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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

    www.waka8s.com時間:2015/6/23 9:19:44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1 總則

      突發環境事件具有暴發突然、起因復雜、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斷困難、蔓延迅速、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的特點,易產生連鎖反應。

      本市環境安全風險隱患主要特點有:一是核技術利用單位、63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數量及各種輻射活動呈增長趨勢,輻射安全面臨新的形勢與挑戰;二是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多,分布廣泛,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等過程中易發生爆炸、遺撒(灑)、泄漏等事故三是隨著城市化發展進程加快和產業結構調整,歷史遺留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被發現的情況時有發生。

      1.1編制目的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2.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標,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全面提升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水平和綜合應對能力。

      1.2.2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所有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實施全過程應急管理,保障首都的環境安全。

      (2)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強化、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環境安全風險管理制度,開展環境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環境安全隱患,采取積極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3)堅持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建立市、區縣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

      (4)堅持資源整合,綜合協作。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整合現有環境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和環境監測網絡,充分利用本市應急資源,建立專兼結合的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和專家隊伍,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和保障工作,加強培訓和演練。

      1.3事件分類及適用范圍

      突發環境事件按環境要素可分為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水環境污染事件、土壤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誘因不同可分為違法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人為破壞或恐怖襲擊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等。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違法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且環境污染成為主要災害、應由環保部門牽頭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當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且環境污染為次要災害、應由其他主責部門牽頭處置時,啟動市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環保部門全力配合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1.4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l.4.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對我國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范圍輻射環境影響的航天器墜落事件或境外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

      1.4.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4.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村飲用水井取水中斷的;

      (6)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市界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l.4.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應對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分析總結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負責必要時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參與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5)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必要時,在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框架基礎上,組建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臨時應急指揮部”)。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為:具體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6個區(以下簡稱城六區)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協調或協助區縣做好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城六區以外區縣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作為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做到信息共享;

      (2)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組織開展本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負責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5)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本市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6)組織制定、修訂與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

      (7)負責組織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8)負責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9)負責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0)負責專家咨詢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1)承擔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宣傳市民避險等知識,加強對互聯網信息的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制定整治重點污染源、污染地區的方案。

      (3)市公安局:受理突發環境事件社會報警信息;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參加因劇毒化學品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突發環境事件責任人進行立案偵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指揮部的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4)市國土局:負責組織對地質災害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參與地下水的監測、評價工作。

      (5)市市政市容委:負責燃氣、生活垃圾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6)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調查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縣級以上一般公路及橋梁的防護工作,防范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

      (7)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制定重點水庫、河道、湖泊及飲用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城市污水處理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參加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組織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為事發地區及受影響地區群眾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信息資料。

      (8)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現場受傷、超劑量照射、中毒人員的身體檢查、緊急救治和轉移,統計事件傷亡人數;負責組織醫療污水、醫療廢物類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飲用水、公共場所的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學評價。

      (9)市國資委:配合市環保部門督促所屬企業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措施,并配合市環保部門監督檢查。

      (10)市環保局:負責處置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協助處置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響應、應急監測、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制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能力與機制建設;對事件現場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負責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應急處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現場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生態環境評估;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資料。

      (11)市園林綠化局:負責組織突發的、對社會經濟穩定、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涉及森林資源、林木綠地保護管理的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12)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置工作;提供可能產生環境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13)市農業局:負責農業環境治理技術的宣傳推廣工作,對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現場及周邊進行監測、分析并提供監測數據,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應急事故處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國家一、二級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物種資源保護的行政許可事宜;負責防治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的相關普查、監測和技術推廣工作。

      (1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外圍道路交通的疏導維護,必要時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導道路交通,并通過廣播電臺、室外信息顯示屏等發布交通誘導信息;負責為相關處置車輛及時開辟綠色通道;根據水務部門需求,研究制定主要水庫、河流沿岸道路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措施。

      (15)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火災撲救;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參與制定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6)北京衛戍區:參加突發輻射事件的偵察、監測、處置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17)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18)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應急氣象數據及有毒有害氣體可能影響的區域等信息,參與后期處置,協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19)各區縣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調查和監管,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安全防范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后處置和生態修復工程。

      3 應急準備

      為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過程順利開展,應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3.1預案準備

      市、區縣兩級環保部門要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完善轄區環境應急預案。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及時備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裝備落實”。

