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12年]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3月24日印發的《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冀政辦〔2006〕6號)同時廢止。
2012年8月13日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規范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實施科學指揮,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統一領導下,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開展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當地政府為主,有關行業和部門要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縣級以上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必要時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會直接組織指揮。
4平戰結合,預防為主。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事故應急救援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和基地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工作。
5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參加應急救援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各自職責,規范有序地進行應急活動,避免職責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現場混亂,引起二次傷害。
6資源共享,反應靈敏。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整合各相關部門人力、物力和信息資源,實現交通運輸、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應急資源共享,有關部門和人員要服從領導、反應靈敏,在最短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參與救援。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特別是相關專家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8動員群眾,增強意識。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有效機制。加強教育培訓,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2002〕70號);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函》(國辦函〔2004〕39號);
4《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十屆人大38號公告);
5《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1月22日施行);
6《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04月23日施行)。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1省政府參與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2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3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跨設區市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4省政府認為需要省安委會處置的其他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支持機構和應急搶險救援機構共同組成。
1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
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受省安委會領導,成員如下:
指揮: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政府應急辦主任、省安全監管局局長
辦公室:省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監管局)
成員單位:省公安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省國資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委宣傳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質監局、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專家組。
2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省安委會與各應急救援組織的協調、溝通;承擔全省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省級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省內各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協調、指揮和調集工作。承擔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
按應急救援時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內所履行職責的不同,將成員單位分成不同的應急救援功能組,具體組別及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搶險救援組織、指揮、協調組。
省安委會是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的領導機構,負責省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協調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省安委會辦公室是省安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省安委會與各應急救援組織的協調、溝通;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報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報;承擔全省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具體協調省級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省內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各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承擔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危險化學品領域中城鎮燃氣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在非城鎮燃氣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中,負責提供有關建筑物的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協調緊急處理被破壞的相關重要設施的修復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中因特種設備原因而引發事故的應急處置以及現場所需特種設備的技術支持。
(2)應急支持保障組。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進行監測,評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質的擴散情況、蔓延區域和危害程度;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醫療隊伍、醫院等應急醫療資源的協調、調度,迅速展開現場緊急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事故應急期間道路和內河運輸的保障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國資委協調和監管企業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和事故災難情況的新聞發布;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協調疏散人員的救助、安置、避險場所的安排;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供應;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支持;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協調有關單位和企業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搶險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信息和氣象資訊服務以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3)治安警戒組。
省公安廳負責應急相關的交通管制、社會治安、人員搜救、消防滅火、危險源控制等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協調駐冀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武警河北總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和維護災區社會秩序等工作;完成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事故現場工作(督導)組職責。
受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派,行使現場協助、督導事故應救援工作,必要時,經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授權可行使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職能。
事故現場工作(督導)組由省安全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及相關職能處室人員、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省專家組成員組成。
(三)專家組。
負責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時的技術支撐工作。
省專家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專家庫中相應專家組成。
(四)現場指揮部。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管理為主。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要根據應急響應的級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分管負責同志任指揮、有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擔負事故應急救援活動的前沿指揮,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上級指令的貫徹傳達和事故現場信息的報送。
三、信息報告與預警
(一)信息報告。
省安委會辦公室設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0311-87908255)。
省安委會辦公室統一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設區市政府要立即將事故信息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時通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省安委會辦公室對接收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必須立即核實,及時報送省政府應急辦、省安委會,并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通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安委會辦公室對接到的信息通報要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省安委會辦公室。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獲知其他災害可能引發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并通報有關設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
各級政府事故報告時限不得超過1小時。在緊急情況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級上報。
省安委會辦公室接到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實并及時反饋。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發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二)預警行動。
1預警信息發布。
以提高預警信息發布時效性和覆蓋面為重點,進一步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災害監測預報網絡、強化監測預報、開展風險評估,在接到可能導致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預警信息后,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立即會同相關專家會商、分析事故災難的預警信息。根據事態嚴重情況,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預警事項、應采取的措施、預警信息發布機關等內容。
強化預警信息傳播,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手機短信的作用,各級廣電、新聞出版、通信主管部門及有關媒體、企業要完善預警信息聯動發布機制,建立重大和突發性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完善預警信息傳播手段。
預警信息的發布按事態影響分為兩種形式:
(1)當接到可能導致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經會商、分析,事故災難后果不會影響事發地周邊社區民眾安全和生活時,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向有關部門、單位、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發出預警信息,通知應急救援力量采取相應預警行動。
