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修改)
黑龍江省防震減災條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安置和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健全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相關考核內容。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同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民政、衛生計生、公安、教育、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環保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省森工總局、林業局的地震工作管理機構負責國有森工林區的防震減災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和運行、群測群防工作、農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導、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培訓以及設備維護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完善地震宏觀觀測、地震災情速報和防震減災宣傳網絡。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防震減災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防震減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推動落實:
(一)防震減災工作體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三)防震減災工作經費的落實;
(四)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
(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執行;
(六)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七)抗震救災物資的儲備以及質量安全;
(八)地震應急預案的落實和演練;
(九)其他防震減災工作的落實。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編制本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由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地)、縣(市)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臺網建設和運行經費分別列入省、市、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核電站、油田、水庫、大型礦山、石油化工、特大橋梁、發射塔、地鐵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將有關技術方案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責任由工程項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承擔。工程項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并將監測信息及時上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納入全省地震監測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確需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應當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的正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地震監測環境的保護范圍,設置地震監測設施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征求管理該地震監測設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管理該地震監測設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意見。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定期進行督查。
建設國家或者省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增建抗干擾工程;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增建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建成并運行滿一年后,達到監測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設施受到破壞時,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全省范圍內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預報意見和臨震預報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布地震謠言。新聞媒體刊登、播報地震預報消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為準。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傳、誤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區地震小區劃,為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編制和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提供依據。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新建城區進行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小區劃結果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后,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作為確定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除按照規定應當由國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在尚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由市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一檔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九條 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四千米區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一般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根據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對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
(二)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以及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礦山、核電站及其他核設施,貯存易燃易爆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四)大型發、變電工程,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和鐵路干線上的大型橋梁,大型廣播電視發射工程,救災物資儲備庫建筑,特大型火車站的客運候車樓,航管樓,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一級汽車客運站候車樓,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大型建設工程。
省內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備案。
在尚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的一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選址報批時或者工程設計前,將擬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設防要求情況,報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確定。對建設工程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并抄送有關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外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無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計與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計與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建筑物、構筑物的抗震性能進行普查,對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規劃。其中學校、托幼機構、醫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優先進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經抗震性能鑒定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