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1993]廢止
*注:本篇法規已被《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電力監管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實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廢止
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現予頒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的問題,請及時向部水電農電司反映。附件:
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順關系,明確職責,保障職工和工程的安全,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電建設行業的現實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電站工程施工階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業主的派出單位)、施工企業、設計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第四條 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實行建設項目的業主、建設單位統一監督、協調,施工企業、設計院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設計院應組成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監督、協調。
第五條 建設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設計院的行政正職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建設項目或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行政負責人分別對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水電工程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保證建設過程安全、順利進行是工程建設各方共同的責任。各單位應密切聯系、相互協作,依靠科技進步,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電力工業部是水電建設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水電建設施工安全監察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 制定、修訂、頒發水電建設安全生產的管理辦法和規定;
3. 監督、檢查水電建設行業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 組織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主管單位職責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設計院的主管單位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應督促、幫助所屬單位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國家和行業法規,強化約束機制,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部委托組織或參加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九條 建設項目業主職責
按照“管項目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設項目業主應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協調。
1. 貫徹國家、部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辦法和工作部署;
2.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建設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審定建設單位組織制定的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3. 審批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協調有關經費的落實;
4. 加強與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5. 協助對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 指導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的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1. 為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創造必要條件。在進行建設項目分標和現場施工布置時,應充分考慮施工干擾對安全施工的影響;
2. 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項目經理和總工程師資質及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企業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3. 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監督有關技術措施的落實;
4. 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或協助落實有關經費,報業主審批后實施;
5. 當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企業承擔;
6. 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并負責建立工程安全檔案,進行統計分析;
7. 負責組建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并擔任組長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職責
工程監理是建設單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監理單位領導應參加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經建設單位委派,工程監理單位可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職責
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 認真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法規和規定;
2. 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審核、審定后組織實施,必要時應報建設單位核備;
4. 堅持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5. 組織對本企業職工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班組長應進行輪訓;
6. 企業的安全機構應總結安全管理經驗,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全管理新技術,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學化、現代化;
7. 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資格審查,并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8. 組織對本企業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9. 建設項目的主要施工單位,應委派項目負責人參加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
第十三條 設計院職責
設計院應把施工安全貫徹于技施設計的全過程,努力為施工安全創造條件。
1. 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以及部頒規程、規范和規定;
2. 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技術措施,必要時應參與編制施工安全的實施細則或安全監測系統的設計;
3. 對施工中遇到影響安全的各種險情,必須按規定做好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建議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并提出實施措施所需的費用;
4. 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重大質量事故應提出處理方案;
5. 委派工程設計負責人參加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 協調工程建設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積極倡導并推動安全、文明施工;
2. 研究、落實工程施工過程中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及相應的費用;
3. 根據工程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4. 協助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5. 其它需要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處理的工作。
第三章 事故報告、統計及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工程質量和機械設備事故。
第十六條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劃分
1. 一般事故;指一次發生只有人員輕傷或重傷1-2人;直接經濟損失(不扣除保險公司賠償,下同)1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事故。
2. 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萬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事故。
4.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八條 事故快報
1. 凡在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一般事故除外)都必須按國家規定,由建設單位和事故發生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快速上報。
2. 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部和主管單位,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
一、人身傷害事故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精神,對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如下規定:
1.一般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指定管理人員及工會成員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2.較大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會同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重大事故由企業主管單位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5.組織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組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6.一起事故涉及兩個以上企業時,根據事故等級,由企業或各自的上級主管單位協商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7.因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應認真做好善后撫恤或賠償。
二、工程質量和機械設備事故
根據事故等級,參照人身傷害事故組織調查組,分別由發生事故的企業、企業主管單位、部或部授權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依據的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別按勞安字(1991)23號、GB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確定工程質量和機械設備事故的等級,由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小組和機械設備的擁有企業根據事故情況估算后由企業上報。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嚴格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三條 事故結案
一、事故結案權限
1.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批復結案。
2.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企業的主管單位批復結案。
3.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由部批復結案。
4.上述各類事故的批復結案文件,應同時抄送參加調查的部門和單位。人身傷亡事故在批復結案前,應事先征得參加事故調查的勞動部門同意。
二、事故結案時限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十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各方必須接受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情況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事故統計及有關材料的報告制度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設計院必須認真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一、統計范圍
建設單位統計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施工企業和設計院統計本單位所有施工人員(包括全民所有制職工、合同工、臨時工、民工等)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二、報告內容及時間要求
1.較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調查報告必須報部和主管單位(或建設項目的業主,下同),其中屬人身傷亡事故的,還須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2.傷亡事故統計表包括事故月報、半年報和年報。各單位應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每年一月十日前分別將本單位或本工程的上月月報、上半年報及上年年報報至部及主管單位。
主管單位應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內,分別將所屬企業或工程的事故統計匯總表報部。
3.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設計院應在每年三月底前對本企業或工程項目上一年的安全工作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報部及主管單位。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獎懲嚴明,并貫徹安全與經濟掛鉤的原則。對安全生產做出成績和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單位亦應依據事故情節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獎懲權限
對企業和其領導人安全、質量工作的獎罰,由部或主管單位進行。
企業內部其它人員和下屬單位的獎罰由企業進行。
具體獎罰辦法由部或主管單位另行規定。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鼓勵業主和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工作進行經濟獎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