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監局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停工停產和復產期間安全生產工作
春節剛過,全省有相當數量的非煤礦山企業和選礦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和限產等非正常生產狀態,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極易引發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為規范了地下非煤礦山復產驗收工作,確保地下非煤礦山恢復生產后的生產安全,省局領導對唐山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非煤礦山復產驗收工作方案》;同時,結合全省停產、復產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非煤礦山企業(包括選礦企業)要做好停產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節假日、重要敏感時期或由于其他原因停產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制定停產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停產期間的管理職責,加強值班值守,確保非煤礦山停產期間的安全。企業自行決定停產的要及時告知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現場監管,確保停產停工到位。對于停產非煤礦山企業要明確監管責任人,列出責任人員名單,采取派駐現場監管人員、進行不間斷巡查等方式,加強對停產非煤礦山的監管工作,監督非煤礦山企業將停產的各項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三、嚴格復產驗收程序。停產非煤礦山企業的復產應向當地市或縣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市、縣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驗收。復產前,非煤礦山企業必須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復產方案,組織管理人員及相關技術專家進行自查驗收,自驗合格的,向所在市、縣安全監管局提出驗收申請;市、縣安全監管局接到企業驗收申請后,組織相關人員和技術專家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下達復產通知,企業方可恢復生產。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的地下礦山,還應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四、嚴格驗收標準,保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要認真學習《方案》的要求和標準,結合本地實際進行修改和完善。復產驗收要堅持合格一個、驗收一個,決不允許擅自降低驗收標準。對因擅自降低驗收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導致復產后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