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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waka8s.com時間:2014/5/28 8:30:36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次瀏覽

    煤礦礦長資格證行政許可取消

    相關培訓、考核等工作一并終止


      2014年5月21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取消煤礦礦長資格證行政許可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4〕33號)。
      近日,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記者:《煤礦礦長資格證》是在什么背景下設立的?
      行管司負責人: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明確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其中“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是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之一。為此,設立了《煤礦礦長資格證》。
      記者:《煤礦礦長資格證》管理職能何時轉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
      行管司負責人:2006年,針對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的狀況,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6〕49號),將發展改革委指導和管理的礦長資格證頒發的工作交由煤礦安監局承擔,目的是圍繞煤礦安全生產采取強有力措施,加強煤炭行業管理,強化礦長資格,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不斷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
      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何時進行了修改?
      行管司負責人: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出修改,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及礦長資格證,由煤礦企業的五證一照減少為三證一照,即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減少了企業負擔。
      記者:為什么決定取消《煤礦礦長資格證》?
      行管司負責人:依據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是煤礦礦長資格證。但是,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明確規定煤礦企業等高危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在實際工作中,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主要也是安全生產方面的條件,礦長資格證的條件也主要是安全生產方面的條件,以致于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和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存在部分重疊,重復行政許可。因此,有必要作出相應調整,為了減少煤礦生產環節行政審批事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取消煤礦礦長資格證,僅保留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
      記者:取消《煤礦礦長資格證》后,省級培訓主管部門應如何進行相關工作?
      行管司負責人:根據法律規定,《煤礦礦長資格證》取消后,各省級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機關要立即取消煤礦礦長資格證的頒發工作,并終止相關的培訓、考核等工作。各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合并培訓的,不再執行合并培訓的相關要求,嚴格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中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的相關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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