(2)當經會商、分析,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響事發地周邊社區民眾安全和生活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區域發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應經省安委會確認后由省政府辦公廳組織發布。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2應急值守。
接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報送預警信息屬地的各級政府要加強應急值守工作,及時接受、反饋、通報各種應急相關信息。
3信息跟蹤。
預警信息發布后,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及時跟蹤可能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展態勢,及時調整預警發布的信息。事發地各級政府及時報送事態發展情況,為省政府提供詳實、及時的決策信息。
4專家咨詢。
接到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立即召集相關專家,通報預警信息、進行專業咨詢、組織應急措施會商并及時將分析、會商情況報送省安委會。
5應急救援隊伍集結。
進入預警行動后,省安委會辦公室、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立即通知本預案規定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進入預警行動狀態、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集結或進入指定地點待命,隨時準備展開應急響應活動。
6應急救援裝備調集。
進入預警行動后,省安委會辦公室、事故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立即與事發地設區市政府進行溝通,了解應急救援裝備需求情況、督促事發地設區市政府就近組織應急救援裝備,對應急需求但當地無法解決的應急救援裝備,省安委會辦公室、事故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迅速在事發地周邊征集、組織,并協調組織調運。
7派出現場工作(督導)組。
進入預警行動后,省安委會應及時詢查各級組織準備情況,必要時應派出現場工作(督導)組檢查和督導應急準備工作。
各級各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在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進入預警行動狀態,采取相應行動。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
1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嚴重性、影響范圍和緊急程度,生產安全事故分為4級:
(1)特別重大(Ⅰ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需要緊急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重大(Ⅱ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生產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需緊急安置5萬人以上不足10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3)較大(Ⅲ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需緊急安置1萬人以上不足5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4)一般(Ⅳ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蹤)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需緊急安置不足1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等。
2分級響應。
對照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4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級響應:
(1)發生Ⅳ級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啟動縣(市、區)應急預案并向設區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2)發生Ⅲ級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啟動設區市的應急預案并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3)發生Ⅱ級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省級)并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4)發生Ⅰ級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省級)并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請求國家啟動國家級有關應急預案。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在編制本級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時,要依據本預案和其他相關規定明確預案的事故分級和應急響應分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據事故態勢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有效進行處置,并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
(二)響應程序。
1本預案的啟動條件。
(1)發生的事故等級達到較大級或者設區市應急預案啟動后,經設區市政府請求,本預案進入啟動準備狀態。
(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級生產安全事故,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市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以及省政府認為需要省安委會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省安委會決定啟動本預案。
2響應程序。
進入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響應狀態后,省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以及事故發展態勢和現場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會辦公室迅速通知省安委會相關領導和成員部門進入應急狀態,通知有關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
(2)迅速啟動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預案。
(3)立即啟動本部門本單位應急值守機制,密切關注、追蹤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4)建立通報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通報,及時向省安委會及其他成員單位通報相關信息。
(5)根據獲知的事故現場態勢、本部門的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信息,組織本系統專家進行分析、會商,擬定應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協調指揮方案,向省安委會辦公室提供本部門相關的應急方案、專家、隊伍、物資等信息。
(6)向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導意見。
(7)在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協調下,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的事故現場工作(督導)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
(8)省安委會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通信、氣象、物資、財政、環境保護、治安、人員疏散安置、應急裝備、應急力量等方面的協調、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會辦公室的協調、指揮下,調動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搶救。
(10)在省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及時向公眾和媒體發布事故預警,組織公眾疏散撤離、安置;向公眾和媒體通報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的信息,掌握公眾反映及輿論動向,解釋有關質詢。
(11)需要時,省安委會辦公室應從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采集與事故相關的化學品基本數據與信息,為應急決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應的信息支持。
(12)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省安委會應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中心報送事故信息。
3信息處理。
(1)省、設區市安委會辦公室要與事故發生地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保持通信聯系,跟蹤事故態勢、應急工作進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等信息,保證應急情況信息及時互通,為指揮機構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現場信息。
(2)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向省安委會、省政府應急辦通報事故信息,并根據需要,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協調相關支援工作。
(3)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時,省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通知省外辦。
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省安委會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三)指揮和協調。
省安委會辦公室要根據事故災難的具體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關專家和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要在事發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
進入應急狀態后,省安委會辦公室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運用指揮決策系統,迅速對災難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領導決策時參考。
省安委會辦公室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下列指揮協調工作:
1就應急救援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建議,并組織落實各項決策。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參與、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6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7協調有關部門對傷員進行醫療救助和醫療移送。
8協調有關單位對災區人員進行疏散、轉移。
9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10必要時按規定請有關單位派出駐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行動,并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四)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要按照應急預案,迅速組織職工、群眾和有關人員開展自救、互救行動,并通知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各方意見基礎上,決定應急處置方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涉及跨設區市行政區域、跨領域的突發事故災難的緊急處置方案,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決定,并組織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五)醫療衛生救助。
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省衛生行政部門或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設區市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指導醫療救治工作。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組織開展現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六)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根據實際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離開事故現場的程序和相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負責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七)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特點,明確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2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撤離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并指定部門負責實施。
