近日,四川省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煤礦清理整頓和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若干細化政策措施》(川辦函[2014]43號),明確了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大關閉力度。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堅決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 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停止核準低于15萬噸/年的改擴建礦井。到2014年底,全省礦井總數減至800處以內,煤礦企業總數減至300個以下。二是優化資源配置。支持煤炭優勢企業或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對其所屬礦井毗鄰周邊和深部不宜單獨另設礦業權區域的資源整體勘查開發,進行機械化、規模化改造。煤炭資源配置必須以安全條件為前置,礦業權申請人提出擬申請配置煤炭資源協議出讓或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前,需取得省安監局(四川煤監局)對擬申請配置煤炭資源能否滿足安全利用條件的書面意見,并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否批準協議出讓或批復劃定礦區范圍的依據。三是合理利用關閉礦井剩余資源。已關閉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礦井剩余資源,原則上不得納入現有生產礦井利用;不得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通過資源利用或資源增劃等方式重新配置給保留下來的生產礦井;嚴格控制極薄煤層資源配置利用條件。原則上不向煤與瓦斯突出生產礦井增配擴大生產能力所需資源。擬新配置利用的煤炭資源地質工作程度應達到詳查及以上;新增劃煤炭資源的,按照“統一規劃、集中開發、一次置權、分期付款”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四是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省級財政資金獎補標準和范圍,對本輪依法關閉的煤礦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為關閉煤礦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創造必要條件。被關閉礦井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關閉礦井資金,按規定不作為征稅收入,與企業保有資產一起首先用于職工安置、地質環境治理、實施關閉等費用支出,任何部門不得截流和挪作他用。暫停收取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省級分成,各產煤市(州)留成部分,可用于處理煤礦關閉后的遺留問題;還可以通過獎勵補助等方式,鼓勵煤礦業主主動申請關閉。五是積極給予金融支持。對已關閉礦井的企業,給予銀行貸款掛賬停息支持。具備轉產條件的,在落實各項貸款風險緩釋措施的基礎上可由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承接被兼并重組企業債務。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定向并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六是用好稅費扶持政策。煤礦企業在清理整頓關閉及合法開展兼并重組工作過程中以及政策性停產期間,依法減免其稅費。兼并重組后保留的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國家認定的社會公益組織(機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全面清理各類涉煤收費項目,嚴查違規收費,依法取締不合理收費。七是加強行政服務與監督。按照“特事特辦、公開透明、簡單高效”的原則,努力簡化、合并相關審批事項,公開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接受社會監督。任何部門不得違法設置許可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負擔。關閉煤礦應繳納的行政處罰罰款,因關閉煤礦主體消失,未繳納的行政處罰罰款不再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