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公文寫作格式及內容要求
一、標題要求
(一)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的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
(二)公文標題中除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如不用“、”、“,”和“《》”)。
(三)公文標題用2號華文中宋或者小標宋體字(行間距為28磅),可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二、正文要求
(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的,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三)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四)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的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第二層為“(-)”,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文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十)公文正文在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自然段在空2字(首行縮進2字符,3號仿宋體字,行間距28磅)回行頂格。