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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現場勘驗工作暫行規則[2011]

    www.waka8s.com時間:2015/6/23 9:19:49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第一條 為規范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的現場勘驗工作,保證現場勘驗質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牽頭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實施現場勘驗,發現、固定、提取與事故有關證據,為事故的調查處理提供證據支持。必要時,可以聘請技術支撐單位或者專家參與現場勘驗。

      第三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現場勘驗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調度指揮,明確勘驗負責人,根據確定的勘驗工作任務,及時組織開展勘驗工作。

      第四條 事故現場勘驗具體工作,應當安排不少于2名具備執法資格人員負責。具體勘驗過程應當安排當事人和被邀請人現場見證。

      第五條 現場勘驗人員應當對現場原始情況、現場保護情況和現場勘驗過程以及現場發現、固定和提取現場痕跡、物證等情況,制作勘驗筆錄。

      第六條 現場勘驗人員應當增強安全意識,配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加強自身防護。

      第七條 現場勘驗人員勘驗前,應當訪問事故現場作業人員、其他知情人或者目擊者,了解、收集有關事故現場的情況。現場勘驗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訪問情況制作筆錄。

      第八條 現場勘驗按照“先靜后動,先下后上;先重點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則進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劃定勘驗范圍;

      (二)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流程;

      (三)記錄現場原始狀況;

      (四)查找、固定、記錄和提取相關痕跡、物證;

      (五)制作勘驗筆錄、繪制現場示意圖;

      (六)對勘驗過程進行拍照和錄像。

      第九條 現場勘驗過程中需要提取的物證, 不得沖洗擦拭,保持其原始狀態,并應當注明采集的時間、地點、管理者。

      第十條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客觀、全面、詳細、準確、規范,能夠作為核查現場或者恢復現場原狀的依據,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勘驗的場所現場保護情況,勘驗的時間、天氣情況,現場方位和周圍環境等;

      (二)與事故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部位、數量、性狀、分布等情況;

      (三)傷亡人員的位置和分布情況;

      (四)提取痕跡、物證的過程和具體情況,抽樣取證的過程和被抽樣物品的情況;

      (五)根據現場情況,需要進行圖示的,應當選擇制作現場平面示意圖或現場平面比例圖,作為現場勘驗筆錄的附件;

      (六)記錄人、制圖人、照相人、錄像人,以及現場勘驗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人的單位、職務、簽名及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現場勘驗中需要抽樣取證的物品,應由現場勘驗負責人決定,并當場制作《抽樣取證憑證》。

      (一)《抽樣取證憑證》應當記載被抽樣取證單位名稱、地址、現場負責人、抽樣取證時間、地點,物品的序號、名稱、數量、規格及批號,并經被抽樣取證單位現場負責人、現場勘驗人員分別簽字確認;

      (二)《抽樣取證憑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抽樣取證單位;

      (三)被保存物品無持有人或者難以查清持有人的,應當在《抽樣取證憑證》上注明。

      第十二條 現場勘驗過程中,對于需要取證但不便于提取的物品,應當在拍照或錄像后交由物品持有人保管,制作《抽樣取證憑證》。

      《抽樣取證憑證》上應當記載保管地點、保管責任人和具體保管要求,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并經抽樣取證的經辦人、見證人和物品保管人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 對不需要繼續保留或者經調查證實與事故無關的被保存物品,應及時交還物品持有人。由物品持有人在先期已開取的《抽樣取證憑證》上對領取的物品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現場勘驗過程中需要提取相關物證交由技術鑒定單位進行技術鑒定的,現場勘驗人員應當會同技術鑒定單位相關人員共同提取證據,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和《抽樣取證憑證》。

      委托鑒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鑒定委托書》,應當明確需要委托鑒定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鑒定要求及鑒定期限。

      第十五條 當事人明確提出需要增加勘驗范圍和內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補充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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