      3.2值守準備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并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資料準備工作,確保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所需各項科技手段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

      3.3聯動機制

      根據轄區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的需要,加強與相鄰省市環保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建設;加強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穩妥處置各類事件。

      3.4應急救援隊伍

      結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依托社會專業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規范調動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強對專業隊伍人員培訓和演練。

      3.5科技準備

      (1)建立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提供決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環境風險專業數據庫,結合市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加強常態區域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控制工作。

      (2)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實用危險化學品和突發輻射事件分析、評估模型,提供預測保障。

      (4)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

      (5)研究制定專家組聯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咨詢作用。

      3.6物資裝備準備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區縣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3.7應急資金準備

      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后,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應急委批準后動用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3.8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設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 監測與預警

      4.1監測

      4.1.1建立健全對本市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4.1.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環境風險源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風險源和風險區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隱患排查整改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管理。

      4.2預警

      4.2.1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加以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Ⅳ級)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Ⅲ級)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Ⅱ級)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紅色(Ⅰ級)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4.2.2預警發布和解除

      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4.2.3預警響應

      4.2.3.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4)責令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5)明晰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及其儲備、運輸情況。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避免、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常識。

      4.2.3.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 應急響應與處置

      5.1信息報送

      5.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責任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向所在地區縣政府環保部門(電話12369)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5.1.2市、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產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同級環保部門。

      5.1.3市、區縣環保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的基本情況。發生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后,由區縣環保局調查核實,必要時,市環保局給予幫助。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突發輻射事件后,由區縣環保局立即組織先期調查核實,市環保局負責最終調查核實。

      5.1.4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環保局、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應當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2小時上報,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5.1.5對于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單位和部門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

      5.1.6事件報告內容按要求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傷亡情況、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并及時續報情況。

      5.2先期處置

      5.2.1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采取事故狀態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5.2.2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區縣政府要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區屬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5.3指揮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5.3.1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的應急響應

      由區縣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

      5.3.2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的應急響應

      (1)突發輻射事件,以及發生在城六區的其他類型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2)發生在城六區以外區縣的其他類型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參與、協助其做好相關工作。

      5.3.3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市應急委的統籌協調下,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根據需要,成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地區縣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制定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及具體方案,協調和調動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3.4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啟動I級應急響應,并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現場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當環境保護部啟動或成立國家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指揮部)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4現場指揮部

      5.4.1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環保部門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5.4.2現場指揮部設調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和信息宣傳組等相關工作組。

      (1)調查處置組:由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牽頭,由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及區縣政府組成,主要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處置與調查,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市環保監測中心、市輻射安全技術中心、區縣環保監測站、市水文總站、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部門組成,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分析并提供監測數據。

      (3)專家咨詢組: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輻射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領域的專家,參與污染物性質、污染范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提出污染應急處置等工作的建議,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環保局牽頭,由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及區縣政府組成,主要負責及時向市應急辦和環境保護部等相關部門報送信息,起草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稿和情況公告,在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和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組織新聞媒體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網絡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的信息。

      5.4.3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應急監測等各項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5.4.4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調動專業處置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分工和事件處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5.5應急監測

      5.5.1應急監測實施

      應急監測專業隊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

      事發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事件的嚴重程度,加密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并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做適當調整。

      5.5.2數據分析與評估

      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動態分析、評估,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5.6污染處置

      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現場指揮部應迅速組織相關專業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采取阻斷、覆蓋、隔離、過濾、清洗、封閉、中和、稀釋、轉移等措施處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現場,防止環境污染擴大,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5.7響應升級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委按規定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協調各方應急資源,共同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8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5.8.1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

      5.8.2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信息,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保障工作。

      5.8.3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指揮部)辦公室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指揮部)辦公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布稿和污染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5.8.4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共同組織。

      5.9應急終止

      5.9.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確認事件發生地人群、環境的各項主要健康、環境、生物及生態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9.2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后,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6 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6.1.1宣布應急結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縣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6.1.2市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環保部門提出事故后污染處置建議,由事發地區縣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

      6.2調查評估

      6.2.1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及時組織開展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6.2.2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宣傳教育

      市、區縣環保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7.2培訓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練

      7.3.1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區縣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7.3.2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檢驗快速反應能力,落實崗位責任,增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序,明確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根據演練取得的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8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0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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