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辦〔2015〕5號:山西省同煤集團姜家灣煤礦“4.19”水害事故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山西省同煤集團
姜家灣煤礦“4·19”水害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2015〕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為深刻吸取煤礦事故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須徹底查清礦區內水害情況
各煤礦企業要認真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嚴格落實“物探先行、鉆探跟進、化探驗證”的要求,結合全國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行動,對各類煤礦尤其是整合礦井逐一排查。凡未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周邊老窯積水等水文地質情況不清,存在承壓水威脅、未查清構造和隱伏導水陷落柱的煤礦,要立即停產停建,停止復產復工驗收,采取綜合手段進行補充勘探,徹底查清并治理后恢復生產建設。
二、進一步強化煤礦探放水效果驗證
煤礦企業在水害治理過程中,必須結合實際采取綜合措施,強化對探放水效果的驗證工作。對老空水、頂板離層水排放效果,對相鄰強含水層、導水裂隙帶、隱伏導水陷落柱封堵效果等,要采取物探、鉆探等技術手段對效果進行驗證。對有關中介機構進行煤礦防治水論證的相關結論,要召請其定期復查,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不斷修復完善相關工作,更好地指導煤礦安全生產實踐,特別是隔水煤柱留設、老空水與采掘工程關系等關鍵性結論問題,要做到“誰下結論、誰負責”。
三、加強重點時段、關鍵環節現場安全監控工作
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完善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內容。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周期來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發生較大變化,老空水排放、過陷落柱及導水裂隙帶等關鍵時段,要嚴格制定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預案,煤礦領導要現場督導。
四、加強應急處置,進一步落實停產撤人措施
煤礦企業要明確賦予和嚴格落實值班調度人員、安全監控值守人員和班組長在緊急情況下獨立行使停產撤人的權利。在采掘過程中工作面突發透水征兆、大氣強降雨引發洪水、泥石流等緊急狀態下,值班人員要果斷及時發出撤人指令。要加強培訓和演練,井下所有人員要熟悉避災逃生線路,發現有透水預兆,要立即撤出礦井。
五、進一步加強煤礦水害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煤礦水害防治情況,6月底前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對不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特別是煤礦探水鉆孔施工造假、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造假、中介機構出具不負責任結論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有關水害防治專項監察匯總材料,各省級煤礦安監局應及時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各類煤礦企業切實吸取事故教訓,真正做到“一礦出事故、萬礦受教育”,要真正把“零死亡”作為最神圣的目標,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各地區要針對當前煤炭供大于求的新常態,采取減礦、減面、減產、減人等措施,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請各地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轉發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