3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4組織開展群眾的醫療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設區市可向省安會辦公室申請行政區域外社會力量支援,省安委會辦公室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設區市政府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九)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要適時成立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嚴重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十)新聞報道。
省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事故信息的發布。發生重大災難事故后,發布預警信息要及時、準確、全面,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有關地方和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發布新聞、組織報道。對可能產生國際或國內影響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由省新聞辦按規定及時組織對外報道。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十一)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省政府或省安委會批準,終止實施本預案,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本預案終止實施后,設區市政府要組織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對因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征用物資補償及損壞征用物資的賠償,協調保險公司及時按約理賠,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妥善安置、補償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的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做好相關工作。
(二)社會救助。
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做好境內外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監督。
(三)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派員開展對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的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總結。
本預案終止實施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完成應急救援報告并報送設區市政府和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委會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送省安委會和有關部門。
(五)事故信息資料的保全與事故調查。
應急過程中,要盡量搜集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原始信息。保證應急和事故現場信息采集人員安全,對事故現場多方采集影像資料,為事故調查、總結應急經驗保留一手資料。
應急結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證據、資料,對必須拆除、移動的事故現場設施,做好標記、保留影像圖片。
對現場采集、留有的所有現場證據、資料及技術檔案,要登記造冊、編號,并交由事故調查主管部門保存。移交證據須經辦人簽名確定,以備證據保全、查驗和責任移交。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省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事故的調查與事故報告的擬定要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1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通信網絡、信息傳遞網絡,并負責維護管理網絡系統,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信息溝通的需要;加強特殊通信聯系與信息交流設備的儲備,以滿足在特殊應急狀態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與省安委會辦公室之間以移動式或衛星通信轉播車為樞紐,實現事故現場與省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雙向傳遞。若當地或長途通信干線中斷,在抓緊搶修的同時,要盡快建立衛星或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保障應急指揮信息通暢。必要時,由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努力保障應急工作的指揮通信暢通。
2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全省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數據庫,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本地本部門和本單位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理,并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重要信息。
3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掌握本地本系統所有應急機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通信聯系方式,并制定備用方案。
(二)應急隊伍保障。
企業要依法組建和完善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和布局。
加強消防部隊建設,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中的作用。
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主要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公安消防部隊負責。
(三)應急專家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建立相關專業專家庫,完善專家管理和聯系制度,確保應急需求時能迅速組成應急專家組,為事故應急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四)應急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儲備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在應急響應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服從調動,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省安委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的建設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產安全事故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的緊急調用。各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救援隊伍要按規程配備必要的危險化學品應急裝備。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保證必需救災物資儲備的基礎上,實現救災物資的動態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時補充和更新。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有一定數量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保證應急物資的儲備或生產、加工能力和技術的儲備。
在應急狀態下,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綜合指揮機構負責協調跨設區市的物資調用;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的物資儲備不能滿足增援要求時,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協調物資調運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常備物資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負責;企業常備物資經費由企業負責,列入生產成本。必要時,縣級以上政府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用社會物資。
(五)應急經費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單位(含事故單位的保險公司)支付,如事故單位(含事故單位的保險公司)無力支付的費用,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六)其他保障。
1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保障以事故發生地政府為主進行協調指揮,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鐵路、民航、部隊等系統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裝備和物資。
(2)發生重、特大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發生地設區市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并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應急救援車輛要有專用標識,在執行任務時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規定免交道路通行費。
2醫療衛生保障。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調度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
(2)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必要時可以請求省衛生行政部門支援。
(3)醫療救護隊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救援;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治療。
3治安保障。
(1)發生重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影響范圍內的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
(2)各級公安部門要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4技術儲備與保障。
(1)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技術人才資源和技術設施設備資源,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提供在應急狀態下的技術支持。
(2)應急狀態下,氣象部門要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決策和應急響應行動提供所需要的氣象資料和氣象技術支持。
(3)建立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化學品基礎數據庫,根據重大危險源的普查情況,利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和基本情況臺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利用已建立的數據庫,掌握生產安全管理信息,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等專項研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儲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5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政府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做好負責應急救援的協調保障工作。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調用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增援,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保障。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時,須為參與人員提供完備的防護器材,保障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原則上動員的社會力量要具備相關的危險化學品防護和應急知識與技能。
6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要規劃和建立基本能夠滿足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的人員避難場所,并與公園、廣場等空曠場所的基礎設施改造相結合,建立健全維護、使用保障制度。
七、預案管理
(一)預案演練。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每年組織省相關部門進行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定期綜合演練。
省安全監管局每年組織局內各部門進行兩次以上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綜合演練。
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及企業每年定期組織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綜合演習,并于演習結束后向省安全監管局提交書面總結。
省屬(含央企駐冀企業)生產經營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和企業應急預案每年組織定期應急綜合演煉。
(二)預案修訂。
省安委辦每3年對本預案進行修訂、評審。
當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人員、職責發生重大變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訂本預案的情況發生時,由省安委辦及時組織修訂、評審。
本預案是指導各設區市、縣(市、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基本框架。
(三)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結合本預案制定相關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